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部门。 2 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2.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2.3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2.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作业应设置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2.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注:职业禁忌症依据GBZ/T157—2009)。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2.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2.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2.8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附1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1动火作业系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包括:
气焊、电焊、铅焊、氩弧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或炽热表面的其他作业。 1.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2.1特殊动火作业
1.2.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1.2.1.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2.2一级动火作业
1.2.2.1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2.2.2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中,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1.2.2.3在具有易燃易爆管道的厂区管廊(架)上的动火作业; 1.2.2.4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1.2.3二级动火作业
1.2.3.1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及下列部位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a 技术中心、质检科使用酒精喷灯、电炉、马沸炉等明火、高温作业; b 配电室内使用电炉、汽油喷灯等明火作业; c 维修车间铸造岗位明火作业;
d 新建项目且与其他生产装置已采取有效隔离的动火作业。
1.2.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检测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处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2.3.3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安全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车间办公室、值班室、配电室等)进行的动火作业;
1.2.3.4从易燃易爆生产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进行的动火作业;
1.2.3.5在非生产区(公司仓库、车库、木工房、锅炉、食堂、维修车间、办公楼、员工宿舍楼等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1.2.3.6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3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还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1.4 《动火证》的办理程序
1.4.1《动火证》由动火负责人向动火点单位安全员提出申请,动火点单位安全员到现场跟动火负责人、动火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共同辨识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制定动火安全措施后,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1.4.2《动火证》填写完毕后,动火负责人、动火部位负责人负责按证逐项落实各项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待确认各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可靠后,通知动火点单位安全员前来验收。
1.4.3经动火点单位安全员复验,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动火部位负责人继续落实安全措施,达到安全要求的由其按动火等级通知相应审批人前来审批:属于特殊动火作业的同时通知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安全处长、运行副总或夜间总值班;属于一级动火作业的同时通知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安全处分管安全员;属于二级动火作业的通知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属于跨区域动火作业的还需动火单位负责人前来审批,在动火证上“申请动火单位意见”栏签字。无论哪一级作业,谁最终审批签字,谁在“动火审批人意见”签字,然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4.4动火作业审批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各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可靠,确认安全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待确认能满足动火作业条件后,方可签字同意作业。 1.4.5动火证最终审批后,由动火点单位安全员对动火人和监火人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待所有动火人员、监火人员都掌握、了解后让其在动火证上签字;作业前,作业点岗位班长进行验票,并签字确认后然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1.4.6作业完毕后,动火人员、监火人员应与该岗位负责人进行现场恢复并交接,在作业证上完工验收栏中,简述交接情况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拾工器具离开。 1.4.7非生产区动火作业由动火负责人向本单位安全员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与动火点单位主管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由本单位主管审批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1.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5.1.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1.5.1.2在正常运行的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作业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