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解读

2026/4/26 14:42:19

的前提和关键。特别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新形势下,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要正确顺利的开展工作,更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一定的文化水平是必须的,否则就难以提高法律整体水平。

五、优先适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制度:《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但除了人民调解之外,我国还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后两种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但双方已经对簿公堂,进入了诉讼程序,不利于彼此关系的融洽。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实施,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相比,手段更为灵活,范围更加广泛,也易于让双方当事人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继续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从现实看,基层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较多,工作压力较大,而人民调解的功能有效发挥,所以该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样,既减轻了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该条“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通常与婚姻、家庭、继承、劳动这些与人身关系密切的纠纷有关。这类纠纷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即使问题得到处理,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也往往难以复原,所以法律以当事人的角度考虑,规定了基层法院、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前的告知权。这样可以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地实现几种调解法师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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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调解程序:

(一)受理:申请受理、主动受理、移交受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 1、确定调解主持人; 2、调查核实纠纷情况; 3、拟定调解方案。 (三)实施调解:

1、确定调解场所: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2、调解的主要步骤:

(1)告知权利义务: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2)双方当事人陈述:引导; (3)进行调解,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3、调解纠纷的方式: (1)直接调解;

(2)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 (3)联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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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解期限:一般一个月内。 5、调解结束。 (1)达成调解协议;

(2)达不成调解协议。告知向乡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申请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调解协议的内容:《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调解协议书可以证明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本条是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规定,近些年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参差不齐,但大多数调解协议的内容并不规范,一些重要的事项,比如履行方式、期限,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很少考虑,但日后却经常因此而产生纠纷。为了规范调解书的内容,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对此做出了规定:调解协议“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之所以不说“必须载明”是考虑到人民调解工作针对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矛盾,应充分贯彻民法个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不宜对此作出强制性规范,只是为人民调解组织在制作调解协议时提供参考。这些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以及各方的责任,达成调解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这些内容是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欠缺其中任何一项,人民调解协议就会存在的瑕疵,可能为日后的矛盾纠纷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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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过程中,可以提示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事项。此外,该法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日常行为习惯,除了规定签名、盖章等确认协议效力的方式外,还包括按指印这种比较古老的方式,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八、调解效力的确认:《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本条是对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确认,可以说是人民调解法的“一大亮点”。以前,我国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主要通过人民法院来确认,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才具备法律效力人民调解法实施出台后,首次确认了审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组织负有监督履行的义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调解贴合当下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核心观念,调解作为一种相对个性化和人情味更浓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满足每个个体不同的司法需求。

九、人民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但却不具备强制力,一方当事人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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