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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28 17:11:48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2018年6月15日 渝价〔2018〕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西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川气东送天然气销售中心,有关单位:

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促进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现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从2018年6月10日起,我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由最高门站 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统一调整为1.53元/立方米(含增值税10%)。

从2019年6月10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居民用气具体门站价格。

二、加快建立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城镇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应按照季节性差价政策有关要求,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议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下浮动季节时段与幅度,在年度供气合同中予以明确。

为适应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需要,各区县(自治县)应加快建立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周期和联动幅度等事项,并按有关机制及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三、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

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城镇燃气配气价格改革、配气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统筹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从紧安排调价幅度。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由各地根据情况自主决定,调价前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2018年如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

四、落实好对低收入群体补贴政策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当地财政、民政等部门衔接,在方案制定同时,落实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政策,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居民用气价格调整降低生活水平。

五、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制定实施各环节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

六、切实做好供气保障

各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资源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

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 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各省(区、市)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

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 上述方案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 二、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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