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英国政府为人体移植动物器官发出“红牌”,宣布暂时禁止这种手术。美国医学界也对这种手术提出了强烈批评。以英国著名医学教授肯尼迪为首的研究小组,对人体移植动物器官的得失进行了全面调查和论证。调查结果倾向于禁止这类移植手术。同时,英国癌症研究所近年来还发现猪身上的病毒可传递给人体。这种病毒在猪身上并无危害,但一旦在人体中扩散,将会造成瘟疫。美国在1997年3月也报道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在健康的猪身上发现的一种病毒可以感染人体组织。这一报告对人们对人体移植猪器官的担忧提供了支持。同时还指出:有一个潜在的传染源是数千年前感染猪的一种病毒。这种病毒把他们的DNA永久植入猪的遗传基因。因此,现在健康的猪也通过遗传继承了这种DNA。伦敦癌症研究所从事这项研究的科学家罗宾.韦斯说不知道这种病毒是否会使人生病,但老鼠和猫的白血病确实跟病毒有关。目前这项研究有的国家还继续进行,如英国、德国、日本,他们培育“更换遗传基因”改良猪的实验也出现了曙光。人体移植动物器官一旦获得突破,不仅使供体器官来源得到充足保证,而且还会对人的本质认识发生根本的改变。
三、受体、供体、胎儿器官移植的伦理分析 (一)器官移植的受体的伦理分析 1.受体的选择
选择垂危病人作为受体其效益较大。因此,必须选择好获得成功的机会,这样,可以减少供体和受体不必要的损伤,尤其当供体处于危险情况下,权衡受体与需要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对待将要死亡而等待器官移植的受体来说提供活体移植或尸体移植可获得较大收益。肝病患者作为受体,不像肾病患者,肾衰病人除了选择移植手术外,还可以选择透析,继续延长寿命。而肝功衰竭的患者只能选择肝脏移植手术,否则将面临死亡,这样活供体就给肝移植受体提供了更多存活机会。即使受体不是垂危病人,其病的稳定程度不同,但所有的受体都希望得到活体或尸体器官而能够使自己存活。因此有些医生认为对受体选择有两个标准,一是医学标准,二是社会标准。
医学标准,即由医务人员根据医学发展的水平和技能作为判断基础,其标准主要看受体器官是否已经衰竭,但所有器官已经衰竭的病人都应该有同等机会接受器官移植,就目前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因此,面临着选择问题。当然,利用血缘亲疏,引起并发症可能性的大小及康复能力的强弱等理由,可以排除一些病人,但问题的实质是医生面临同样病人时如何选择?
社会标准,即根据有关社会因素加以选择:如年龄,在病情相当的情况下,年龄小者优先于年龄长者接受移植,但对具体界限还要进一步分析,若是一个婴儿与一个青壮年这一标准由应如何考虑?这也是选择问题。又如,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个人的能力、病人配合治疗的能力、经济支付能力、社会能力等都可以进行客观的判断与选择。受体选择的标准除上述外,还需要就不同国家所规定的道德规范和不同的价值观念观进行考虑。大多数国家的移植中心在选择标准时是按医学标准,个人能力、社会价值的次序排列,当然这种排列不是绝对的,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受体的风险和受益 对受体而言,无论移植的是活体器官还是尸体器官或转基因器官,都有不同程度的风险。统计显示,活体与尸体供体单侧肺移植的存活率相当,即存活半年的为76%,存活一年的为65%。存活3年的为53%,存活3年以上的为50%,有的能存活6年以上。由于移植肺不能满足其功能代偿的需要,所以不管是活体肺,还是尸体肺都给受体带来一定的风险。
尽管有一定的风险,但受者还是受益较多的,特别对活体器官如肺、肝、肾等的移植,可以减少因等待尸体器官供给不足而死亡的人数,尤其近年来活体器官的应用的数量增加,这将为受体提供更多的肺、肝、肾等的移植机会,同时也减轻了由供体器官短缺所带来的精神压力和心情的苦恼,特别是活体的肺、肝、肾等的移植容易进行并由于局部缺血的时间短,
