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核结果。 e)资源的充分性;
f)来自相关方的有关信息交流,包括抱怨; g)持续改进的机会。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
一一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结论; 一一与持续改进机会相关的决策;
一一与环境管理体系变更的任何需求相关的决策,包括资源; 一一环境目标未实现时需要采取的措施;
一一如需要,改进环境管理体系与其他业务过程融合的机遇; 一一任何与组织战略方向相关的结论。
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管理评审结果的证据。
10改进 10.1总则
组织应确定改进的机会(见9.1,9.2和9.3),并实施必要的措施实现其环境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
10.2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发生不符合时,组织应:
a)对不符合做出响应,适用时: 1)采取措施控制并纠正不符合;
2)处理后果,包括减轻有害的环境影响;
b)通过以下方式评价消除不符合原因的措施需求,以防止不符合再次发生或在其他地方发生: 1)评审不符合;
2)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3)确定是否存在或是否可能发生类似的不符合。 c)实施任何所需的措施;
d)评审所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e)必要时,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变更。
纠正措施应与所发生的不符合造成影响(包括环境影响)的重要程度相适应。 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下列事项的证据: 一一不符合的性质和所采取的任何后续措施; 一一任何纠正措施的结果。
10.3持续改进
组织应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与有效性,以提升环境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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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使用指南
A.1总则
本附录所给出的附加信息旨在防止对本标准所包含的要求的错误理解。这些信息的阐述与标准要求保持一致,不拟增加、扣除或以任何方式修改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所包含的要求需要从系统或整体的角度进行考虑。使用者不应当脱离其他条款孤立地阅读本标准的特定句子或条款。某些条款中的要求与其他条款中的要求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例如:组织需要理解其环境方针中的承诺与其他条款规定的要求之间的联系。
对变更的管理是组织保持环境管理体系,以确保能够持续实现其环境管理体系预期结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标准诸多要求中均提出对变更的管理,包括: 一一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见4.4); 一一环境因素(见6.1.2); 一一内部信息交流(7.4.2); 一一运行控制(见8.1)
一一内部审核方案(见9.2.2);以及 一一管理评审(见9.3)
作为变更管理的一部分,组织应当提出计划内与计划外的变更,以确保这些变更的非预期结果不对环境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产生负面影响。变更包括以下示例: 一一计划的对产品、过程、运行、设备或设施的变更; 一一员工或外部供方(包括合同方)的变更;
一一与环境因素、环境影响和相关技术有关的新信息; 一一合规义务的变更。
A.2结构和术语的说明
为改进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之间的一致性,本标准的条款结构和一些术语已做出了变更。 然而,本标准并未要求必须将其条款结构或术语应用于组织环境管理体系文件,也未要求必须以本标准使用的术语替代组织使用的术语。组织可选择使用适合其业务的术语,例如:“记 录”、“文件”或“规程”,而不一定用“文件化信息”。
A.3概念的说明
除了条款3给出的术语和定义外,以下还对选取概念提供了说明,以防止错误理解: 一一本标准中,“any(任何)”一词的使用意指选用或选择。
一一“appropriate(适当的)”与“applicable(适用的)”不得互换。“适当的”意指适 合于或适于??的,并意味着某种程度的自由;而“适用的”意指相关的或有可能应用的, 且意味着如果能够做到,就须要做。 一一“consider(考虑)”一词意指有必要考虑这一话题,但可拒绝考虑;而“take into account(必须考虑)”意指有必要考虑这一话题,但不能拒绝考虑。 一一“continual(持续)”指发生在一段时期内的持续,但可能有间断;而“ continuous(连续)”指不间断的持续,因此应当使用“持续”来描述改进。
一一本标准中,“effect(影响)”一词用来描述组织变化的结果;“environmental impact (环境影响)”特指对环境造成变化的结果。
一一“ensure(确保)”一词意指职责可以委派,但责任不能委派。 一一本标准使用了术语“interested party〔相关方〕”,“stakeholder(利益相关方)”是其同义词,代表了相同概念。
本标准使用了一些新的术语。以下对其进行简单解释,有助于新的使用者和本标准前版 标准的使用者理解。 一一“compliance obligations (合规义务)”短语替代了前版标准的短语“legal requirements and other requirements to which the organization subscribes (法律法规要求和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与前版标准的内涵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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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documented information(文件化信息)”替代了前版标准中的名词documentation(文件)”、“documents(文档)”和“records(记录)”。为有别于通用术语“文件化信息”的含义,本标准现使用短语“保留(retain)文件信息作为??的证据” 来表示记录,用短语“maintain(保持〉文件化信息”来表示记录以外的文件。短语“作为?. 的证据”并非是满足法律证据的要求,而只是表明需要保留的客观证据。 一一短语“external provider (外部供方)”意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外部供方组织(包括合同方) 一一将“identify(识别、确定)”改为“determine(确定)”旨在与标准化的管理体系术语保持一致。“确定” 一词意指获得认知的探索过程,其内涵意图与前版标准无区别。 一一短语“预期结果(intended outcome)”指组织通过实施其环境管理体系想要实现的结果。最低限度的预期结果包括提升环境绩效、履行合规义务和实现环境目标。组织可针对其环境管理体系设定附加的预期结果,例如与其保护环境的承诺相一致,组织可建立一个致力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预期结果。
