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市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候选人、候选项目予以评审。
市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人选,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异议分别作出处理: (一)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
(二)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三)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报告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国际科技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在市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市科技奖各奖励类别的授奖数量以及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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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市科技奖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科技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区县(自治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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