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学前教育现状及启示

2026/1/13 22:01:19

中的语言美及其乐趣;(8)通过各种体验去丰富自己的形象和语言;(9)对小人书和童话有亲切感,带着兴趣去体味遐想的乐趣;(10)关心日常生活所需的简单标记和文字等。

5、表现:(1)注意生活中的各种各样的声音、颜色、形状、接触和活动等,并以此为乐;(2)通过接触生活中美的东西和打动心灵的事去丰富幼儿的形象;(3)在各种各样的事件中,去体味相互传达感动的乐趣;(4)将感觉到和想象到的事通过声音和活动等去予以表现或者自由地去进行描画和制作;(5)对各种素材有兴趣,动脑筋去游玩;(6)对音乐有兴趣,能通过唱歌或使用简单的韵律乐器去体味其乐趣;(7)乐于描画和制作,并在游戏中使用或装饰;(8)用动作和语言等去表现自己的形象,以体味演示游戏的乐趣。以上结合中国“纲要”和日本“大纲”介绍了当代中日学前教育的主要内容。根据介绍可以看出,两国的学前教育内容都是按领域来划分的,各领域的规定很具体。两国学前教育内容所划分的领域还极其相似,中国把学前教育的内容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5个领域,日本则把学前教育的内容归纳为健康、人际关系、环 境、语言、表现等,也是5个领域。不妨这样认为,中国的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5个领域教育分别同日本的健康、语言、人际关系、环境、表现等5个领域教育相对应。

二、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内容的异同比较各领域的比较内容都是围绕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来确定的,比较的内容尚能集中体现各领域的目标。详见下页表。通过对中日两国学前教育内容的异同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中日学前教育内容基本相同的结论及评价。 三、分析思考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纲要”所规定的学前教育内容侧重于对教师指导方面的要求,强调教师在贯穿实施5个领域教育内容时,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再体会一下日本“大纲”所规定的学前教育内容,均从幼儿的角度出发,体现的是幼儿的一种需要,幼儿是主动学习者。“纲要”虽同时规定了幼儿的学习内容和教师的教育要求,比较完整,但容易使教育者忽视幼儿的主体地位。因此,在思想上我们要多考虑到“幼儿是主动学习者”,以便在实践中使幼儿的主体地位得到真正体现。 ·231·第6期 樊 亻京: 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内容比较

中日学前教育内容的比较领域比较内容中国日本评价健康情绪安定、愉快第①条第(1)条喜欢参加体育活动第⑤⑦条第(4)条生活卫生习惯,自理能力第②③条第(5)(6)(7)条安全保健常识第④条第(8)(9)条动作协调、灵活第⑥条—开展游戏及在户外活动—第(2)(3)条基本相同。中国对动作方面的规定很明确。日本则注重利用游戏充分活动身体和开展户外活动。语言乐意交谈,讲话礼貌第①条第(1)(6)条注意倾听,理解日常用语第②条第(4)(5)条口语表达能力第③条第(2)(3)条感受语言,加深体验第④条(7)(8)(条常见标记及文字符号第⑤条第(10)条前阅读和前书写技能第⑥条—普通话和少数民族语第⑦条—基本相同。中国较日本更为重视早期阅读和早期书写,对本国语和本民族语的学习和使用也很重视。社会与人际关系主动参与,乐意交往第①条第(1)(6)条自信心和同情心第②条第(11)(12)条自立精神和责任感第③条第(2)(3)(4)条自律和尊重他人第④条第(5)(7)(8)条爱物品、爱他人第⑤⑥条第(9)(10)条爱祖国、爱世界第⑦⑧条—基本相同。科学与环境好奇心和求知欲第①条第(1)(3)条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第③条第(6)条大胆探索,合作学习第②④条—初步的数概念第⑤条第(7)(8)(11)条爱科学,学科学第⑥条第(9)条初步的环保意识第⑦条第(2)(4)(5)条 爱国旗、爱祖国—第(10)条内容实质基本相同。此领域同社会与人际关系领域的比较内容可结合考

