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场(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6/1/13 10:38:05

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手册

场(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安全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吊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拖拉机、工程翻斗车、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架子车等。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四条 石化公司安全环保处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乙烯指挥部HSE部负责对进入乙烯施工现场的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指挥部综合管理部负责指挥部内部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一)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按交通标志、标线行车,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二)驾驶员应自觉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本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三)行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准驾证(公司车辆)、车辆入厂证,行车中不许接、打电话。

(四)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服从调度安排,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五)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驾车:

1、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 2、车证不符; 3、疾病或疲劳过度;

4、车辆机件失灵,转向、制动、灯光、喇叭等有故障的; 5、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不符合装载规定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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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2、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 3、车辆存在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 第六条 机动车辆管理

(一)进入乙烯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须经指挥部(委托监理代管)进行车辆检查,取得准入证后入场。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各部件齐全好用。

(二)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章行驶、乱停放和持续鸣号。

(三)遇有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车辆降低车速,同时派人协助驾驶员嘹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四)车辆进入生产厂须办理车辆入厂证,按限速标志行车。运载货物的各种车辆,须持进出厂手续,经门卫检查后出入。不得进入生产装置区、油品罐区、瓦斯区等禁行区。履带式车辆进入厂区,必须采取保护路面措施。

(五)施工临时进厂车辆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如有违反,按石化公司相应条款处罚。 (六)临时进入生产厂区施工现场的车辆由属地单位安全科办理手续。

(七)长期进入生产厂区施工现场拉运货物车辆到公司保卫处办理车辆年度进厂证,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八)特种作业机动车辆(吊车、叉车)、专用车辆(工程车、仪器车)等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年检,严禁将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做运输车使用。

(九)进入乙烯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种车辆须严格执行指挥部的相关管理规定。

(十)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超载。

(十一)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警告标识等。

(十二)严禁摩托车、电瓶车在装置或在易燃易爆区和物料泄漏跑冒现场行驶。 (十三)严禁公车私用。

(十四)车辆所属单位要对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维护。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装卸安全管理

(一)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区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二)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

(三)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对车上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措施进行检查。 (四)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厢门,起步要慢,停车要稳。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

(五)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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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安全管理 (一)行人、骑自行车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1、行人、骑车人须在非机动车道行走,混合车道的行人、自行车靠路边2米范围内行走。

2、行人或骑车人不准在道路上并排行进,不得随意横穿道路。 3、骑自行车人不准牵引其它小车或被机动车辆牵引。 4、转弯前必须慢行,向后了望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5、行人、骑车人通过无人看守铁道口时,应停行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6、行人、自行车出入生产厂门时,应主动下车接受检查,推自行车进出。

第三章 交通违章处理和事故报告

第九条 在厂区外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在抢救伤者或财产中需移动现场时,必须做好明显的标记,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迅速报案,并同时向本单位和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

第十条 在乙烯厂区内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乙烯指挥部、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

第九条 交通事故厂区外部的处理以公安交通管部门调解裁决为依据。厂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规和石化公司的有关规定调解裁决。如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向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内部事故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调解或裁决。

第九条 乙烯指挥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作统计上报。 第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费用自理,并根据情节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允许私自驾车的。

2、酒后驾车、无证驾车(无驾驶、准驾证)或将机动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的。 3、挪用转借机动车辆及牌照的。

4、私自改变行驶路线或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5、发生事故后不报案或伪造现场的。 6、其它情节恶劣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丢失或因其它原因损坏,应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乙烯指挥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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