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文件
气发〔2006〕306号
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内设机构:
按照《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中国气象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气发〔2006〕70号)的要求,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
附件:1.《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2.《气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4.《气象行政执法案件备案统计报告办法》
— 1 —
5.《气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办法》 6.《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7.《气象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
2 —
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
附件1:
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评议、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案卷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二)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七)学习宣传气象法律法规情况。
— 3 —
第五条 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以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被考核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通报。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成立以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的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单位进行评议考核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的汇报;
(二)调阅行政执法案卷以及其他工作资料; (三)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人员的自我评议;
(二)评查被考核人员负责的行政执法案卷;
(三)征求被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八条 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气象行政执法单位评议考核评分表》和《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评分表》(见附表)确定分数。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85分以上为优秀, 60分以上为达标,低于60分为不达标。 第九条 因执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已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酌情减少扣分。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