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谈心制度: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与学生谈心,每周至少两次到学生宿舍了解和掌握情况,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三)检查制度:辅导员每天要下班,对学生学习、工作和活动场所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中的各类问题,督促学生按时作息,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安全与稳定。
(四)登记制度:及时将学生年级(班级)各方面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日记,建立学生或班级的完整记录。
(五)联系制度:与学生家长(特别是特殊学生的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六)听课制度:要有计划地对所带年级(班级)进行随堂听课,每周至少听课2节,并作好记录。要认真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总结汇报制度:要把自己的工作总结在每个学期的期末上报给本系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一份。
第三章 选配与聘用
第七条 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负责分管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每个班级配一名兼职班主任,由专任教师或有关管理人员担任。
第八条 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负责人等相关职务。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的基本标准和条件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是中共党员,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或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院、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相关系等单位组成辅导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通过相关程序选聘。
第十一条 新聘任的青年教师原则上要从事2-4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辅导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留用。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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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辅导员实行学院和系两级管理和两级考核,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各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各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负责辅导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工作考核在学院分管院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各系党总支共同参与具体组织实施。学工部和各系要完善辅导员的考核体系和办法,加强对辅导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全校在岗的专职和兼职辅导员均为考核对象。按照日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各系考核与学生工作部(处)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日常和阶段考核。日常考核由各系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阶段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每学期组织一次。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考核内容以本条例中关于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为依据,对辅导员实行量化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能力。由辅导员自评、各系考评、职能部门考评和学生考评四部分组成,其中学生评分要作为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任用、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经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经考核不合格者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对于违犯党纪国法和校纪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一定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职务资格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它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的职称评聘按照院职称晋升评聘相关规定执行,突出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和科学研究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对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其评聘办法由人事处和学工部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同等待遇。逐步建立和完善辅导员上岗培训、岗位培训及骨干研修的系统化培训体系。新聘辅导员必须参加辅导员岗位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学工部门要定期开展辅导员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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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学校每学期有计划地选派骨干辅导员参加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班,提高辅导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辅导员每工作2-4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工作3-5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骨干研修培训。
第二十一条 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外出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学科发展开展研究,并在科研立项及对外科研项目申报中给予相应比例扶持。
第二十三条 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具有3年以上的专职辅导员经历的教师在校内提拔管理干部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辅导员经考核合格,每月按所分管学生人数×1.00元的标准每学期发放一次(共发5个月)辅导员工作绩效津贴,按分管学生人数×0.30元的标准每学期发放一次(共发5个月)电话费补贴。发放辅导员其他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参照管理岗位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辅导员从开始任职时起的连续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核发任职年限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工作满5年经考核合格每月发放任职年限奖100元;工作满8年经考核合格每月发放任职年限奖150元;工作满12年经考核合格每月发放任职年限奖200元。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每月发放任职年限奖100元;工作满5年经考核合格每月发放任职年限奖150元;工作满8年经考核合格每月发放任职年限奖200元。任职年限奖每学期(共5个月)发放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级学生辅导员开始实施,此前的辅导员相关政策待遇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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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
个人自评量化表
(一)政治素质(10分)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对学生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对学生坚持爱国主义教育,帮助学生思想进步。(2分)
2、事业心强,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关爱学生,能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生的满意率达80%以上。(2分)
3、积极配合组织做好学生入党启蒙教育和党员发展工作。(3分) 4、能够比较熟悉地掌握学生思想、学习、心理等状况,经常和学生谈心并有记录。(3分) (二)工作态度(20分)
1、根据各级与事务工作分工,每学期有工作计划和总结,按辅导员工作手册要求做好记录。(3分)
2、准时出席学生工作例会。(2分)
3、按时参加学生辅导员值班工作,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3分)
4、深入学生,经常与学生进行思想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适时召开学生座谈会,开展专题思想教育,按照学校要求经常、及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3分)
5、及时向学院汇报学生工作的基本情况。(2分)
6、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探索工作方法、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分)
7、主动关心学生,对学习、生活困难学生有切实可行的帮助措施。(2分)
8、保持通信畅通。(2分) (三)工作业绩(50分)
1、认真按照学院要求积极开展学风建设和大学生思想道德培养,积极组织开展2次以上的各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成效显著;学生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学生要求加入党组织的比例较高。(5分)
2、注重学生骨干教育和培养,所负责年级的党团组织、学生骨干作用发挥出色。(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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