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德科技大學教師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績效核配準則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學務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樹德科技大學專任教師績效獎金核配要點辦理。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依當年度指導學生在籍期間以學校名義參加各項競賽得獎點數核配。 教師指導學生參與競賽獎勵條件:
一、國際性
至少三個國家(含)參與競賽。 二、全國性
1.中央行政單位主辦或委辦之全國各項活動競賽。 2.救國團主辦或委辦之全國各項活動競賽。 3.大專院校主辦全國各項活動競賽。 4.國內各單項協會所主辦之全國活動競賽。
三、區域性:參加前二項所列比賽以外之各項活動競賽。
教師指導學生參賽獲獎,依參賽種類及獲獎等第核配點數如下:
一、國際性:第一名:三十點、第二名:二十點、第三名:十五點。 二、全國性:第一名:十點、第二名:八點、第三名:六點。 三、區域性:第一名:四點、第二名:三點、第三名:一點。
四、若獎項無設置前三名,而以「特優」、「優」或其他形式頒發者,則最高
之同等級錄取名額於五 名內(含)者,點數比照第一名;錄取名額於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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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以上者,點數比照第二名。
第五條 教師指導學生參賽獲配點數,一學年內累計達二十點(含)以上者,依本校「專
任教師學年度績效最低要求標準」第四條規定列為一服務案。
第六條 參與競賽項目須與學生就讀所系相關方可認列。僅入圍、入選或初賽得獎但決
第七條 第八條
賽未得獎之件數不予採計。
同一獲獎案件,如有二位以上指導老師,其核配點數由指導老師平均分配。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