虑。艺术与表现感受美、发现美、创造美第①②条第(1)(2)条表现美及自己的情感体验第③④条第(3)(8)条乐于进行艺术表现第⑤⑥条第(4)(5)(6)(7)条基本相同。日本在艺术表现方面的内容很丰富 值得肯定的是,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内容基本相同的结论及评价可以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中国学前教育发展观。从理论上讲,日本的学前教育走世界前列,离不开学前教育内容的支持,也说明日本学前教育的内容制定得科学、合理。换句话说,既然中日学前教育内容基本相同,就意味着我国制定的学前教育内容是科学而合理的,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应该充满信心,非常投入地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要对所贯彻实施的学前教育内容产生怀疑。只有这样,中国学前教育才会在一种积极而宽松的氛围下健康稳步地发展。虽然中日学前教育的内容基本相同,可以借鉴的日本学前教育的特色和优势不是很多,但在具体的比较过程中,我们对中国学前教育内容的认识已更加清楚,思路也更加清晰,这就是最大的收获。另外,本文只对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内容进行 了总体比较,事实上,每一项具体的比较内容都值得我们去作出思考、作出探索。

[ 参 考 文 献 ]

[1]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J].早期教育,2001,(9):2—5.[2] 李永连,李秀英.当代日本幼儿教育[M].山西

教育出版社,1997.3] 李季湄.从日本幼儿园教育大纲的修订看日本幼教的发展趋势[J].学前教育研究,2000,(5):69—72.[责任编辑: 赵昆艳]

·232·云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制度的比较 曹能秀1, 王 凌2 (1,2.云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与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092) [关键词] 中国;日本;学前教育制度;比较

[摘 要] 本文在介绍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制度的基础上,比较了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制度的异同,并 对造成二者异同的原因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中图分类号]G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110(2002)01-0052-06 A comparison of contemporary preschool education systems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Cao Nengxiu1, Wang Ling2

(1,2.The Faculty of Education Science and Management,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650092, China) Key words: China and Japan; preschool education system, comparison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introducing the contemporary preschool education systems of China and Japan, the paper compares the differences of the two systems, then analyses tentatively reasons.

教育制度,又称国民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建立的相互联系的各种教育机构的

总体,一般包括学前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和成文化教育制度等[1]。教育制度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学校教育的分段及其相互的关系等[2],对一个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及实现培养目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国和日本在不同的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下,经历了时代的变迁,形成了具有各自特色的学前教育制度。比较同处亚洲的中、日学前教育制度,对于我们了解中、日教育制度的差异,比较中、日学前教育的异同,借鉴日本先进的学前教育经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的改革以及指导我国学前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代中国的学前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的学前教育制度主要由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三种机构组成。其中,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制度的主体,是其中最严密、最有效、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托儿所

1980年卫生部颁发了《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了我国现

行的托儿所制度。1.托儿所的性质《条例》指出,托儿所是3岁前儿童的集体保教机构,必须贯彻实行以保为主保教并重的方针,为把儿童培育成体格健壮,品德良好,智力发达的下一代打下基础。2.托儿所的任务《条例》指出,托儿所负有教养3岁前小儿及其为父母亲参加工作提供方便的双重任务。具体来说,托儿所的任务有以下3条:第一,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的首要任务;第二,对婴幼儿要施行合理的教养;第三,托儿所要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分担家长教育儿童的责任。限根据《条例》,入托条件是3岁前儿童。《条例》没有规定儿童的在托年限。因为托儿所招收3岁前的儿童,因此可以推断托儿所的在托年限最长为3年。 (二)幼儿园

199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确定了现行的幼儿园教

育制度。1.幼儿园的性质《规程》指出,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 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以上表明了国家对幼儿园性质的确认,具体来说,幼儿园的性质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幼儿园是对学前幼儿进行教育的机构,与各类

学校有相同处,所以列入学制系统,归属教育部门主管;第二,幼儿园又不完全等同于学校。一是教育对象为尚未入学的幼儿,二是我国幼儿园多为全日制。由此,幼儿园负有保育幼儿的责任,幼儿园的设施和生活、活动安排均不同于学校,具有保育的性质;第三,幼儿园是学校教育的准备阶段,为此幼儿园保育与教育的方向是为幼儿提供入学准备,幼儿园教育必须与小学密切联系。2.幼儿园的任务《规程》指出,幼儿园的任务

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幼儿园的任务包括了保育教育儿童及为方便家长 服务的“双重”任务。3.入园资格和在园年限《规程》指出,入园资格是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规程》指出,幼儿园一般为3年制,也可设1年制或2年制的幼儿园。幼儿园可以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三)学前班

