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中华帝国的法律》有感
法律系 20138206 顾慧源
对于《中华帝国的法律》这本书,我读得很慢。一方面是因为它所介绍的内容和我们的中国法制史的课程有很多重合之处(一如唐老师强调多次的墨、劓、刖、宫、大辟以及
笞、杖、徒、流、死等等),另一方面则是我自己的年龄和阅历有限,还有则是由于语言翻译之后理解上的偏差,对这本书尚未能完整地参透。
当我们因我们自身视野上的局限,而无法拨开着层迷雾之时。当我们因为门派的偏见,而沉溺于内斗之时。当我们因政治的阴影,而无法专注于学术之时。西方的学者们却在以他们独特的方式为中国的历史添上他们的注脚。当我们为了历史的阴云而迷茫与困惑的时候,处在云外的西方学者却可能为我们理出这埋在历史深处的线索,帮我们更好的解读我们的历史。我想,“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大概就是这个道理吧。
然而,为什么长期以来西方学者对于中国法律总是表现出一副漠不关心的态度?我想,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西方汉学家对于法律方面的训练太少,并且阅读中文法律文献时,在语体和词汇上总会遇到巨大的困难;其二,中国的学者们通常认为法律典籍仅仅具有实用价值,而不值得对其进行理论研究,这一点也对西方学者产生了深刻影响。其三,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重点。其四,法律的编纂主要局限于对社会长期流行的道德规范的整理、编辑;其六,只有在其他行为规范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时,方才诉诸法律,否则,法律条文很难被引用;其七,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很多时候人们往往认为,这些法律根本不值得人们注意。在西方学者看来,中华帝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律思想与他们所接受的理念之间相差甚远,复杂的伦理关系与纲常礼教以及大量的语法与词汇上的障碍。都是他们更进一步的理解中国的法律产生了先天的阻隔。然而最重要的原因恐怕也在于,传统中国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法律在中国并不能像在西方那样充分地反映社会生活的绝大多数方面。因此他们更愿意去追寻隐藏在这副冠冕堂皇的面具背后真实的中国社会生活,社会学家与历史学家在汉学界永远比法学家们更容易获得学术上的成就与声誉。这就导致在其余诸领域百花齐放之时,传统中国法律的研究一直处于一种默不作声的状态。甚至被人们所刻意忽视,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西方对于中国法律的研究完全的处于静默的状态,60年代期间,一本由美国人所撰写的关于晚清帝国法律制度与形式的研究方面的书,改变了在这一领域内的沉寂之势,传统法律的研究开始重新被纳入到西方汉学界的主流视野当中去。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到了这已被忽视已久的研究中去,并产生了大量的富有远见卓识的成果。同样,对中国国内学者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模式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法律的本土性资源也日渐成为我们所关注的焦点。而这本书就是《中华帝国的法律》。
对于这本书给我印象最深的地方,主要有三处。
第一,中国古代法律是一部“具有高度理性色彩”的法律。这与我之前所认为的中国古代毫无法治可言的错觉是很不一致的。首先,《大清律例》规定,定罪量刑,必须征引律例,各级审判机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这样的规定。第二,中国法律中有一套复杂而又繁琐的诉讼制度,各级官吏的司法权限明确而又严格,权力层层分布,官吏的每一个活动,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第三,在实行集权政治的古代中国,皇帝拥有着最高权力,理论上说,法律就是皇帝的法律,皇帝的指令应该是不受任何制约的,这也正是我之前误解的地方所在,其实事实上,比如,当刑部对一个案件已经做出了裁决,上报皇帝批示时,皇帝想要予以改判,但刑部坚持了自己的观点,并且声称此无先例可循,那么一般最后的结果只可能是皇帝妥协,同意原判决。清朝建立的一整套臻于完善的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体制达到了封建历史的顶峰,它也是被西方所影响以至于被摧毁前的阶段。作为封建制度的尾声,它一方面开创了康乾盛世,另一方面也将中国带向了几千年来最为耻辱的一段历史,甚至影响至今。
