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有像之前承诺的那样采取保密措施保护个人隐私,用户身份被盗,遭遇信用卡诈骗;有的网站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分析,从中挖掘出一些个人未透露的信息,从而获得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用于生产经营;有的多家网络公司对登记资料实行共享,甚至转卖个人资料;有的网站还通过制订了专门的隐私权条款,在其中以某些条款单方面免除了自己侵犯他人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制个人授权其对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权利,以免除自己侵犯个人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我国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方面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立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通过保护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隐私权受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时往往面临许多难题。如侵权对象的认定存在困难;电子证据及举证责任问题;司法管辖问题;责任界定与责任承担问题等。这些问题在传统交易中也存在,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网络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媒介和交易规则,个人面临比传统环境下更为不利的局面,也就使得这些问题更加的突出和难以解决,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真空。 (三)体系结构
本文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节为绪论,阐述了这一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并概括了国内外目前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第二章节介绍的是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各种表现形式,让我们了解到究竟有哪些途径手段侵犯隐私权。第三章节列举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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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网络隐私问题产生的原因,为我们防范自己的隐私权受侵犯提供了参考。第四章节主要提出了笔者在对这一课题深入研究后所提出的针对现状的一系列解决办法建议。
二、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一)个人数据的收集 1、侵犯通讯内容
电子邮件因其快速而廉价的优点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成为一种重要的通讯方式,每一分钟都有数以万计的电子邮件在网络上穿梭。然而,无论是公务、商务还是私人性质的电子邮件在传输的过程中,都存在被拦截的可能。E-mail信箱也被认为是个人隐私最容易被侵犯的地方之一。对电子邮件的侵犯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从用户的PC机上获取邮件,另一种是从服务器上对用户邮件进行拦截。其性质都是对用户通信自由的侵犯。
2、要求消费者填写过于详细的资料
目前电子商务中有一种普遍的模式,就是消费者在上网浏览或者购物的时候,总被要求填写含有大量的个人数据的一系列表格,而这些表格中的个人数据过于详尽,不但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电话号码、E-mail信箱,甚至包括个人收入、职称、信用卡号,大有将个人数据一网打尽之势。还有的经营者以市场调查的形式对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进行收集,或者是以附赠小礼品、免费信箱等形式诱使消费者自愿填写。如果经营者是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为开展售后服务或其他合法目的,也有其合理之处。但所收集的个人数据是不是已经超过了需要的范围,收集的目的是什么,对收集到的个人数据采用何种安全保障,都是消费者难以知悉和控制。这种貌似合理的诱使消费者主动透露个人数据的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经营者欺诈的恶意。 3、恶意跟踪分析
2000年2月3日,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周刊报道了一起在加利福尼亚洲提起的诉讼。被告是一家大型的网络广告代理商Double Click。一名加州妇女代表与她处境类似的人们1月27日在加州高等法院对Double Click公司起诉,指控这家公司非法取得并出卖消费者非常私人化的个人信息。原告Hariett M.Judnick在诉状中说,Double Click使用“Cookies”的浏览器技术,确定网络用户的身份,追踪他们对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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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的使用,不经用户同意获取他们的个人信息。Cookies是网站经常会利用的一种技术,当用户浏览网站时,就会被设定到浏览器内。当用户关闭浏览器时,一些Cookies会自动消失,一些就会被储存下来。Cookies本身有多种功能,一方面可以方便网络用户浏览网站内容,如浏览器可以储存用户进入特定网站时的密码于Cookies中,当用户再次进入该网站时,就不必再输入密码。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成为网站收集个人数据的工具。类似于Cookies的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经常被经营者所使用。著名的Realplay软件的生产商Real Network公司就曾因安装软件收集用户的信息和习惯,秘密发回公司被发现而诉上法庭。 4、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个人数据
如果上文的几种情况可以被视为是窃取个人数据的行为的话,那么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个人数据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抢劫了。从网络诞生以来,网络的安全问题就一直是困扰各方的难题。虽然各种安全措施大量使用,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侵入计算机系统的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删除、修改、窃取个人数据不但针对网络用户的个人电脑,而且以储存在政府、企业或者私人资料库中的个人数据为主要目标。我国台湾地区就曾发生过证券公司的大户成交回报资料被窃取,客户交易资料泄露的案件。就连固若金汤的美国五角大楼也曾多次被攻击,计算机系统中显示“Air Force Home Page,Altered”(空军主页被修改)的信息。 (二)个人数据的利用 1、不当泄露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收集个人数据的时候,往往会保证对个人数据的安全负责。但是,网络环境下存在太多的未知因素,一旦经营者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不当泄露,就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国在线服务公司(American Online)因为将其客户的资料不当泄露给美国海军结果导致一名有同性恋倾向的客户遭到海军的撤职处分。 2、恶意传播
恶意传播无论是对于传统的个人隐私,还是网络环境下的个人数据都是最为常见、最为原始的侵害方式。只不过现代科学技术为恶意传播提供了更加通畅的渠道和更为有效的武器。利用传播个人隐私,吸引人们的关注,提高网站点击率,是一些网站增加经济效益的惯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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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商业目的而使用
为商业目的而使用个人数据又被称为“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是指“商家把网上收集到的个人数据,存放在专门的数据库中,然后经过数据加工、数据挖掘等方法得到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过程”。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往往会被作为电子商务的有利推进手段而备受经营者的推崇。经营者希望通过对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进一步开拓市场,是无可指责的。但关键在于消费者是否愿意接受这种服务,是否会有个人隐私被剥夺了的不良感觉。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洞察自己内心世界的行为,总是有一种本能的回避和排斥。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要以消费者的普遍接受程度作为判断其是否合理的标准。 (三)个人数据的交易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冯震宇先生认为,电子商务中的个人数据不但具有价值,更有成为商品的可能。的确,个人数据因其在电子商务中的特有的价值,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被暗中买卖,甚至出现了专门以此为业的公司,公然在网站上推销其商品——个人数据,而且生意颇为兴隆。比如在美国一家名为“1-800U.S.Search”的网站,只要输入社会保险号码,在一个小时内就能找到某人近10年的住址情况以及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和别名。花179美元就可以找到某人的银行保险库内的保险箱,花289美元,就可以访问银行档案,花789美元,就可以了解某人有多少银行账号。
个人数据的私下买卖是在消费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个人数据的买方付出金钱的代价购得个人数据,目的就是为了换取更大的收益。因此,一旦个人数据的交易完成,消费者的隐私权以及其他相关利益都将受到进一步严重侵犯。比如说,买方购得消费者计算机上的密码,就可以在消费者拨号上网时,通过Modem指令挂断其设定的拨号连接,改拨国际长途到国外的某个号码,由国外的Modem应答并建立连接。消费者就不再是用市话上网,而是用国际长途上网了,除了信息费之外还要支付高额的国际长途话费。因此,个人数据的交易,不但会造成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而且对网络犯罪也会起到助纣为虐的负面作用。
三、网络隐私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分析不断发生在电子商务中的侵犯用户隐私权事件,主要是由于互联网固有的结构特性和电子商务发展导致的利益驱动这两个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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