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期末考试题型: 单选15*1 多选10*2 论述一题15 案例四个大题50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7)婚姻登记条例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五章 婚姻的效力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七章 收 养
第八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第九章 离婚制度
第十章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 继承制度概述 、继承权、遗产
第十二章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三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 1.婚姻的概念 契约说 伦理说
黑格尔:婚姻为合法的伦理的爱 共同生活说 性欲说 社会制度说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婚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但外国已经有少数国家认可同性结合为婚姻。
(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 (只有符合社会制度认可的结合才是合法婚姻。) 我国目前不认可同性婚姻 2.婚姻的种类
(1)初婚与再婚(按结婚次数) (2)单婚与重婚(按结婚主体构成)
(3)要式婚与事实婚(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4)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二)家庭 1.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两方面含义
(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 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2)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
3)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2.家庭职能
(1)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 (2)人口再生产职能 (3)消费职能 (4)教育职能
(5)情感交流、扶助职能 3.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前提-结果,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 范围不同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的原因:
第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第二,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第三,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异的根本动因是社会条件及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种类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种类
1、狭义的婚姻法和广义的婚姻法 (按其调整对象) (1)狭义的婚姻法。它是只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广义的婚姻法。它是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按其内容划分)
(1)形式意义的婚姻法。
指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多是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指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性规定的法律规范。 实质意义的婚姻法范围 (1)全国性的单行法规。 (2)地方性的法规、条例。 (3)司法解释。 (4)国际条约。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 2、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对象的内容 1、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
它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而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包括姓名权、社会活动权、忠实义务权、身份行为代理权、监护权、管教保护权、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2、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
它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主体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包括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相互间的继承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3.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关系。
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依据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人身关系消灭,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
4.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财产关系的发生是否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不同。 (3)性质不同。
(4)受亲伦理的影响不同。 三、婚姻家庭法的性质(自学) (一)婚姻家庭法是实体法 (二)婚姻家庭法是部门法 (三)婚姻家庭法是国内法 (四)婚姻家庭法是身
四、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自学)(一)适用上有极大的广泛性 (二)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三)执行上具有强制性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自学) 一、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并存于统一的法典之中 (二)用刑法手段制裁婚姻家庭的违规行为 (三)以其他社会规范加以补充 二、属于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 属于民法组成部分的理论依据:
西方学者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以财产关系为主的民事契约关系。 梅因:“由身份到契约”。 日本学者中川善之助教授:“身份”或将其主宰范围,逐渐退让于“契约”,但“身份”不可能变为“契约”关系。 编制体例
(一)大陆法系的编制体例
1.罗马法编制体例。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2.德国民法典编制体例。以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日、瑞士、旧中国民法)
(二)海洋法系的编制体例(英美法)
除通行习惯法和判例法外,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多由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所组成。 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
在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当时立法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不再具有契约的性质。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为主的法律,必须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婚姻家庭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始于苏联十月革命。当前我国专家学者和立法的态度,婚姻家庭法应当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 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的演变(自学)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和调整方法 1、以宗法制度为立法宗旨
2、以礼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是积极规范“禁恶于未然”;法是消极规范“惩恶于已然” 。 (二)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 1、维护包办强迫婚姻制度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合法形式。 (2)门当户对,婚姻论财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条件。 (3)嫁娶复杂,行“六礼”。 (4)男子专权离婚,妇女无权。 2.实行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1)夫为妻纲是中国古代对夫妻地位立法的指导思想。 (2)“三从四德”
三从:在家从父 出嫁从夫 夫死从子 四德:
妇德—必须遵守封建社会对妇女的道德。
妇言—只能按照封建社会对妇女的要求来说话。 妇容—只能按照封建社会对妇女的要求进行打扮。
妇工—只能按封建社会对妇女的要求做女工针织和家务。 (3)维护夫权统治。
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包括统帅家属权、家庭财产支配权、婚姻缔结权、教育家属权、对家属的惩戒权。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一)清末的婚姻家庭立法
1910年9月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是一部暂时性过渡法律。它仍是诸法合体,但已经将婚姻家庭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分离”,但其内容仍为为大清律例的翻版。 1911年8月,清政府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行。这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立法
1915年起草《民律亲属编草案》 1926年起草《民律草案》均未正式颁行,仅由北洋军阀政府司法部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 (三)中华民国的民法亲属编
1930.12.26中华民国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于1931.5.5施行。1985.6台湾当局对此作了一次修改。将联合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到2002年已作为六次修正,并修订了夫妻财产制。 三、中国民主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婚姻家庭法 1、立法概况
1931.12.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4.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家庭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