国家教育委员会1991年颁布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以下简

称《意见》),确定了现行的学前班教育制度。1.学前班的性质《意见》指出,学前班是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在现阶段,它是农村发展学前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城市,是幼儿园数量不足的一种辅助形式。2.学前班的任务根据《意见》,学前班应该根据5至6周岁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规律,创设良好环境,通过各种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幼儿入小学做准备,为培养年轻一代打下良好基础。3.入学前班资格和在班年限根据《意见》,入学前班的儿童应是没有条件进入幼儿园的5至6岁儿童;学前班一般是1年制,也可以举办3个月至半年的短期学前班;可以是全日制,也可以是半日制或隔日制等。 二、当代日本的学前教育制度

日本现行的学前教育制度主要由幼儿园和保育所两种机构组成。幼儿园是根据学校教育法而设的幼儿教育机构,属文部省管辖;保育所是根据儿童福利法而设的儿童福利设施,属厚生省管辖。二者平分秋色,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日本幼儿教育的主要机构。 (一)幼儿园

1.幼儿园的性质日本文部省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法》在第1条中规定,学校系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盲学校、聋学校、养护学校及幼儿园,这就明确了幼儿园是学校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教育法》第77条规定,幼儿园是以“养育学前阶段的幼儿,提供适应的环境,以发展健全的身心”为目的的幼儿教育机构,招收3岁到入学前的儿童。该条款还将幼儿园分为国立、公(县、市)立和私立三种。国立幼儿园由国家设立,公立幼儿园由市、镇、村的公共团体设立,私立幼儿园由学校法人、其他法人及个人等设立。国立幼儿园的经费由国家负担,公立幼儿园由地方政府支持,但私立幼儿园则由设立幼儿园的团体或负责。 2.幼儿园的任务1999年11月日本文部省颁布的《幼儿园教育纲领》,对日本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方针(任务)做了如下规定:为了达到《学校教育法》第77条所规定的幼儿园的目的,应根据幼儿期的特性,通过环境来进行幼儿教育。为此,教师要与幼儿建立充分的信赖关系,与幼儿共同努力,创造更好的教育环境。具体来说,幼儿园的任务有以下几条:第一,开展与幼儿期相适应的主体性活动;第二,通过游戏指导,全面实现幼儿教育的

3.入园资格和在园年限根据《学校教育法》,入日本幼儿园的是3岁至入学前的儿童。因此,儿童在园时间最长为3至4年。幼儿园多为半日制。 (二)保育所

1.保育所的性质日本厚生省1947年颁布的《儿童福利法》第39条规定,保育所是接受保护者的委托,对缺乏保育条件的婴幼儿及有特殊需要的少年进行以保育为目的的机构。《儿童福利法》规定,保育所有公立和私立的两种。公立的保育所主要是由县立和市镇村设立的,私立保育所则主要是由社会福利法人、公益法人(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宗教法人和个人设立的。由于保育所是一种福利机构,所以收费较便宜,地方和国家的补贴较大。2.保育所的任务1999年11月日本全国福祉协议会和全国保育协会颁布的《保育所保育指针》,对保育所的基本方针做了如下规定:通过与家庭、社区的密切配合,去补充家庭保育,并通过创造使儿童健康、安全、情绪稳定的生活环境,使之在充分发挥自我的过程中开展活动,以求身心的健康发展。为此,保育员应通过养护和教育的一体化,去培养人性丰富的儿童。

3.入所资格和在所年限入所资格是缺乏保育条件的婴幼儿及有特殊需要的少年(如智力落后儿童)。家长在办理申请入所手续时,需要提供市、镇、村负责人签署的证明,证明家长由于工作、疾病等原因,无法对婴幼儿及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保育的状况。在所年限最长为6年。 三、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制度的相同点

1.二者均是为学前儿童设置的机构中国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这三种机构均招收学前儿童,尽管入各种学前教育机构的年龄各不相同。

日本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包括幼儿园和保育所。幼儿园只招收学前儿童;保育所也招收极少数已超过入学年龄,但由于各种特殊需要需留在保育所的儿童(如智力落后儿童),但主要的招生对象为学前儿童。因此,日本的幼儿园和保育所主要是为学前儿童设置的机构。

2.二者均有一定的教育法规作保证中国的学前儿童教育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均有一定的法规来规范教育实践。如托儿所有《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为指导,幼儿园有《幼儿园工作规程》为纲领,学前班也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意见》为指针。

