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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精神病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朱晓敏 王小平
来源:《心理与健康》2014年第11期
老李算是精神病院的常客了,从30多岁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去医院住过不下10次。刚开始四五年住院一次,最近几年住院的频率明显增加,平均一年住院一次。
老李父母在世的时候,一旦他的病情稳定,父母就会接他出院。虽然有20多年的病程,但在父母的精心照顾下,老李的社会功能并没有严重衰退,能自我照料和做家务,有时还能帮助父母经营店面做生意。
两年的时间,父母相继去世,照顾老李吃药、住院的事情就落在了他哥哥姐姐们身上。一个半月前,老李的病情复发,除了再次出现幻听、怀疑被人陷害外,还出现了伤人毁物行为,砸坏家具,打伤给他药吃的哥哥,称哥哥要谋杀他,最后被哥哥姐姐强行送到医院。 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后,老李的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病情基本稳定。考虑老李需要回归社会,主管医生小王给家属打电话,通知可以给老李办理出院手续了。送老李住院的哥哥姐姐们称家里比较忙,希望老李能在医院多住一段时间,也好让病情再稳定稳定。一个星期过去了,王医生再次打电话通知家属接出院,但家属仍以这个理由拒绝。
王医生告知老李:“你的家属比较忙,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接你出院了。”老李黯然神伤,对王医生说自己被抛弃了,因为上次出院回去后,其哥哥姐姐就说,如果下次再发病就让老李永远住在医院。
安抚完老李,王医生并没有觉得家属会那样做,可是又一个星期过去了,当第三次打电话,家属以同样的理由告知不接老李出院时,王医生开始疑惑了。他没有先去告诉老李结果,而是找到病房的夏主任汇报了这个事情。夏主任提示王医生:“我们已经有法可依了,看看《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或许能给你解惑。”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