一一短语“person(s)doing work under its control(在其控制下工作的人员〉”包括为组织工作的人员和那些代表组织工作并承担相应职责的人员(例如:合同方)。以此代替前片反标准中的短语“persons working for it or on its behalf,persons working for or on behahf of the organization (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这一新短语与前版标准无区别。 一一前版标准中使用的概念“^target(指标)”已涵盖在术语“environmental objective(环境目标)”中。
A.4组织所处的环境
A.4.1理解组织及其所处的环境
4.1旨在针对可能对组织管理其环境职责的方式产生影响(正面的或负面的)的重要问题提供一个高层次的、概念性的理解。这些问题是组织的重要议题,也是需要探讨和讨论的问题,或是对组织实现其设定的环境管理体系预期结果的能力造成影响的变化着的情况。 与组织所处的环境可能相关的内、外部问题示例如下:
a)与气候、空气质量、水质量、土地使用、现存污染、自然资源的可获得性、生物多样性等相关的、可能影响组织目的或受组织环境因素影响的环境状况;
b)外部的文化、社会、政治、法律、监管、财务、技术、经济、自然以及竞争环境, 包括国际的、国内的、区域的和地方的;
c)组织内部特征或条件,例如:其活动、产品和服务、战略方向、文化与能力(即:人员、知识、过程、体系)
理解组织所处的环境可用于其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其环境管理体系(见4.4)。4.1所确定的内外部问题可能给组织或环境管理体系带来风险和机遇(见6.1.1至6.1.3)。组织可从中确定那些需要应对和管理的风险和机遇(见6.1.4,6.2,7,8和9.1)。
A4.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本标准希望组织对那些已确定与其有关的内外部相关方所明示的需求和期望有一个总体的(即高层次非细节性的)理解。组织在确定这些需求和期望中哪些他们必须满足或选择满足时,即合规义务(见6.1.1)时,需考虑其所获得的知识。
当相关方认为其受到组织有关环境绩效的决策或活动的影响时,则组织应考虑该相关方向其告知或披露的相关需求和期望。
相关方的要求不一定是组织必需满足的要求。一些相关方的要求体现了强制性的需求和期望,因为这些需求和期望已被纳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或甚至法庭判决的许可和授权中。组织可决定是否自愿接受或采纳相关方的其他需求和期望(例如:纳入合同关系或签署自愿性协议)。一旦组织采纳,这些需求和期望则成为组织的要求,即成为合规义务,并在策划环境管理体系(见4.4)时必须予以考虑。对组织合规义务更详细的分析见6.1.3。
A4.3确定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
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旨在明确环境管理体系所适用的物理和组织边界,尤其是如果组织属于某大型组织的一部分时,组织可自主灵活地界定其边界。可选择在整个组织内实施本标准,或只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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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的特定部分实施,前提是该部分的最高管理者有权限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确定范围时,环境管理体系的可信性取决于组织边界的选取。组织应运用生命周期观点考虑其对活动、产品和服务能够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的程度。范围的确定不应用来排除具有或可能具有重要环境因素的活动、产品、服务或设施,或规避其合规义务。范围是对在其环境管理体系边界内组织运行的、真实的并具代表性的阐述,且不应当对相关方造成误导。
一旦组织宣称符合本标准,则要求组织对范围的声明可为相关方获取。
A.4.4环境管理体系
组织有权力和责任决定如何满足本标准要求,包括以下事项的详略程度:
a)建立一个或多个过程,以确信它(们)按策划得以控制和实施,并实现期望的结果;
b)将环境管理体系要求融入其各项业务过程中,例如:设计和开发、采购、人力资源、营销和市场等;
c)将与组织所处的环境(见4.1)和相关方要求(见4.2)有关的问题纳入其环境管理体系。 若本标准针对组织内一个或多个特定部分实施,则可采用组织其他部分制定的方针、过程和文件化信息来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只要它们适用于那个(些)特定部分。 关于将保持环境管理体系作为变更管理的一部分的信息,见A.1。
A.5领导作用
A.5.1领导作用和承诺
为了证明领导作用和承诺,最高管理者负有环境管理体系有关的特定职责,应当亲自参与或进行指导。最高管理者可向他人委派这些行动的职责,但有责任确保这些行动得到实施。
A.5.2环境方针
环境方针是声明承诺的一系列原则,最高管理者在这些承诺中概述了组织支持并提升其环境绩效的意图。环境方针使组织能够制定其环境目标(见6.2)采取措施实现环境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并实现持续改进(见10)。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方针的三项基本承诺: a)保护环境;
b)履行组织的合规义务;
c)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以提升环境绩效。
这些承诺体现在组织为满足本标准特定要求所建立的过程中,以确保一个坚实、可信和可靠的环境管理体系。
保护环境的承诺不仅是通过污染预防防止有害的环境影响,还要保护自然环境免遭因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而导致的危害与退化。组织追求的特定承诺应当与其所处的环境,包括当地的或地区的环境状况相关。这些承诺可能提及,例如:水质量、再循环或空气质量的问题,并可能包括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以及环境修复相关的承诺。
所有承诺均很重要,某些相关方特别关注组织履行其合规义务的承诺,尤其是满足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本标准规定了一系列与该承诺相关的相互关联的要求,包括下列需求: 一一确定合规义务;
一一确保按照这些合规义务实施运行; 一一评价合规义务的履行情况; 一一纠正不符合。
A.5.3组织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参与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人员应当对其在遵守本标准要求和实现预期结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权限有清晰的理解。
5.3识别的特定岗位和职责可分派给某一个人,有时被称为“管理者代表”,也可由几个人分担,或分派给最高管理层的某成员。
A.6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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