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乙方不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或自行研发推广其他数字化餐饮管理软件或硬件,或与
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
第八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8.1.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系统软件所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承诺在履行本
协议过程中不侵犯前述知识产权,不对系统软件产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开发和改造,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前述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8.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使用甲方企业商号、标识及甲方享有商标权的“”商
标。
8.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系统内的硬件、软件及其包装进行改变,不得随意加贴其它
标识,不得将甲方的商标、商号、标识及包装等用于未经甲方许可的其它商务活动。 8.4. 对于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予以保密,未经甲方
允许,不得透露给任意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用途。
8.5. 甲、乙双方承诺均应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提供给任
意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8.6.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系统产品价格、奖励政策、销售计划、渠道运作计划、营销指导手
册和市场活动策划方案等机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第九条 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9.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相关推广活动。
9.2. 持续研发和完善适应市场需要的餐饮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提高乙方的持续盈利能力; 9.3. 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奖励。
第十条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10.1.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约支付相应的奖励。
10.2. 乙方在推广过程中有义务遵循甲方提出的关于推广商圈、客户经营业态等内容的营销
方案。
10.3. 乙方在推广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政策》,不得随意报价。在未经甲方
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亦不得做出任何的优惠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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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乙方在推广过程中不得随意夸大系统的功能及服务范围,不得对客户进行任何误导性
的宣传。
10.5. 乙方承诺具备妥善储存及保管相关硬件的仓储条件,并保证在相关硬件交付客户之前
外包装完好、配件齐全,不发生任何的遗失与毁损。
10.6. 乙方必须尽职做好本协议约定合作区域范围的推广工作,并保证在该区域持续拓展客
户。
10.7. 甲、乙双方为商业合作关系,双方各自独立核算,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本协议
履行过程中,对于乙方因其与任意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0.8. 除本协议约定事项外,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若乙方与客户签署的购销合同所约定的硬件或软件的销售价格低于甲方规定的《价格
政策》中的“含增值税发票的渠道价格”的,视为乙方违约。每出现一次该等违约行为,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的损失赔偿责任。若该等违约行为累积发生达到3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壹万 元,且乙方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2. 若乙方迟延支付任何费用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应付但未付费用0.05%
的逾期违约金。迟延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但未付费用总额的解约违约金。。
11.3. 若因乙方未按其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履行相关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交付硬件、完
成安装、提供培训及盯场服务等),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全额追偿。
11.4. 乙方在完成本协议约定事项的过程中,给客户或任意第三人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
自行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若甲方因乙方的前述行为实际上先行承担了相应的赔偿义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全额追偿。
11.5.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7.1款约定,在本协议约定区域范围之外就甲方系统进行推广或
销售的,视为违约。每出现一次前述违约情形,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壹万元作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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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金。出现两次前述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1.6.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7.2款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
3万元作为解约违约金。
11.7.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因此所获得的
全部收入归甲方所有,且每出现一次前述违约情形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壹万 元作为违约金。若前述违约收入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甲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11.8.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0.4款及第10.5款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每出
现一次前述违约行为,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仟元的违约金。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甲方有权要求继续追偿。
11.9.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所应支付的违约金或其他应支付给甲方的费用,在甲方存在需要
向乙方支付奖励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最近一次奖励核算时用奖励金额直接进行抵扣。若仍无法完全冲抵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所应支付的违约金或其他应支付给甲方的费用的,则甲方有权继续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及终止
12.1.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在下列情况下享有解除协议的权利:
12.1.1. 乙方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之一的:
(1) (2) (3) (4) (5) (6) (7) (8)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股东转移资产或抽逃出资的; 丧失商业信誉的; 丧失履行合约能力的; 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的; 产生重大诉讼的;
未经乙方同意,把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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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乙方连续90日未向甲方提出供货需求并提交《供货订单》的;
12.1.3. 乙方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经甲方书面催告7日后仍不改正的。 12.2. 本协议无论因何原因终止或提前解除,双方应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0日内进
行对帐和结算。如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不与甲方进行对帐,则视为乙方默认甲方财务帐目记录的应收应付数目结果。 12.3. 关于硬件预付款的结算:
12.3.1. 若本协议因有效期届满而自然终止时,若乙方已支付的硬件预付款未冲抵完毕的,则甲方不予返还。若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仍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合作的,则乙方须按新签约协议另行支付预付款。
12.3.2. 若本协议提前解除,则对于硬件预付款未冲抵完毕部分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操作:
12.3.2.1. 若因乙方出现本协议第12.1条的约定情况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被甲方提前解除的,则硬件预付款剩余部分不予返还;
12.3.2.2. 若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约,解约日期已超过生效日期180天以上: (1) 乙方采购硬件总额不足硬件预付款总额80%的,则硬件预付款未冲抵部分不予退还;
(2) 乙方采购硬件总额达到硬件预付款总额80%的,则预付款未冲抵部分将全额予以返还。
12.3.2.3. 若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约,解约日期未超过生效日期180天: (1) 乙方未向甲方进行任何硬件采购或采购硬件总额未达预付款20%,则甲方仅向乙方返还未冲抵预付款的50%;
(2) 若乙方硬件采购总额超过硬件预付款的20%但未达50%的,则甲方仅向乙方返还未冲抵硬件预付款的80%;
(3) 若乙方硬件采购总额已到硬件预付款的50%的,则甲方可将预付款未冲抵部分全部返还。
12.4. 关于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结算金额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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