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规范管理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2026/4/28 3:30:11

南府〔2011〕252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规范管理私募

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规范管理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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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规范管理私募 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工作,促进我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下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企业)。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 成立由区金融办、发改、工商、人行南海支行等部门组成的南海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和行业指导,及时处理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规范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做好股权投资企业日常管理以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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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工作。

第二章 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设立

第四条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必须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规定依法设立,并选择我区作为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住所所在地。

第五条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为公司制或合伙制。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股东人数应不多于5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

第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认缴出资;不得采取委托某个股东代持的方式认缴出资;单个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资金缴付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里具体说明。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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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认缴出资;不得采取委托某个合伙人代持的方式认缴出资;单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资金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管理企业出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设立前,须向区金融办提交书面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区金融办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对提交承诺书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1〕251号)相关要求给予扶持。

第三章 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须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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