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越峰(高校学位授予要件设定的司法审查标准及其意义)

2026/1/27 17:55:17

高校学位授予要件设定的司法审查标准及其意义?

陈越峰??

[内容摘要]在学位授予争议案件中,高等学校对学位授予要件的设定是否合法逐渐成为焦点。在田永案中,法院在国家(政府)—社会(大学)的二元结构中判断校规的合法性,进行横向的“是否违法”的判断,确立了“不违法”的审查标准。在褚玥案中,“不违法”的审查标准运用和体现得更为清晰明确,在高等学校获得授权后,国家—社会、政府—高校、法律—规定之间形成了内外连接的横向平行结构,学校规定被作为自治规则看待。在武华玉案中,法院在纵向等级关系中审查校规的合法性,将其是否与法律相抵触作为审查的重点,确立了“不抵触”的审查标准。由此,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全面规制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成为科层制结构中的末端组织的倾向隐约显现。司法审查的结构和标准的变化及其发展趋势值得予以密切关注并加以深入研究。

[关 键 词]学位授予 要件设定 司法审查 审查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研究角度

2010年,南方科技大学试图自授学位、自主办学,引发了人们对我国学位制度的热议。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实施30周年之际,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宣布,在2011年的8项工作中,《学位条例》的修改被列在首位。2

其实,对《学位条例》的批评一直不绝于耳,3学位授予争议案件也时有发生。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以下简称“田永案”)之后,高等学校学位授予纠纷开始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高等学校也成为行政诉讼适格被告。4因此,关于学位授予争议的判决也已不鲜见。5这些案件及其判决折射出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等学位授予单位和受教育者之间在学位评定、授予方面缠绕不清的复杂关系。

自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后,学位评定和授予程序应当受到司法审查已经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共识;对学业成绩的评定和论文水平的实质性评价则 ?

原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陈越峰,1977,男,华东政法大学(200042),学报编辑部编辑,法学博士。 1

参见方可成:《办一所“出格”的大学有多难》,载《南方周末》2010年12月16日第B10版。 2

参见黄秀丽等:《学位制度三十年,该变了 学位授予权能否下放给高校》,载《南方周末》2011年4月7日第B10版。 3

例如,秦惠民:《从首例学位诉讼案看〈学位条例〉的修订》,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0年第2期;劳凯声:《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王大泉:《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缺陷分析》,载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唐余明、孙大廷:《〈学位条例〉所存在的问题分析》,载《复旦教育论坛》2004 年第3期。 4

该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田永案”开高校行政诉讼之先河,对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展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具有深远的意义。参见程雁雷:《高等教育领域行政法问题研究之回顾与前瞻》,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5

笔者仅仅运用北大法意案例数据库和万律网搜索,即查询获得17项判决纪录。

??

属于学术自治的范畴,行政和司法权力不应干预也得到了认可。6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且时常发生的学位授予纠纷,是高等学校因学位申请人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合格等事由而不予授予学位所引发的。7其中,高等学校对学位授予要件的设定是否合法则是争议的焦点。高等学校学位授予受到《学位条例》的规制。在学位授予的要件方面,《学位条例》第2、4、5、6、7条作出了规定。其中,第2条设定了申请学位的条件,即“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4、5、6条则分别设定了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条件。同时,国务院批准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因此,如何理解高等学校制定的工作细则所设定的学位授予要件与《学位条例》规定的上述要件之间的关系成为判断前者合法性的关键。

从高等学校的角度来说,上述关系的判断将有助于明晰《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内涵,特别是对于理解“依法自主办学”的内涵、界定“依法”和“自主”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从受教育者的角度而言,上述关系的判断将涉及其根据《教育法》第42条第3项所享有的“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对上述关系的判断还涉及对《教育法》第22条和《高等教育法》第22条的规定,特别是“学位授予单位依法??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理解。

当司法审查的大门打开后,不管有关学位授予要件的规定如何粗疏,甚至不合逻辑,法院仍然需要适用这些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在判决中,这些法律规范获得了怎样的内涵值得探究。在某种意义上,判决对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形成了运行中的学位制度。而对于判决中司法者的观点和思路的整理,也能够对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助益。

在学位授予争议案件中,因学位授予单位在工作细则中对学位授予要件的设定而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同的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认识。8在受理这些案件的法院中,如何对学位授予要件的设定进行审查也并没有形成共识,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判决。

9

因此,有必要梳理、归纳和分析法院的立场,以推动对这一问题认识和讨论的深入。在这

一背景中,最高人民法院及其行政审判庭的态度就更值得深入解析。

为此,本文尝试以考试作弊作为学位授予否定要件的标志性案例为例,揭示法院对高等 6

参见该案一审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书;程雁雷:《论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载《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湛中乐主编:《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

