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书-综

2026/1/15 2:45:57

罚100元/次;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给管理人员,并采取措施积极处理。

第七条 上岗前,必须按要求登记上岗,正确佩戴好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等安全防护设备,不按规定正确佩戴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八条 遵守公司考勤制度,违章参照公司考勤制度处理。 第九条 未按照规定向主管领导申报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无故旷工,而导致无法正常生产的事故,给公司和他人利益造成的损失,将对当事人处以1000-5000元处罚,或处以停班处分。 第十条 在管辖区域打架斗殴造成事故者,罚当事人每人1000-5000元,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在岗作业中,因员工进行与生产和操作无关的作业,出现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罚款200元;因此而导致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坏,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酒后上班者,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罚款200元/人次。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规定,不允许单人作业,违章作业责令其停止作业,处罚500元;不及时冲刷壁粉、扒干渣、打干眼的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 进行采、掘施工作业时,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无设计或者无变更补充设计,任何人不准施工或指挥施工;施工中要严格控制中、腰线,不得超高、超宽;每违反其中一项者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操作凿岩机时,严禁骑、跨凿岩机和全身压在凿岩机上,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天井掘进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架设漏斗、板墙、安全平台、梯子间,否则,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钻进漏斗内处理堵塞者,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必须加强凿岩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严禁设备带“病”运行,设备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安全装臵必须灵敏可靠,否则每项罚款50元。 甲方公章或 乙方责任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浙中矿驻鑫泰安全生产责任状

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鑫泰项目部〔2014〕

浙中矿驻鑫泰安全生产责任状 甲方: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山东鑫泰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 乙方: 本责任状适用岗位:爆破工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使矿山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明确甲乙安全生产责任。结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经与乙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我项目部与矿区员工签定二0一四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二条 行使权利和免责声明 甲方对乙方持有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权利,乙方认同并服从甲方对事故作出的处理。 甲方违章指挥生产,可能造成对乙方生命财产威胁的,乙方有权拒绝从,造成甲方利益损失的,概不负责。 第三条 新员工必须要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四条 乙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考核处理办法,甲方有权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罚和其它处置。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责任制的要求和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命令,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不听从安全管理人员劝阻或妨碍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者罚款200-1000元。无理刁难或打骂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500-2000元,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挂有警告及危险标志或有爆炸、触电等危险区域,非岗位专业人员不准靠近;不懂的机械电气设备或危险物品,不能乱动;违反规定处 浙中矿驻鑫泰安全生产责任状

罚100元/次;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给管理人员,并采取措施积极处理。

第七条 上岗前,必须按要求登记上岗,正确佩戴好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等安全防护设备,不按规定正确佩戴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八条 遵守公司考勤制度,违章参照公司考勤制度处理。 第九条 未按照规定向主管领导申报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无故旷工,而导致无法正常生产的事故,给公司和他人利益造成的损失,将对当事人处以1000-5000元处罚,或处以停班处分。 第十条 在管辖区域打架斗殴造成事故者,罚当事人每人1000-5000元,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在岗作业中,因员工进行与生产和操作无关的作业,出现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罚款200元;因此而导致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坏,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酒后上班者,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罚款200元/人次。第五条 爆破管理和作业方面 第十三条 未按照爆破操作规程操作引爆者,罚款500元;因操作不当引发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单人进行爆破作业的,每次罚款200元;打残眼或采用不正确的方法处理残炮者,每次罚款200元;边打眼边装炮者,每次罚款200元;放炮不设警戒的,当班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发现作业地点代点炮者每次罚款200元;发现连好炮无人监护的,凿岩班组每人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放炮时负责警戒人员失职,罚款200元;造成他人误入导致出现事故的,有本人承担事故责,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私存、乱放、买卖爆破物品者,每发现一次根据数量多少罚款1000-50000元,被人利用造成社会后果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携带或运送爆破物品时严禁吸烟,违反规定罚款200元;将爆破材料放在无人监护地点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甲方公章或 乙方责任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浙中矿驻鑫泰安全生产责任状

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鑫泰项目部〔2014〕

浙中矿驻鑫泰安全生产责任状 甲方: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山东鑫泰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 乙方: 本责任状适用岗位:电机车工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使矿山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明确甲乙安全生产责任。结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经与乙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我项目部与矿区员工签定二0一四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二条 行使权利和免责声明 甲方对乙方持有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权利,乙方认同并服从甲方对事故作出的处理。 甲方违章指挥生产,可能造成对乙方生命财产威胁的,乙方有权拒绝从,造成甲方利益损失的,概不负责。 第三条 新员工必须要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四条 乙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考核处理办法,甲方有权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罚和其它处置。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责任制的要求和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命令,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不听从安全管理人员劝阻或妨碍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者罚款200-1000元。无理刁难或打骂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500-2000元,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挂有警告及危险标志或有爆炸、触电等危险区域,非岗位专业人员不准靠近;不懂的机械电气设备或危险物品,不能乱动;违反规定处 浙中矿驻鑫泰安全生产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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