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任职资格。四是给予年度综合评级降分或降级。对辖区内管理混乱、违规严重、案件频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下调其年度综合评分,问题严重的要直接降级。
十、完善案件通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坚持定期召开案件情况通报会,通报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近期发现的主要案件及办结处理情况,解剖案发原因,吸取教训,交流案件查处经验,研究切实有效的案件综合治理措施。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大要案,要向其股东、股权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通报;对大要案屡次发生、高发多发势头得不到扭转的大型商业银行,银监会将向国务院及中组部作出专报。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大要案,必须在系统内通报案件情况和责任人处理情况,深刻吸取教训。
十一、加强监管问责。银监会将加大对案件查处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不力银监局的监管问责力度。对未落实案件专项治理责任制的,缺乏切实可行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未及时提示案件风险隐患的,瞒报、漏报、迟报案件的,辖内案件发生率长期居高不下或同类案件反复发生的和大要案查处不力的银监局,银监会将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有关方面负责人的责任。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19
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
银监通?2007?27 号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以及追究行政责任等履行监管职责的程序,不因移送而终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因移送而停止执行。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参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之外的第三人泄露与移送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20
第五条 银监会、银监局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银监分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经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请银监局作出移送决定。
第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加强协调与配合,并做好案件移送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一)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三)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
21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要求报案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核实基本情况后,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侵占、挪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以及其他需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紧急情况,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指定2 名或2 名以上监管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