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

2026/1/19 18: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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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简称检测试验员)管理,提高检测试验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员及施工项目部配备的试验员。

第三条 下列检测试验员应经全省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试验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试验或审核、签发检测试验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试验室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检测试验员证》考核发证管理工作由福建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

第四条 施工企业按闽建建〔2008〕42号文件要求,在施工项目部配备的试验员,由本企业自行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取得《试验员证》后方可从事施工现场有关试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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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检测试验员取证考试考核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二)相关检测项目专业基础知识;

(三)现行国家、行业、省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四)现行相关检测方法、步骤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 第六条 检测试验员取证类别:

(一)检测机构检测试验员考核取证类别: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静载、低应变、高应变、钻芯法、声波透射法检测;

2、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3、建筑门窗、幕墙检测;

4、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除焊接质量无损检验外); 5、建筑工程材料检测; 6、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 8、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 9、市政工程材料检验及现场检测; 10、市政桥梁工程检测; 11、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 12、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 13、建筑安装设备检测。

(二)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检测试验员取证类别为原材料检测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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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检测试验员证》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失效。 《检测试验员证》有效期到期前,经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可予以延期,每次延期三年。

第八条 省外检测机构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取得《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其报备的在闽检测试验人员省外检测岗位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可准予使用(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除外)。有效期满后应取得《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

第九条 检测试验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 第十条 检测试验员从业单位变动的,应提交《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表),由现在职单位提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检测试验员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原单位从业不满两年的,不得变更;检测机构其它人员在原单位从业不满一年的,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检测试验员所在单位应建立检测试验员技术档案,定期报告岗位变动情况,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发现替考和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发证机关将对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替考和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两年内不得参加全省检测试验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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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检测试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其《检测试验员证》: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接受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送检的;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四)擅自销毁或者转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

(五)工作失职,造成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被撤回《检测试验员证》的人员,五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参加检测试验员考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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