是受体最佳的选择。据美国研究人员报导,他们进行肝脏移植时使用了基因疗法,即对供体肝脏进行一次基因疗法处理,能使接受肝脏移植的患者的免疫系统在无需受到任何进一步免疫移植的情况下接受移植的器官。
3.受体的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向受者和代理人提供有关的治疗过程的概况,术后近期或远期的危险性和死亡率情况,还有生存率及存活时限概况;对并发症和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改进措施;需要终身随访和服用免疫抑制剂等;若受体是儿童,由其父母代替儿童做出决定,其父母也可能同时是供体,所以代理同意的目的是使儿童获得最大利益,父母自愿担风险,使其成为合法代理人。
(二)器官移植供体的伦理分析 1.供体的选择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成功率增高,市场的移植器官更加供不应求,器官来源困难已成为器官移植的最大障碍,在异体移植中,活体器官的供给是很有限的,活体器官包括血液、骨髓、肝、肺、肾等。血液和骨髓均可通过供体再生,所以,活体的供给器官的伦理问题涉及到供体的体质、精神、医生等多方面的因素。供体被摘除了活体器官要经受大的手术,这种手术对供体的体质没有任何好处,而且有较大的危险性;精神因素主要是,由于一方面想献出器官拯救他人生命,另一方面又担心自己的支持程度,从而易产生矛盾心理,精神上有一定压力,若想用强制说服的方式去摘供体器官,易使供体产生较大的精神压力;从医生的角度来说,受体是他们的病人,他们应尽一切努力来进行治疗,想尽一切办法,包括使用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的肾、肝、肺等器官,他们认为使用活体器官是正当的。因为亲属供上述器官的移植成功率比使用尸体供器官要大得多,如单肾摘除带来的风险和危害正在逐渐的缩小。就活体肝移植而言,最早在1963年首次获得肝移植成功的初期,由于免疫排斥反应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其存活率极低,一年存活率仅为30%,因此活体肝移植其结果是两败俱伤,如今免疫排斥逐渐得到控制,外科手术进一步改进,所以情况有了较大的变化。由于这一技术的改进,使得现代移植医学研究的成果用于临床后不断获得成功。
对于供体的选择,特别是对活体器官的选择,应选健康情况良好的供体,如对肺器官的选择,必须选择没有肺部疾患的,或以前没有作过重大的胸腔手术,身体状况健康的供体。并要求供体最好无吸烟史或戒烟。
活供体最好选择与受体有血缘关系的尤其是母子、父子关系,这要比无感情关系的要好一些。可否摘取的衡量标准应该是该器官摘除后对供者寿命和健康无影响或影响轻微,否则不准摘取。
2.供体的风险与受益
供体的风险与受益,一般指活供体。对活供体的器官摘除,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风险性,如何使其风险性限制到最小限度,这是医生格守的伦理原则。供体的主要风险表现在:一个肾被摘除已有众多例,供者一般都能正常活动与重新工作,而肺叶切除的危险对患者来说其死亡率小于1%,因为供体的肺功能正常,营养情况良好,并且没有大量的烟尘,病症和其他严重肺部疾患。医生指出,术后并发症不常见,一般6 周后恢复正常活动和重新工作。但由于肺叶切除,使肺组织总量减少,这可能对肺功能带来影响,这有待于进一步进行临床观察总结,术后随访,积累资料,进行研究后综合做出结论。又如,供体将健康的部分肝脏移植给受体,在进行肝切除过程中有一定的危险性,术后肝组织减少带来的肝功能近期、远期的影响一定会有一些,但这同样要进行术后随访,以待进一步研究总结。法国医生瓦洛指出,一般成年人的肝脏约重1——1.5公斤,可以切除40%而不会危及生命。若献出500克肝脏,就可以挽救一名17 岁的青年患者的生命,人体肝脏的再生能力强,献肝者的肝脏很快就能恢复正常水平,活体肝脏移植成功,为千万患者带来了希望,这就进一步说明了现代
