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4)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5)食用盐。
▲麦芽不属于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人发不属于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干姜、姜黄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三、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零税率 四、 适用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后文增值税转型内容)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ⅱ.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ⅲ.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旧物),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Ⅱ.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旧物),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Ⅲ.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Ⅳ.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是指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09)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 其他规定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注:对本节的学习,应循序渐进。首先,让学生了解现行增值税税率的构成;其次,要让学生了解低税率、征收率、零税率的适用;最后,要使学生掌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从高适用税率的原则。特别提醒学生注意13%低税率和征收率的适用范围,因为税率的适用直接影响后面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17%(或13%)
▲销售额(不含税)包括: (1)价款+价外费用; (2)特殊销售; (3)视同销售。 一、销售额规定
(一)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方法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公式中税率为13%或17%,而销售额的确定是正确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
(1)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金(价内税)。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必须注意的是: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中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是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是含增值税销售额,需要进行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13%或17%)
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销售额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