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课后作业·第十二章

2026/1/17 16:13:19

【解析】选项CD均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41.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42.

【答案】AD

【解析】选项C: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3.

【答案】ABC

【解析】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44.

【答案】ABCD

【解析】上述均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的征收管理的规定。 45.

【答案】BCD

【解析】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所以选项A不正确。

三、计算题 1.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200万元

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不能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

广告费扣除限额=3000×15%=450(万元)

广告费没有超支。

(2)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500-(20-12)-2-10-15-30=435(万元) ①按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限额计算:

限额一:3000×5‰=15(万元);限额二:20×60%=12(万元);可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 ②按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减去30万元; ③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属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④支付关联企业的管理费10万元,税前不得扣除;

⑤为投资者支付的家庭财产保险费15万元,税前不得扣除。 (3)该企业计入计税所得的投资收益为0。 ①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③税法不认可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损失15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4)企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营业外收入是0。

①取得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科研的财政性资金不计入应税所得,属于不征税收入。

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本题中技术转让所得=80-2-20=58(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是10.5万元。

经营性罚款税前可以扣除。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000-1500-12-200-435-10.5=842.5(万元)

(7)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842.5×25%=210.63(万元) (8)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0.63-110(预交)=100.63(万元)。 2.

【答案】

(1)销售(营业)收入总额=4500+300=4800(万元) 投资收益不计入销售(营业)收入。

(2)可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其他支出额

①销售费用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4500+300)×15%=72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限额=800+20-720=10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应按规定限额比例扣除。 税前扣除标准1:(4500+300)×5‰=24(万元) 税前扣除标准2:50×60%=30(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标准=50-24=26(万元),需调增所得额。 ③新产品开发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扣应纳税所得额。 40×50%=20(万元),需调减所得额。 ④财务费用中利息超标,需调增所得额。 50÷10%×(10%-6%)=20(万元)

⑤营业外支出中,企业间支付违约金可以列支,行政罚款1万元不得税前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⑥工资及三项费用的调整额

实际发放合理的工资准予扣除,不需调整。

200万元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600×14%=224(万元),实际发生200万元,按

实际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其余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600×2.5%=40(万元),实际发生50万元,按40万元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40=1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600×2%=32(万元),实际发生40万元,按32万元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32=8(万元)。

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0+8=18(万元) 该企业可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其他支出额=1850+80+150+(1500-100)+(500-26)+20+(80-20)+(30-1)-18=4045(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

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4800-4045=755(万元)

(4)应纳所得税额=755×25%=188.75(万元)

(5)该企业2010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188.75-157(预缴数)=31.75(万元)。

四、综合题 1.

【答案及解析】

(1)2010年应纳营业税=

30×5%+800×5%=41.5(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110+41.5)×(3%+7%)=241.5×10%=24.15(万元) (2)2010年度会计利润=

5000+20+30+800-(500-100)-3000-110-41.5-24.15-250-12-802-70+74 =1214.35(万元)

(3)销售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广告费用及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5000+30)×15%=754.5(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用及业务宣传费150万元,低于限额,可以全额扣除。 销售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4)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银行罚息可以税前扣除,所以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5)管理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限额之一:100×60%=60(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之二:(5000+30)×5‰=25.15(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可以扣除额为25.15万元。

管理费用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00-25.15=74.85(万元) 【提示】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不在管理费用中加计,而在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

(6)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①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214.35×12%=145.72(万元),实际发生额小于扣除限额,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②环保部门罚款和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均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营业外支出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1=3(万元)

(7)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①工资是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不需调整。

②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60×14%=22.4(万元),实际发生20万元,按20万元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60×2.5%=4(万元),实际发生8万元,按4万元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60×2%=3.2(万元),实际发生4万元,按3.2万元扣除。 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4+4-3.2=4.8(万元) (8)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以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74万元。

(9)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1214.35+74.85+3+4.8-74-90×50%=1178(万元) (10)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1178×25%=294.5(万元) 2.

【答案】(1)分析错误并计算应补税额 ①增值税计算有误。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运费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受赠的材料也应抵扣进项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转出;取得国际运输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扣除。

应补缴增值税=468/(1+17%)×17%-5.1+(618.6-18.6)×17%+18.6/(1-7%)×7%+1100×7%=243.3(万元)

②消费税计算有误。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运费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收入计算消费税。

应补缴消费税=468/(1+17%)×10%=40(万元)

③应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43.3+40)×(7%+3%)=28.33(万元) ④应补缴房产税=12000×(1-20%)×1.2%=115.2(万元)

⑤应补缴印花税=(87400+10080+35000+5950)×0.3‰+(468+1100)×0.5‰=41.53+0.78=42.31(万元) (2)计算会计利润

收入总额=87400+468/(1+17%)+10080+30+5.1+130+90+170=98305.1(万元) 成本=190000×0.28+28000×0.22=59360(万元)

利润总额=98305.1-59360-11000-115.2-42.31-7600-2100-3600-[(618.6-18.6)×17%+18.6/(1-7%)×7%](进项税额转出增加营业外支出)-9748-40-2029.26-28.33=2538.6(万元)

(3)说明所得税计算错误 ①收入确认有误

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送货,收取的运输费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收费,运输费468万元应作价税分离确认收入和销项税。

②该企业招待费可扣除金额计算有误

招待费限额=900×60%=540 > [87400+10080+468/(1+17%)]×5‰=489.4(万元) 招待费调整额=900-489.4=410.6(万元)

③新技术研发费可加扣50%,加扣金额=800×50%=400(万元)。 ④支付其他企业的管理费300万元不得扣除。

⑥支付给购货方企业采购经理的佣金支出100万元,税前不得扣除。 ⑦捐赠扣除限额=2538.6×12%=304.63(万元),实际捐赠500万元。调增500-304.63=195.37(万元)

直接资助某贫困大学生3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未经税务

机关审批的,不得税前扣除。

⑧境内居民企业130万元股息收入和9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都属于免税收入。

⑨企业合并的亏损弥补计算错误

可弥补合并企业亏损=(5700-3200)×6%=150(万元) ⑩接受材料捐赠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从境外分回的投资股息计算有误

分回的境外投资股息应先调减所得额170万元,然后单独计算应退(补)税额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538.6+410.6+195.37+30-400+300+100-130-90-150-170+[600×(1+17%)+18.6÷(1-7%)]=3356.57(万元)

境内应纳所得税额=3356.57×25%=839.14(万元) 境外所得抵扣限额=170÷(1-15%)×25%=50(万元) 境外实纳税=170÷(1-15%)×15%=30(万元)

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839.14+50-30=859.14(万元) 该企业应补的企业所得税=859.14-570.19=288.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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