医学切除部分肝脏,并不危及活体供体的生命,从而否定了过去把肝脏视为不可捐献器官的传统观念。对于供体来说,在不危害自己生命及降低自己生活质量的前提下,自愿把自己的器官捐献给一个生命垂危的患者,使其能够生存,这本来就是一个最大的利他行为,将会得到社会舆论的好评,这种重义轻利的高尚道德观将使供体在精神上得到无限的满足与自豪,充分体现了人的价值自我实现。所以,活体肝移植是符合供体对生命的社会意义的。
3.供体的知情同意原则
供体知情同意的内容主要是讲真话、智能和自愿同意。医生有责任告诉供体,摘除肾或切除肝叶、肺叶以后有一定的危险性和减少肺组织和肝组织等远期危险是不清楚的。从医学和临床经验来说,精神科医生就能够常规的评价活体器官移植的待供体的能力和智力。所以供体存在着无任何医学受益的手术危险,而这里的关键在于供体的自愿同意。
供体提供器官时,有可能产生很大的思想负担,即若没有供体提供器官,受者将会死去。这种利他责任感趋使供者产生摘取器官的一种动因。这种动因从道德义务和个人利益权衡上,不是以家庭关系作为评价的标准,而是受体疾病严重的程度,促使供者产生内心的压力。而这种内心的压力对选择临终病人为受体,是应当排除的。
供体除自愿同意外,有可能还受家庭成员及希望实施移植手术的医务人员的压力,这种压力往往会影响供体的自主同意。因此,在活体供体的知情同意过程中,对来自的外在压力要特别注意。知情同意要满足意夏几点:做出医学和心理的评价;供体要适合手术;同意的理由是保护供体的利益;给供体一定的期限,让供体做出同意手术,还是撤回同意的最后决定。
就目前活体供体的意志来说,由于供体器官的短缺,限制了当今肝、肺等器官移植的整体发展。目前在一些国家已应用了活体器官进行移植不仅进一步推动了肝移植、肺移植的发展,而且使器官的来源得到补充,部分解决了器官移植的短缺。
(三)胎儿器官、组织和细胞移植的伦理分析
胎儿器官、组织和细胞移植已成为当今治疗帕金森氏病、糖尿病、镰状细胞性贫血、某些癌症的重要医疗手段之一。早在20世纪60年代,我国就开始了胎肝细胞临床应用的尝试。胎儿细胞移植不出现排斥反应,这对于老年器官退化者,更为理想,临床应用前景诱人。随着这一新医术的持续开展,今后对胎儿器官组织的需求量必然日益增多,但由此产生的伦理难题是:胎儿是否是人?治疗中可否应用于自发流产的胎儿或其器官、组织、细胞?培养用于治疗病人的胎儿是否道德?换言之,是否允许一个妇女,想为他的父母子女等亲属或本人治病而去怀孕和堕胎?是否允许胎儿器官、组织和细胞生产的产品化和商业化?这些难题实际上已经在困扰着临床医务人员。如一个6岁的孩子的母亲要求怀孕,以便将胎儿和骨髓移植给他的儿子,否则,这个孩子将会没有适合的骨髓可供移植,而可能死亡;一个8岁的孩子肾衰已到晚期,建议他母亲怀孕,然后堕胎,将胎儿的肾移植到自己的身上,以解除疾病;一个妇女建议用胎儿脑细胞,以治疗其父亲的阿尔茨海默病。
医学发展到今天,培育用以治病的胎儿,与其说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伦理问题。到目前为止,大多有关医生都拒绝人为地怀孕和堕胎,哪怕是为了挽救一个危重病人的生命。随着人体器官的大量需要不可避免的会让相关的妇女纯粹的为怀孕而怀孕,这在伦理上是不可取的。但如果拒绝人们利用胎儿或者器官、组织、细胞来拯救生命,解除痛苦,任凭病人及家属蒙受灾苦、折磨,有办法而不加以利用,这也不合乎道德。
因此,关键在于制定一个完善的合乎伦理的法规。其内容大致是:第一,处理已经死亡的新生儿应符合尸体解剖法规要求,不得毁坏尸体;第二,只有在下列的研究中才可以使用已经死亡的胎儿和新生儿的脏器,即舍此没有其他的研究方法,同时研究成果预期效益很大;第三,即使用已经死亡的胎儿新生儿的脏器进行研究原则上必须是主治医生。研究者及其合作者都必须充分的认识到这个研究的特殊性及其社会的重要性;第四,研究中使用死亡新生
儿脏器时,必须向其父母亲说明预期目的和得到他们的同意;第五,必须充分尊重新生胎儿和双亲的隐私。
(四)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分析
