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发放标准
红牌范围
一、通用内容(156条)TH001-156 ㈠劳动安全管理
1.未按国家安全法规、强制性安全标准和部、局安全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安全管理缺陷突出。
2.对部、局不同时期部署的劳动安全重点工作和“文电”要求,未列入大交班会、安全分析会、安委会进行专题研究贯彻,无落实措施、无督促检查、无总结考核。
3.月度内未按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4.未按规定全面开展劳动安全达标管理季度评估考核。
5.劳动安全管理专委会和三级劳动安全组织严重不健全,基本未发挥作用,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条件、配备不足、专职不专,管理工作混乱无序。
6.单位、车间、班组三级未按规定对劳动安全危险源排查建档登记,并制定互控联防安全卡控措施;未定期开展劳动安全隐患辨识排查整改建档登记。
7.对患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的职工动态分析防控不力,仍安排从事本岗位工作。
8.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或出借、出租、转让、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或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9.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强制性安全标准和部、局安全规章,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10.从业人员特别是“三新人员、劳务工”每年三级劳动安全培训缺层次、缺项目内容,或“三新人员、劳务工”培训不到位、不合格、无证上岗作业或者师徒分离单独作业。
11.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强制性安全标准和部、局安全规定,购臵、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不符合部、局安全规定的不良性能条件的设施、设备、工具、器材、装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12.在用的生产设施、设备、器材、工具、安全装臵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记录,并定期检测,或维护、保养、检测无记录、无有关人员签字,作假记录。
13.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未按有关规定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14.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和部、局安全规定,擅自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资质不良或无合法安全资质证照的劳务公司、中介机构派遣的劳务工、临时工。
15.“新、改、扩”建发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包括特种设备、低压电气工程和零小基建安装施工)和劳务,未按国家和部、局有关安全规定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双方未指定安全管理机构专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
16.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未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未事前向专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生产部门报送审查备案,而擅自建设,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或者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17.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从业人员伤亡事故,未按规定立即向上级报告,产生迟报、漏报、谎报、拖延不报、瞒报,或未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物证、痕迹、证据,或提供假证据、物证。
18.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从业人员伤亡事故,未依法及时进行救援调查和“四不放过”分析处理,或涉及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前的相关物证、证据档案管理资料保管有缺失。
19.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强制性安全标准和部、局安全规定,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无序、隐患较严重。
20.存放和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器具的等危险场所、仓库,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爆设施,未在明显部位设臵安全标志或者禁火区动用明火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证,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者人员携带火种和危险物品进入场所。
21.对部、局发现和通报的管理缺陷,设施、设备、环境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解决。
22.干部未按规定对各项危险作业上岗把关监控或监控不负责任,导致关键环节产生严重失控事故隐患。
23.生产处所安全环境保障条件不良,距离线路中心不足3米的房舍出入口未按规定设臵防护栏杆,或者站场作业通道的沟、坑、井无防护盖板、护栏,障碍物堆积侵限或者积水、冰、雪杂草未及时清除,危及作业人身安全。
24.其他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强制性安全标准和部、局安全禁止规定,产生的严重不安全行为或事故隐患。
㈡人身安全 A.人身两违
25.从业人员班前、班中饮酒,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上岗,或擅自离岗、串岗、低职代高职作业、私自换班、同职名串岗作业。
26.横越线路违反“一站、二看、三通过”规定;在运行的机车、车辆前抢越或者钻车(列检作业除外);在机车车辆底下、端部、道心、钢轨、枕木头、桥梁上、隧道内坐卧休息或者乘凉避风、雨、雪;在道心、枕木头、钢轨面、道岔连杆、尖轨上行走等。
27.扒乘运行中的机车、车辆,以车代步(调车作业人员除外);允许搭乘机车、车辆的人员,违规反侧上下或飞上飞下;未在高侧面站台前停上停下;在机车、车辆行进中调整钩位。
28.在站线、货物线、段管线等检修、装卸作业不按规定插设安全防护信号和落实双人互控互检防护措施;两人以上作业不落实自控、互控、他控。
29.各种机动车辆横过站内道口、平过道,未按规定设专人防护引导,违反“一站、二看、三通过”规定抢行横过。
B.高处危险作业
30.遇六级以上强风或暴雨,露天高处作业或起重作业。
31.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坠落防护用品、用具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2.违反蹬高作业“十不准”。
33.在未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操作和行走,或者以料堆代替脚手架进行操作。
34.未经身体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和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C.上道危险作业
35.未按规定办理安全互控联防手续或未设好安全防护擅自作业。 36.上线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用具。
37.在线路上作业未设防护员,防护员无证上岗、参与作业、站位不当或做与防护工作无关的其它事项。
38.违反部、局提速线路人身作业安全卡控措施,违规侵入安全限界,作业人员下道不及时。
39.巡道、巡山、探伤、红外线人员等单人上道作业,或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列车接近无线语音报警提示接收机和安全防护信号。
40.多工种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在一处作业时,各方未制定安全措施,防护人员不足,作业过程中无专人统一指挥的。
D.电气化危险作业
41.电气化区段,在接触网未停电的情况下登上机车车辆顶部作业或翻越车顶。
42.在带电接触网下未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进行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处理。
43.电气化区段,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如长杆、导线等)距接触网设备、牵引变电设备和电力机车的高压带电部分不足2米安全距离(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除外)。
44.电气化区段,通过铁路平交道口的机动车辆装载的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或触动道口限界门活动横板或吊链,在机动车辆装载超过2米以上的货物(从地面算起)上坐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