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2004年《中国教师》杂志对儿童的生存状态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833名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中三年级的学生中,有47%的学生认为自己的童年不快乐。主要表现是:受考试折磨、没有自由、压抑、紧张、忙碌。期中考试时学生认为童年不快乐的主要原因。学生的年龄越高越觉得自己的童年不快乐。
一位每逢考试就会犯“间歇性精神错乱“的学生,高考后却被中国人民大学录取了。后来是他给中学班主任的信揭了谜。原来,为了逃避每月一次的考试排名和在排名中总位居30多名时所遭受到的同学鄙夷目光、父母的数落和自己的失望,他精心设计了骗局,瞒过老师、同学和父母。为了避免他再次“犯病”,学校允许他仅把考卷作为作业来完成,也不参加成绩排名。父母不再苛求他的成绩,转而开始担心他会因学习而熬坏身体。父母丢掉了过重的幻想和期望后,生活也开始变得轻松。自己也没有了来自家庭和排名的压力,心情变得舒展、学习也感到了轻松,学习效果也变得更好。
问题:从调查数据以及上面的案例分析,我们的教育出了什么问题?
答:从调查数据以及上面的案例分析,我们的教育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就是以发展人的单方面素质为根本目的的教育活动或以帮助学生通过学生选拔考试为根本目的。这就是所谓的应试教育,应试教育因其把单纯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作为学校的唯一追求而成为片面教育。而且是学生各方面素质发展的最大绊脚石。 案例7: 对学生来说,由于知识基础的差异和个性品质的不同,对课程也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比如,新课程提倡的研究性学习,就有很多学生不知所措。一个班少则有四五十人,多则六七十人,要进行有效的合作的探究,难度很大。椐上课教师分析,在研究性学习过程中有哪些主动性强的学生受益,三分之二的学生是跟着走或跟不上。在众多的课堂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只是那些性格外向的学生,性格内向的学生只能做旁观者。这种善很容易导致学生出现两极分化。 问题:对于新课程改革者遇到这个问题,你认为应该如何调动全体同学的积极性,采取臬的方法,才能使所有学生在教改中收益?
答:对于新课程改革遇到这个问题,应该重视智力开发与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加强基础知识教学中,重视思维能力,学习能力的培养,特别重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学会学习“。还应重视个别差异。加强个别指导,每个学生已有的经验及其天资、禀赋、兴趣、性格等心理品质差别很大,要求教师对学生进行个别指导。 案例8:
课堂上有位学生指出老师对某个问题的解释有错误,老师当时就恼怒起来:“某某同学,算你厉害,老师不如你,以后老师的课就由你来上好了!”全班同学随老师一起嘲笑这位学生,该生从此在课堂步能发现问题,不能主动回答问题了。 问题:请你从该实例,评价该老师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这种行为违反了哪条教学原则?
答:该老师对待提出质疑的学生,一棒喝退,严重挫伤了该学生的学习积极主动性,这种行为违反了“教师主导与学生自觉性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违反了“创造民主的教学环境”。民主的教学环境,能使学生的思维经常处于积极的活动之中,主动地探索新知,能使学生的聪明才智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从而使启发的效果处于最佳状态。 案例9:
从2001年秋季开始,江西省的小学生们告别沿袭了一贯的百分制,实行新型的成绩考核评价机制——“等级+特长+评语”。
目前,山东潍坊市小学已经取消各种形式的统考,废除了“百分制”,代之以“评语+特长+等级”的新的评价标准,严禁以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学校、教师荼的唯一标准
问题:你对江西和山东潍坊市所开展的教育评价改革持什么态度? 答:江西和山东潍坊市所开展的教育评价改革是符合当前素质教育的需求,废除百分制,使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用“等级+特长+评语”,因材而评价,面向全体学生,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这才是教育的目的所在。 案例10:
初二的时候,我(台湾作家三毛)数学总是考不好。有一次,我发现数学老师每次出考试题都是把课本里面的习题选几题叫我们做。当我发现这个秘密时,就每天把数学题目背下来。由于我记忆力很好,那阵子我一连考了六个100分。数学老师开始怀疑我了,这个数学一向差劲的小孩功课怎么会突然好了起来呢?一天,她把我叫到办公室,丢了一张试卷给我,并且说:“陈平,这十分钟里,你把这些习题演算出来。”我一看上面全是初三的考题,整个人都呆了。我坐了十分钟后,对老师说不会做。下一节课开始时,她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我们班上有一个同学最喜欢吃鸭蛋,今天老师想请她吃两个。“然后,她叫我上讲台,拿起笔蘸进墨汁,在我眼睛周围画了两个大黑圈。她边画边笑着对我说:”不要怕,一点也不痛不痒,只是晾晾而已已。“画完后,她又厉声对我说:”转过身去让全班同学看一看!“当时,我还是一个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小女孩,就乖乖地转过身去,全班同学哄堂大笑起来。第二天早上,我悲伤地上学去,两只脚像灌了铅似的迈不动,走到教室门口,我昏倒在地上,失去了知觉。从此,我离开了学校,把自己封闭在家里。
问题:请运用德育教育的原则对该教师的行为进行批判。如果你是三毛的老师,你会怎样帮助三毛?
答:有效地进行德育,不仅要掌握德育工作的特点,客观上也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解决和处理好各种各样的关系和矛盾;掌握德育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卓有成效进行德育所必需的。而三毛的数学老师发现了三毛的错误,没有进行个别教育,直接在全班同学的面前用极端的手段打击学生,没有正面教育,疏通引导,使学生丧失了信心,从此害怕上学,造成严重的负面效果。
如果我是三毛的老师,我会对学生晓之以理,导之以行,以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严格要求与尊重信任相结合,让德育发挥到最大效果。 案例11
开学不久,陈老师发现杨朗同学有许多毛病。陈老师心想,像杨朗这样的同学缺少的不是批评而是肯定和鼓励,一次,陈老师找他谈话说:“你有缺点,但你也有不少优点,可能你自己还没有发现。这样吧,我限你在两天内找到自己的一些长处,不然我可要批评你了。”第三天,杨朗很不好意思地找到陈老师,满脸通红地说:“我心肠好,力气大,毕业后想当兵。”陈老师听了说:“这就是了不起的长处。心肠好,乐于助人,到哪里都需要这种人。你力气大,想当兵,保家卫国,是很光荣的事,你的理想很实在。不过当兵同样需要科学文化知识,需要有真才实学。”听了老师的话,杨朗高兴极了,脸上露出了微笑。 问题:分析案例中陈老师在教育过程中主要运用了哪些德育原则和方法?
答:陈老师的方法用得恰到好餐,树立了学生的信心,挽救了一个后进生。从德
育方面来看,陈老师在教育过程中主要运用了知行统一原则,正面教育,疏通原则,并在运用中“活化”了原则,以及运用了自我修养法,品德评价法等德育方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 歧视女性未成年人;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 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学生一定要加
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结合此案例请分别就学生朴某和王老师的行为进行一下简要阐述。
【案例分析要点】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的规定:教师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以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打学生“耳光”是属于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行为;致使学生一节课没上,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王老师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7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之规定,可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如果矛盾激化,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解。
案例反思:
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我国的教师法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