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等特殊学生群体,全面分析诊断 “问题”因素,发现其身上的闪光点,发挥每个学生的优势,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要在课堂教学中积极实施分层教学,因材施教,探索分类作业、分类评价、分类指导,关注每一位学生,教好每一位学生。坚决纠正学校和教师把重点放在少数升学有望的学生身上而忽视其他大多数学生发展的错误做法,努力在人人能成才上实现新突破。
(七)着力破解学校办学特色不明显的难题。引导学校将工作重心由改善办学条件转移到提高办学水平上来,充分挖掘学校办学历史,立足学校已有的发展基础和传统特色项目,融入地方民族特色,推进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学校在办学特色上大胆探索和实验,打破千校一面的现状,使每所学校都有自己的特色和亮点,一所学校就是教育改革的一扇窗口,努力在推进特色学校建设上实现新突破。
(八)着力破解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难题。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契机,改善城镇、农村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实施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的中小学布局调整。分步实施学区化、城乡学校联盟、薄弱学校托管等一系列区域教育教学制度改革,创新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整体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实现新突破。 坚决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当前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以对学生、对社会、对民族、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积极转变教育观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探索实践“低负担高质量”的发展模式,推进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原已发文件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贵州省规范中小学办学奖惩办法
附件:贵州省规范中小学办学奖惩办法 为保障《省教育厅关于坚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黔教基发(2O11]85号)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
(一)省每两年开展一次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以下简称“规范办学,减负提质”)先进县评选表彰活动,获得表彰的县由省教育厅颁发奖牌,奖励20O00元,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二)省每两年开展一次“规范办学,减负提质”先进中小学校评选表彰活动,获得表彰的学校由省教育厅颁发奖牌,奖励1O000元,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三)省每两年开展一次“规范办学,减负提质”先进中小学校校长评选表彰活
动,获得表彰的中小学校长由省教育厅颁发奖证,奖励5OO0元,并在评优、评先和评职上优先。 二、处罚
(一)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违背“八个严控”,或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甚至纵容庇护的,由省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室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其上级人民政府;县(市、区、特区)连续两年受到通报批评的,追究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州、地)范围内如有两个及以上的县连续两年受到
通报批评的,市(州、地)教育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凡督查或举报查证中发现学校违反“八个严控\,学生课业负担确实过重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书面警告一次,取消学校当年接受教育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取消校长当年各种评优、评职资格,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由省教育厅给予黄牌警告;学校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内通报批评,校长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由省教育厅给予降类处理;学校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书面警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主管部门撤销校长职务,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取消该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并向媒体通报。
(三)凡由于学校违反“八个严控”导致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致使发生危及学生生命等重大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主管部门撤销校长职务;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由省教育厅取消该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追究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或教职员工出现违反“八个严控\行为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给予书面警告,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系统内通报批评,两年内不评先不评优,不升职不晋级;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