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船舶使用拖轮标准及计费办法

2026/1/27 9:56:53

厦门港船舶使用拖轮标准及计费办法

1、 外贸费率部分依据交通部交水发[2001]542号文件规定即0.48元/马力.小时;内贸部分依据交水发[2005]432号文规定即0.35元/马力.小时。

2、 拖轮使用时间为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

3、 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时起,至作业完毕时止的时间。辅助作业时间为拖轮驶离拖轮基地至作业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拖轮基地时止的时间;辅助作业时间按本港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确定,报交通部备案。

4、 节假日、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100%计收。根据厦门市政府要求,暂停对集装箱班轮使用拖轮的节假日附加费50%的收费。

5、 本标准及办法是指船舶正常情况下使用拖轮协助靠泊、离泊,不含拖轮的拖带、救助、抢险等特殊作业。

为让利船东,我司对使用全回转拖轮正常助泊船舶长度200米以下采用马力包干优惠计费,具体如下:

船舶长度(米) 80米以下 80-100米 100-120米 120-150米 150-180米 180-200米 200米以上 使用拖轮艘次 全回转拖轮一艘 全回转拖轮一艘 全回转拖轮一艘 全回转拖轮二艘 全回转拖轮二艘 全回转拖轮二艘 不少于二艘全回转拖轮

计费办法 2400匹*作业时间*费率 3200匹*作业时间*费率 3800匹*作业时间*费率 7000匹*作业时间*费率 8000匹*作业时间*费率 8600匹*作业时间*费率 拖轮马力*作业时间*费率 作业距离与辅助作业时间表

区域 1 东渡、海天、象屿、东渡滚装码头(17、18号泊位)、同益、和平、厦门船厂舾装码头等及海神船坞 2 3 石湖山、高崎港区 杏林、海沧、嵩屿、中银港区等以及友联船坞,5号、7号港内锚地 4 5 港内3号、4号锚地 漳州后石电厂码头 港外1号、2号锚地 作业距离(海里) 5海里以内 辅助作业时间(小时) 2.0 5—7海里 7—12海里 2.5 3 12—18海里 18—22海里 不做具体规定 3.5 4.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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