第二,在中国社会早期的历史中,法家占据了主要的地位,并且对法律的发展也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进入了汉朝之后,出现了明显的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几乎所有的传统法律的研究专家们都对于此问题展开了深入地研究。论在读完此书后我对这个问题也产生了一点我自己的浅薄的看法。难免贻笑大方。但既然是对本书的书评兼读书笔记,依然应该记录下来,作为思想的一段印记。首先,在战国时期,王霸之说盛行,儒家思想并没有成为社会的主流。往来穿梭于诸国之间的以法家,纵横家居多。而儒家则多遭排斥。这其中尤以法家的声势最盛。秦国能够一统中国,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借助于法家思想与政策的推行。因为法家强调君主的无上权威与铁腕统治,强调中央集权,而这些,都有利于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为统一中国奠定坚实的基础,于是靠着严刑峻法的威慑,靠着铁血统治的强力,秦国短时间内就极大的壮大了国家实力。最终完成了全国统一的历史使命。然而,依靠法家思想进行统治的秦朝只是一个短命的王朝,其后的汉朝吸取了秦朝的教训,改变了苛严的刑罚体制。改推强调中庸调和的儒家思想。得以享国多年。历史是如何完成这一重大转变的?其内在推动力又是什么?都是我们在回答法律儒家化之时不可避免的问题。我看到过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我就不再赘述了。我就把我的一些个人想法提出。首先,我只想从技术层面上来分析这个问题,因此并不能深入的探究儒法两家的深层次内涵。对于一个帝国而言,其首先或者说也是最重要的是如何在建立了庞大帝国之后延续与维持这个帝国的统治。而这,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一个统治手段与技术的问题。对于在公元前223年就建立了庞大统一王朝的中国而言,这个问题尤为严重。而对于作为要求严刑峻法的法家而言,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与近代的极权主义国家在国家控制方面的诉求是一致的。都要求国家的控制应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高压手段剔除掉一切有可能损害统治的行为。而这要求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并且拥有高度技术手段的政府才有可能完成这一要求。近代以来的极权政府通过秘密警察,监视,窃听,白色恐怖,暗杀等等极端手段都没能解决控制力的问题,所有极权政府都不可能有效的控制社会生活的全部。并且由于极权政府所采用的这种高压手段,反而更容易激起民众的反感与对抗,最终走向毁灭。拥有庞大政府雇员与高端技术的现代政府都未能达到目的。更遑论数千年之前的封建帝国呢?所以,统一之时,法家思想固然能够为统一提供其所必需的强力。但是当帝国需要维续之时,法家那种不切实际的要求就必然会使帝国走向毁灭的边缘。但是,法律作为一个保持帝国统治的工具,其效用还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对法律进行改造的任务就开始凸现,帝国也开始寻求一种新的统治手段。而儒家恰好以其特殊的政治纲领与道德要求契合了这种需求。因此,法律也就开始其儒家化的进程。那么到底是儒家学说的什么样的特性使其可以承担起这一历史任务呢?我认为,从帝国统治的技术层面上讲,这就是儒家所强调的个人修养与个人自治。首先,儒家所强调的个人修养与个人自治本身并不是与国家控
制相矛盾的。相反,儒家所强调的个人自治是作为国家统治的一种补充所出现的。他是在国家统治所不能触及之时个人自动的与国家控制的要求相符合。或者说是要求作为个体的人要自觉地去与国家的要求相一致。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指出的那样:“传统中国封建王朝的控制是在县一级就终止的。大量的中国乡村,实际上是由乡村自治的模式实行控制的。”正是由于使儒家学说的推行,才使这种自治在本质上与国家是相一致的,不至于产生分裂主义的倾向。从最大可能上保证了帝国的延续。同样,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帝国官僚系统自动的放弃法家的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而通过引入儒家的思想体系,通过一种软约束的机制实现帝国秩序的稳定与长久。由于中华帝国的早熟,在政府机构尚未能高度进化的时候就建立起了一个庞大帝国,因此无法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掌控。个人与群体的自治无法避免,而儒家学说正好可以保证这种自治可以与整个帝国的利益相符合。经过儒家化之后的法律也能够在政府结构简单的情况下,在避免造成社会全面紧张的基础上,通过强力惩罚与道德规劝的两种途径实现政府治理的有效性。这也是最符合中华帝国利益的也是唯一可行的治理模式。因此,正是法律的儒家化,才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数千年来的庞大的中华帝国的维续成为可能。既不至由于过于刚性的统治而使统一流于空想。同样也会由于过于柔性的统治而是帝国趋于分裂的边缘。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在控制的刚性与柔性之间所寻求到的最完美的平衡。
读完《中华帝国的法律》,我知道了中华帝国的发展有其特有的方式和魅力,帝国法律体现了帝国文化,它与西方法律迥然不同。不能说西方法律更先进或者是更民主,毕竟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文化系统,都能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就像在当代中国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依旧可以沿用儒家思想,并使其不断地与时俱进,形成本民族的法律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