目前异体器官移植处于动物试验和临床试验阶段,多例大器官的异种移植都获得成功。但主要难题在于克服免疫排斥。因为异种的伦理道德问题将比同种的更为复杂,首先是移植器官的种类受到限制,如睾丸、卵巢这类腺体不能进行移植,否则将违背伦理道德;有些大器官如脑组织也不能移植,其他器官是否能够移植,要以该器官移植后能否引起人的特性的改变为伦理准则;其次是动物保护问题,如黑猩猩和狒狒之类的珍稀动物是国家一级保护对象,不准随意捕杀,为了移植器官获得成功,减少排斥反应和考虑器官的功能完好,灵长类大型器官就成为首选,而动物保护法,不允许任何人毁之,否则践踏法律要受到制裁,这就给异种器官移植带来了疑难。所以,应将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的重点放在不受法律保护的容易得到的动物身上;再次,动物器官蕴藏着的病毒是否能传染给人,这也是必须考虑的道德问题。
(五)其它道德问题 1. 器官移植费用昂贵
在发达国家,有条件的一般民众可以支付移植费用。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器官移植的高昂费用,一般民众是无法支付的,如肾移植约需要15—20元万人民币、肺移植需要30万元人民币、心脏移植需要50万元、肝移植需要60—70万元,术后还有一系列的护理及监护费用。
2. 其它应考虑的伦理问题
其它伦理问题主要有:接受器官移植后的家庭价值和社会价值;接受移植后的生存率,以及之后的经济问题等。
四、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与立法
综上所述,有关器官移植的一系列问题,在研究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和立法要点。
(一) 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
1.在器官移植中应始终坚持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从事器官移植的临床医生应把恢复病人的健康作为首要的目的;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医学发展应是第二位的;还应注重辩证统一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严格遵守医学标准,审慎地选择受体的原则。选择受体的医学标准是:器官功能衰竭又无其他办法可以治疗,短期内不进行器官移植,则可能死亡;受体健康状况相对较好,肌体的心理状态和整体功能好,对移植手术的耐受性强;于供体器官的组织相容性最佳,移植成功的把握最大。受体选择的参考项目有:社会价值;家庭的地位及作用;经济支付能力;医疗资源的公正分配。
3.器官移植过程中,医生应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同等的保护,并遵循对供者和受者健康利益关心和忠诚的原则:活体提供器官的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原则是不能危及供者的生命,摘取某些成对健康器官之一,或失去部分器官组织并不影响供者原有的生理功能,对供者的健康没有威胁,也不会因此而致残;受者的得益于供者的损伤应有恰当的比例,得要大于失;采用当前公认的科学测试方法确定供者的死亡。判定死亡的医生于器官移植手术不发生直接关系;对接受移植的患者必须坚持全面认真的评价其它疗法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之后,才决定是否进行器官移植;器官移植手术应由经专门训练、有实验室和临床实践经验、具备专业技术的医生施行,并在设施完备,能保证安全的专门机构进行。
4.器官移植手术中,应保护“受者”和“供者”双方的秘密,遵循知情同意原则:活人捐献器官,一定要出自自愿,不可附加任何其他条件;向“供者”、“受者”双方或其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