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生产、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
(八)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交出征收房屋钥匙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补助。奖励标准为每提前一天住宅房屋奖励1000元,非住宅房屋为每平方米15元,签约期限不少于10天;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户300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5元。逾期取消奖励和补助。
(九)用于安置的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新闻媒体或者征收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
(十)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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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造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
(十一)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树木补偿标准按照枣建房字〔2008〕49号文件执行;住宅楼房层次差价系数参照商品房销售系数执行。 (十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下属单位、企业的房屋征收工作。电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供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所属单位要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沿线的房屋征收工作。 四、房屋征收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
(二)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房屋征收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他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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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要建立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房屋征收补偿,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严禁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中断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凡是房屋征收引起的来信来访,要本着实事求是和依法处理的原则,多作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矛盾。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绝不迁就,依法严肃处理。
(二)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城市居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征收决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要依法进行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公安部门对滥用强制手段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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