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相关问题

2026/1/27 7:28:22

洛克《政府论》相关问题

1a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什么样的?

洛克著《政府论》的精髓在下篇,而下篇的精髓在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论述,是整个下篇的逻辑基础和理论前提。

洛克“自然状态”的基点是人性善论,基于人性本善出发,洛克所设想的“自然状态”必然是美好而和谐的。他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的、平等的和有序的。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和人身,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人们平等地享有权力,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世上一切皆是创世主的财产和创造物,只能由他决定世间万物的存在或灭亡,而不能由人们放任地毁灭这些生物。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人性善论是洛克所认为的人的理性能够抑制人的欲望和激情。他认为,上帝赋予人类一种所谓的“静立”的能力,这种能力能够暂停任何欲望和激情,使得它们不一直决定人们的意志。这种“静立”的能力,即可理解为理性。洛克进一步认为,人们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伤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的关系,因为理性在当中指导着全人类,使人们清楚地知道,其他所有人享有与他一样的权利,凡是权利背后都附带一定的义务,有理性的人能够自行推知此理,并凭正义和仁爱的原则去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虽然人性中存在自私的成分,但这种自私始终难以突破理性的束缚。这些观点在洛克的另一本著作《人类理解论》里有详细的说明。可以说,《人类理解论》是《政府论》的理论基础。

1.b他为什么认为自然状态是这样的状态?

如果仅读完“论自然状态”这一章而未及阅读后面各章,肯定会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理想的“乌托邦”。但洛克指出,这种“自然状态”存在诸多不便,甚至说是缺陷:

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普遍的裁判一切是非和纠纷的共同标准和尺度;其次,缺少一个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再次,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判,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到此,洛克的论述目的水到渠成:既然“自然状态”并非完美,存在种种不便,那人类自然就会希望走出并寻找更为理想的状态。于是,人类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建立政府,以代表每个个体统一地创制法律、展开裁判和执行判决。这里的“政府”是广义的,拥有立法、行政和执法的综合权能。通过缔结社会契约,个体让渡一些权力,而成为受政府公共权力保护的公民。政府的职责和建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而且,包括国王在内的政府人员不能游离于社会契约之外,都必须遵守契约的规定,遵守和执行法律。一旦国王和政府违法,超出契约和人民的意志行事,人们便有权罢黜国王和政府。这与霍布斯从他那种“自然状态”下所推导出来的不容许人民推翻的专制国家和政府,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值得留意。

4.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异同:

在霍布斯的笔下,“自然状态”是阴森恐怖的:人与人像狼与狼一样,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用自己的智慧和技巧寻求安全保证,人们终日过着惊慌恐惧的生活;人人为敌,出于对死亡的恐惧,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愿望和方式采用一切手段进行自我保全……

霍布斯这种“自然状态”的基点在于人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欲望和激情凌驾于理性至上,因而对于己有利的东西,如权力,人类会竭尽所能地去攫取,对于己有害的事物,如死亡,人类会不顾一切地躲避。此即趋利避害。自然赋予人类大致相等的能力,这种平等使得每个人类个体产生了达到目标希望的平等,即平等地趋利、平等地避害。而现实的情形则往往不是这样。于是,人与人之间就会产生嫉妒和仇恨,进而引发敌对和战争。

可见,对于人性的两种不同的假设,形成了洛克和霍布斯笔下两种截然不同的“自然状态”,这很有趣,却也是必然。

3.洛克所说的“property”指什么?

“财产”是洛克在《政府论》中频繁使用的一个概念,然而在不同的场合,他是分别以不同的用词来表达这一概念的,大体有:“property”、“possessions”、“estates”、“fortunes”和“goods”等。这些词汇在被译成中文时,往往被笼统的译为“财产”(在有些地方可能会根据上下文变化成“地产”或“所有物”,但在更多情况下是混译在一起的),这样较容易导致读者忽视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理解上的混乱。

“根据《牛津英语大字典》的解释,‘property’主要有三种含义: ⑴ 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等; ⑵ 所有权:唯一拥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权利;

⑶ 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私人具有的有形资产权(如土地、货物、金钱)和无形财权(如版权、专利权)。

‘possession ’主要指:⑴ 所有、控制或支配;⑵ 拥有、占有或控制的东西:所有物、占有物,复数‘possessions’指财产,即占有物的总体。‘estates’主要指地产或遗产。‘fortunes’主要指一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许多物质财产或财富。而‘goods’主要指货物。”

由此看来,虽然这些词都有“财产”的意思,但它们各自的具体涵义又有所不同。“property”一词的内涵显然更为丰富,覆盖面更广。

阅读《政府论》,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洛克在谈到他所认为的人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自然权利 “生命、自由和财产” 的时候,会像魔术师一样层出不穷的变换用词:

