能导致的 不审慎经营问题。(2)对资产按照风险程度给予不同的权重,这与传统的资本 衡量指标大不相同,考虑到了不同风险程度的资产对资本数量的不同要求。(3) 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对表外业务的风险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将表外业务活动 也纳入到了银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之中,从而使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进入了风险 管理的时期。 1988 年巴塞尔协议颁布后在国际上引起了很大反响,不仅各成员国相继修 改了银行监管的有关法规,巴塞尔协议实施以来,各国商业性银行的资本充足 水平普遍提高。 近年来,随着国际商业性银行风险的复杂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现行协议的 局限性日益明细,如偏重强调信贷风险而忽略了市场风险、资产组合的风险以 及其他风险等等。1996 年 6 月公布了《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征求意见稿, 准备用以取代现行协议。2001 年 1 月,经过广泛吸收多方意见后,巴塞尔委员 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第二稿)。按既定日程表安排,经过 3 年的过渡期后,将 于 2004 年全面执行,完全取代 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新协议仍维持现行协议 原有资本要求不变,即总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仍然保持在 8%,但新协议将 更加全面评估银行风险,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能够及时地反映商业性银行业 务发展以及资产负债结构变化所引起的风险程度的变化,因此,资本充足率的 最低要求仍然是新协议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同时新协议增加了两项新 的要求,即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从而构成了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这标志着 国际银行监管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2、中国保险业监管体制的发展。
答: 自 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来,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了一 系列重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个比较完善的保险监管体制已经初步建立 起来。这些改革措施主要有: 第一,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体制。于 1996 年 7 月 23 日组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 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从 1998 年起,3 家公司均已成为独立经营的一级法 人,并分别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 1999 年 7 月,又成立了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负责经营境外保险业务。 第二,加快国有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进程,明确了企业属性和发展方向, 内部经营机制转换取得明显进展。 第三,把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保险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逐步按照现代企 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第四,按照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于 1998 年 11 月 18 日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职能,集中管理全国保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