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水害预测评价制度
2012年5月20日
地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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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害预测评价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掘开工作面防治水预测评价工作,预防和避免采掘开工作面水灾事故发生,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及《XX集团<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集团公司各矿井水害类型特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掘进开拓工作面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做好工作面的预测评价工作。回采工作面防治水应当坚持采前评价、采中查异的原则,做到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不回采,水灾隐患不解除不回采,防排水系统不完善不回采。
二 水害预测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公司成立水害预测评价小组,由地测科、生产科、安检科及相关区队负责人组成。地测科负责收集采掘工作面有关防治水信息并填写水害评价初表,并由水文技术员进行汇总填表。领导小组负责对当月评价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对下个月评价进行会审。
第四条 评价内容
1、预测判断可能揭露的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并对可能造成危害性进行评价。
2、预测判断采掘工作面前方是否存在老空老巷、各种含水体及导水通道,并对涌水范围、位置及水位、涌水量作出分析判断和危险性评价。
3、对物探异常分布情况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价。
4、结合工作面内部及附近钻孔,并参照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中隔水层等厚线图,分析计算底板隔水层厚度变化,不断修正突水系数,对工作面突水可能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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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析预测下一步可能出水点位置、水源、水量变化趋势,并作出危害程度评价。
6、根据预测出水位置和水量,对排水设备、设施和排水管路进行排查,评价水泵、水仓、排水管路、排水沟、临时水仓等是否满足要求。
第五条 评价结论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组织作业。防治水办公室负责报批,对上级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六条 根据水害综合评价内容,查出水害隐患和监控重点,制定防范措施,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签字确认后,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发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必须立即组织修订防治水方案或措施,重新进行评价和审核,及时调整水害监控重点。
第八条 安检科对采掘工作面的水害评价和防治水技术方案、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落实,发现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面,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第九条 预测评价要实行谁评价(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工作中出现失误或有突出贡献者,按照公司的奖罚制度执行。
三 罚 则
第十条 各单位应遵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凡未按规定执行或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影响生产危及安全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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