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句子独立性

2026/1/14 22:19:09

“之+所+动词”中“之”字用法之探讨

《烛之武退秦师》一文中的“之”字,一般的都比较好理解,但“且君尝为晋君赐矣,许君焦、瑕,朝济而夕设版焉,君之所知也”中的“之”字的用法却有比较多的争议。一种认为它是放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另一种认为它是一个音节助词。我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赘述如下,权当同行批评讨论之用。

对于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之说,我实不敢苟同。取消句子独立性,顾名思义,就是让本可以独立成句的句子不能成为句子,而只能成为句子中的某一成分。特征是在主谓结构的句子中间插入一个“之”,让这个本来的主谓句变成一个短语,充当句子中的各种成分。取独之后,主谓短语有的做状语,如“臣之壮也,犹不如人”,“臣壮”本是一个主谓句,但加了之字后,“臣之壮也”应译成“我年轻的时候”,成为表时间的状语。有的做主语,如“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孤之有孔明”做整个句子的主语;有时成为宾语,如“察邻国之政,无如寡人之用心者”(《寡人之于国也》),后一个“之”字使“寡人用心”变成了整个句子的宾语。但不管是充当句子中的什么成分,它必须满足“主+之+谓(动、形)”的要求,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取独。而“君之所知也”则完全不符合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的要求,虽然有个动词“知”字,但却受“所”字管束,成为所字结构。众所周知,所字结构相当于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一般情况下在句中做主语或宾语。如“所见所闻”,意即“所见到的事情(东西)所听到的事情(东西)”,“终日之所学”中“所学”意即“所学到的东西”。那么“君之所知也”的“所知”自然就是“所知道的情况(东西)”,它不是动词性短语,当然就不能做谓语,从而也就无法构成取独。

另一种认为是音节助词的说法,我也认为有其不妥之处。音节助词,是没有实义的,它往往起到调节音节(也叫补足音节)的作用,是为了音韵和谐,读起来顺口,而附着在一些特定词语之后,如时间名词,表状态的动词等。例如,“倾之,烟炎张天”(《资治通鉴?赤壁之战》)。“倾”字就是一个表示时间的名词。另外《陈涉世家》中的“怅然久之”也是如此用法。放在动词后的有《寡人之于国也》中的“填然鼓之”。用作音节助词的“之”一般都放在句末,不放在句中。何况“君”字也不是表时间的名词或表状态的动词。所以将“君之所知也”的“之”理解为音节助词也不甚恰当。

那么如何理解“君之所知也”中的“之”字呢?我个人认为,这个“之”字就是结构助词“的”。要理解这个“之”字,必须把它放在整个句子中去理解。在“且君尝为晋君赐矣,许君焦、瑕,朝济而夕设版焉,君之所知也”这个句子中,“且君尝为晋君赐矣,许君焦、瑕,朝济而夕设版焉”这一部分是整个句子的主语,为方便陈述,用“这”代之,整个句子可以翻译成“这是你的所知道的情况”,这个长句实际上是一个判断句式,“也”字表判断。如果我们把“情况”的定语“所知道的”省掉,就变成了“这是你的情况”,就比较好理解了,也完全符合语法要求。只是现代汉语一般习惯性把前面的“的”字省掉,变成“这是你所知道的情况”。除此之外,《师说》中“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中的“之”字也可以照此翻译。这个句子也是一个判断句,译出来就是“道理的存在的地方就是老师的存在的地方”,去掉定语“存在的”就变成了“道理的地方就是老师的地方”,省前“的”就是“道理存在的地方就是老师存在的地方”,自然也就容易理解了。另外,“心之所向”(沈复《童趣》)及“兴之所至,心之所安”中的“之”字都是一样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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