⑴ life, liberty, and estate,“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既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

⑵ lives, liberties, and fortunes,“如果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起见” ⑶ lives, liberties, and possessions ,“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 然而在第五章“论财产”(of property)中,除了少数几个地方使用了“goods”、“ possession”外,所有的“财产”概念,洛克都近乎固执的使用“property ” 来表示。这是一个看上去很奇怪的做法,因为洛克在文中其他地方明确表示过:“property ”是包括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而在第五章中,洛克所论述的全是关于具体财产的财产权的确立,“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在第二至四章得到论证的。

为什么洛克在第五章讨论具体财产的获得时候,要使用“property”这个覆盖面更大的词表示财产呢?虽然这种使用没有错误:一件物品在成为人的estate之后,自然也就成为了property。

仔细读第五章,会进一步的发现:洛克在几个地方使用“goods”、“ possession”的时候,都加有限定:“his goods”、“man's private possession” 、“man's possession” 、“the possessions he could make himself”和 “the largeness of possession it gave”。而在使用“property”作为“财产”的时候,却没有相同的限定,就是作为一个概念单独的不断的提出。考查到“property”的内涵——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也许上文的问题有了一个解释:“property”是一个具有排他性的概念,强调这是归属于某人的所有物,是有主的,受属于某人的财产权支配的。而“goods”、“possession”则是对财产的客观描述,故往往加上“为某人所有”的限定与“property”共同使用。

作为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论述的是“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在选择其财产权学说的基本概念时,使用具有天然排他性的“property”,并反复强调,是能够较好的impress其读者,达到传播其政治理念的目的的。并且,当后来洛克谈及政治社会或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所有成员的财产时,他所用的财产概念也是包括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property”,这一衔接将便于论证是财产权的发展导致了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的必然过渡。

至于“财产权”,洛克始终选用“property”,有时(例如在第五章)是指针对具体财产特别是地产的权利;有时则是泛指任何权利,作为三种基本自然权利的统称。

2.私有权

洛克在这一章首先就用自然理性和上帝的启示说明人类天然享有享用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生存的物品,奠定了本章的基调,并提出“怎能使任何人对任何东西享有财产权”的问题,引入本篇的正题。

在政治社会出现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这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只受自然法,即理性的约束,土地和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他所养活的禽类,都归人类共有,具有排斥私人所有权的特点。洛克认为人类只有对物拥有财产权时,才能加以食用和利用。财产权产生、发生效力源于人类对自然物施加劳动,使其脱离原来所处的自然状态,即脱离共有状态。因为自然物是劳动所获,而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他们对于劳动这一有所增益的自然物理应享有所有权。私人财产权是基于劳动而产生,将共有财产拨归私用,也并不需要通过其它人的同意。原因在于首先资源很丰富,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其次征求每个人的同意不现实;最后孩子和仆人不能分得。在共有状态下,所有人同等的拥有自然物;一旦任何人通过劳动使之脱离自然状态,它即划归私有,我可以定义为“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不仅适用于动植物等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土地,“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财产。”这是在自然状态下,人类获得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可以说在自然法鼓励人类取得财产。“人类生活的条件既需要劳动和从事劳动的资料,就必然的导致私人占有。”洛克的观念中,财产私有是必然的。

在探讨财产权的起源的过程中,洛克充分肯定了劳动的价值和意义。他提出是劳动发挥了物的效用,提高了物的价值,更好的满足了人类的需求,并且劳动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创造了人类财富。义的发展。

人导致自由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由资产阶级推动,扩大了贸易的范围。当时英国资产阶级正处于上升时期,需要积累资本,扩大对内、对外贸易,洛克思想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洛克在“论财产”一章论证了“劳动最初如何能在自然的共有物中开始确立财产权,以及为了满足我们的需要而消费财产这一点又如何限制了财产权。”和货币的起源以及它对人类生产生活的巨大影响。洛克没有讨论财产的移转,因此整个论财产并不完整。但是我们看到此章内容丰富,内涵深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值得我们认真品读,加以研究。 条件:

洛克还有一个大前提:“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自然状态下财产的基础是自然供给品的过度充裕。洛克在多处强调这一前提,把它做为财产权合法性的根据之一。既然还有同样的很多的甚至是超出足够的物品处在自然的共有状态中供人建立财产权,那么一个人对某件物品的占有就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如果有人对别人的占有有所抱怨,那么“他是白占人际劳动的便宜,”而不是真正想要那处在自然状态中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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