日本同样如此,幼儿园有《学校教育法》和《幼儿园教育纲领》为指导,保育所有《儿童福利法》和《保育所保育指针》为纲领。3.二者均将幼儿园看作是学校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1996年中国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国的幼儿园是学校教育体制的基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日本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了幼儿园是学校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可见,中国和日本均重视幼儿教育,都把幼儿教育看作是学校教育的准备,看作是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4.二者均把教育的重点放在3岁至入学前这个年龄阶段在中国的学前教育机构中,幼儿园和学前班均招收3岁以上儿童,由教育部门管理;托儿所是招收3岁以前的儿童,由卫生部管理。尽管无论是幼儿园、学前班还是托儿所都强调保教结合,然而由教育部主管的幼儿园和学前班不可避免地带有更多教育的成分;而由卫生部主管的托儿所不可避免地带有更多保育的成分。无独有偶,日本的学前教育的主要机构幼儿园和保育所也分别由文部省(相当于中国的教育部)和厚生省(相当于中国的卫生部)管理。幼儿园只招收3岁以上的儿童,重视教育;保育所招收出生至入学前的儿童,对3岁以前的儿童重视保育,对3岁至入学前的儿童注重保教并重,但由于保育所由厚生省管理,因此总的来说带有重视保育的倾向。因此,中国重视对3岁以上儿童的教育,日本重视对幼儿园儿童的教育。总之,二者均把教育的重点放在3岁至入学前这个年龄阶段。四、当代中日学前教育制度的不同点1.中日主要的学前教育机构的构成不同,性质也有所差异主要由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组成。其中,托儿所和幼儿园是比较正式的学前教育机构,二者招收的儿童在年龄上是 衔接的,托儿所招收的是3岁以下儿童,幼儿园招收的是3岁至入学前的儿童。学前班则是幼儿园

的一种补充形式,是为没有条件进入幼儿园的儿童设置的机构。日本的学前教育制度主要由幼儿园和保育所构成,二者均为正式的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是注重教育的幼儿教育机构,招收3岁至入学前的儿童;保育所是对缺乏保育条件的婴幼儿及有特殊需要的少年进行以保育为目的的设施,招收出生至入学前的儿童。可见,在中日学前教育的机构中,名称相同且性质相近的是幼儿园。中、日的幼儿园均主要招收3岁至入学前儿童,而且均属教育部门管理,重视教育;二者均为学校教育体制的组成部分。但二者也有所不同。中国的幼儿园一般为全日制,日本的幼儿园一般为半日制;中国的幼儿园在学前教育机构中是主体,日本的幼儿园则和保育所平分秋色,不分上下。中国的托儿所和日本的保育所尽管都属卫生部门管理,都以保育为主,但二者之间的差异较大。首先,二者的招生年龄不同。中国的托儿所招收出生至3岁的儿童;日本的保育所招收出生至入学前的儿童和有特殊需要的少年。其次,二者的入所资格不同。中国的托儿所除年龄要求外,没有其它的入所资格;日本的保育所则有严格的入所条件,即只招收缺乏保育条件的婴幼儿及有特殊需要的少年。第三,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的托儿所在大中城市有较多的需求,发展较快,在小城市及广大农村却需求不多,发展缓慢;日本的保育所却遍及全日本,发展迅速,其数目和幼儿园相差无几。1999年的数据表明,日本现有保育所22275所,入所儿童数达1736281人;现有幼儿园14527所,入园儿童数为1778286人[3]。中国的学前班作为幼儿园的一种补充,是学前教育不可缺少的一种形式。据1989年统计,全国学前班儿童人数占全国在园(班)儿童人数的47.3%[4],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生人口数的下降,进入幼儿园的城市儿童和农村儿童都有所增加,这一数字可能有所下降,但学前班在中国学前教育中仍占有很大的比例。它是独立于托儿所和幼儿园之外的学前教育形式。除了社区设立的一些儿童馆、儿童服务中心外,日本基本上没有除了保育所和幼儿园之外的学前教育形式。为了更好地为家长服务,有些保育所采取了延长保育的措施,也有些保育所是专门的夜间保育所,但规模都不大,如办有延长保育的保育所,1999年达到7000所;夜间保育所2000年4月发展到45所[3]。也有些幼儿园为了迎合日本高学历社会的要求,专门以实施“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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