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其他什么原因导致“痛痛病”这种病症的发生,当时的科学很难解释。但是如果证明责任倒置,原告也可以问,没有因果关系,那为什么没有你这个工厂的时候我们没有得这个病,有你这个工厂以后我们就有了这个病呢?可见证明责任在哪一方,的确是一个权利衡平的因素问题。 日本所采取的是“大致推定”。什么意思呢?没有这个工厂的时候,没有这个病,有了这个工厂以后就有了这个病,所以大致推定存在的因果关系。如果你能够否定的话,大致推定不成立。显然对方没有办法加以否定,因此这个案件就作出了判决。但是我们国家的步子迈的更大一些,就是说不是在审判当中采取大致推定,而是在第四条直接规定:“环境污染案件当中,加害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加以证明”。但是直接规定实际上也有一定的问题,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也有一个免责事由,关于免责事由的证明并不是证明责任的倒置,而仍然是由加害人来证明。侵权案件中,我们主要要分清在哪些情况下,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应当是证明责任的倒置,哪些情况下实际上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同样,在医疗纠纷案件当中,规定的是“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过错造成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要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我们现在对大致推定的理解基本是谁主张由对方来证明,这样的理解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理解是:把没有因果关系即不存在因果关系和没有过错这两个事实交给加害人来加以证明,相对来讲,原来有过错的事实和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就不再由权利人和受害人来加以证明,而是由被告来加以证明,这是真正的证明责任倒置。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民事诉讼当中有一条说法是错误的,这一条规定当中并非是所有案件、所有规定都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是某一些案件是证明责任倒置。比如说损害事实仍然是由受害人加以证明,而不是加害人加以证明。
*张卫平教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他曾作为访问学者赴日本留学,分别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和一桥大学法学部学习研究。张卫平教授还担任着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本文是作者在我校所作的学术讲座,由寇慧慧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