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1. 国际商法调整的范围:调整国际商事关系和惯例
2.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民事关系,即其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个要素中,至少
有一个要素与外国联系。
3. 国际商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
4. 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的同等效力。英美法系强
调判例法,其成文法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5. 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的约束力,但如果当
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项惯例,该惯例就对其有确定的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法 一.西方国家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6项)ppt 1、合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
合意(Agreement)是合同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合意必须真实。 我国:协商一致
2、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自然人:各国法律基本规定,未成年人、酗酒者、吸毒者、精神病患者受到一定限制。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3、存在对价关系或约因
**对价—英美法国的独特概念
对价的定义: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或好处,或是对方当事人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通俗而言,即:我给你某物品,是为了你给我其它物品。
约因: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即双方当事人间存在的相互给付的关系。
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西方国家---基本采取“不要式原则”,即:当事人可采取任何方式订立合同,只是对某些特殊种类的合同,才要求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 5、具备合法性 **英美法的原则:
要求合同的目的或目标必须是合法的,合同标的、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必须是合法的。 通常而言,下列协议是非法的: (1)违反成文法的协议 (2)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 (3)不道德的合同 **大陆法系的原则:
各国在民法典中对合同违法、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6、合意必须真实
不存在错误、欺诈、胁迫等。
二.根据英美法判例所确立的法律原则,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有以下条件:ppt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对价,但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相等。 (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三.
1.要约(Offer)-: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1)确定性(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人受约束的意旨)。 3.要约和邀请要约的区别:
要约--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邀请要约--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两者的区别:
要约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该要约的约束,合同即为成立;而邀请要约,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有关交易条件,该发出方仍可不受其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 4.要约内容的更改:撤回,撤销和消灭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是针对未生效的要约而言, 是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
即:在要约已被发出但尚未到达受要约人的这段时间里,要约人通知对方取消此项要约,使其不发生效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是针对已发生效力的要约而言,是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
即: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人通知对方取消该项要约,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我国《合同法》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当事人的国籍等因素是不予考虑的。)
不适用于:根据法律执行令状的销售、船舶、飞机的买卖、拍卖、公债、股票等买卖。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风险转移方面采取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原则、 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的转移的规定:p124
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的风险转移:p125
5.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6.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即宣告撤销整
个合同。(对分批交货合同的违约救济)L53
第四章.产品责任法
1.对产品的界定:中&德: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
2.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法学理论依据(归责理论):无合同无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严格责任
3.根据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原告在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原告必须负责举证。要证明: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也就是说被告有疏忽之处;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受害人以卖方违反明示担保为理由要求赔偿时,受害人无需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4.美国法:被告可以以相对疏忽、自担风险、擅自改动等作为抗辩理由。 5.在我国,产品责任对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承担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6.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补偿性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第五章.代理法 1.代理的特征:ppt
(1)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行为 (2)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 (3)代理人需自己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2.表见代理(亦称:表见授权)的法律效力:ppt
指被代理人虽没有对代理人加以明示委托,但如果他出于故意或疏忽,通过其言行使,第三人相信某人是有代理权从而与某人交易,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直接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合同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六章
1.仲裁机构受理范围:不能受理有关收养协议、婚姻等纠纷。
2.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解释,仲裁在下列情况则为国际性: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
3.原则上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内发生效力,而不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要使一国法院的判决在国外发生效力并得以执行,就必须得到有关国家的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