在笔者运用北大法意案例数据库和万律网搜索查询获得的17项判决纪录中,因学位申请人受到纪律处分、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合格等事由不授予学位引发的争议共13件。其中,前者8件,后者5件。 8

例如,在郑义诉某某大学拒绝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行为案中,被告因原告未通过英语六级考试而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原告诉至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以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而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参见周伟等:《法庭上的宪法——平等、自由与反歧视的公益诉讼》,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20、425页。而本文接下来分析的案件以及从北大法意案例数据库和万律网搜集的案件则都得到了法院的受理。 9

参见余翠兰、阎巍:《高等学校学位授予行为的审查范围及标准——武华玉诉华中农业大学教育行政行为案》,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学校学位授予要件设定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从中认识上述法律规范是如何被适用和解释的。“武华玉诉华中农业大学教育行政行为案”(以下简称“武华玉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发布的关于这一要件事实和争议焦点的最新案例,10笔者将其作为此类判决的到达点进行考察,即其实际上是判例的最新体现。随后,将回溯至此类案例的起始点,即田永案。田永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也是首例高校被诉的案件,笔者将其作为此类判例的最初体现。11从田永案到武华玉案,其间间隔不算短暂,为了更清晰地考察其间的变化,发生时间在两者之间,被收录于《人民法院案例选》的褚玥诉天津师范大学不履行授予学位证法定职责案(以下简称“褚玥案”)或可作为中间的考察点。12为讨论集中,笔者对案例要件事实、争议焦点和判决内容的整理以及对判决的评析都将围绕上述论题展开。

二、判例的最新体现:武华玉案中“不抵触”审查标准的提出 (一)事实概要与判决内容 1.事实概要

2005年3月23日,华中农业大学(被告)以武华玉(原告)考试作弊为由作出《关于对武华玉同学考试舞弊的处分决定》。2007年6月22日,被告根据该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25 条第4项“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授予硕士、博士学位:??4.考试舞弊作伪者、课题研究弄虚作假者”之规定,以原告课程考试作弊受警告处分为由,不授予其硕士学位。2007年7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拒绝履行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职责的行为违法。法院认定华中农业大学处分决定因主要证据不足、未告知权利、未送达武华玉而不能成立,并由此认定被诉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内容及其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依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5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的规定,有权制定《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 10

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指导》(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3-47页。尽管该案的判决在2007年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于2010年10月发布该案例,因此笔者将该案例中的立场视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立场,相应地,其立场的确立时间也以发布案例时间为准。 11

对田永案评析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案例出现初期,主要的研究成果参见程雁雷:《高校退学权若干问题的法理探讨——对我国首例大学生因受学校退学处理导致文凭纠纷案的法理评析》,载《法学》2000 年第4 期;沈岿:《扩张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引发的初步思考》,载《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饶亚东:《从审判角度谈受教育权的保护与法官责任》,载《行政法论丛》(第3 卷),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石红心:《权利需求与司法回应》,载《行政法论丛》(第3 卷),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何海波:《通过判例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载《行政法论丛》(第3 卷),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刘艺《高校被诉引起的行政法思考》,载《现代法学》2001 年第2 期;湛中乐主编:《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其时,本文的论题尚未及深入讨论。 12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辑(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08-416页。也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2-26页。后者从“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的角度选编该案例,评析也围绕这点展开,因此,本文所分析的争议焦点及法院的相应判决并不能认为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立场。该案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杨亚人诉天津科技大学案中,该院以相同的审查标准作出了(2005)津高行终字第0002号判决。因此,将该案作为分析样本有一定的代表性(一个省域)和典型性(一类判决)。

作实施细则》,且该《细则》与《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的规定不相抵触。

主审法官在案例评析中指出了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细则》第25条第4项规定对“考试舞弊作伪者、课题研究弄虚作假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的内容,不违反《学位条例》第2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5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学科上掌握见识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技术工作的能力”,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第1条“《中华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学位的公民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其本身内涵是相当丰富的,涵盖了对学位授予人员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的要求”的规定。

(二)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依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授权制定了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细则》,其中将“考试舞弊作伪”作为学位授予的否定要件并据此作出不授予原告学位的决定。尽管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作弊行为作出了处分决定。但是,《细则》的规定并未将受到纪律处分作为考试作弊和不授予学位之间的关联要件。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关于作弊的效果规定是否合法。13

法院在审查高等学校学位授予要件设定的合法性时,首先明确制定《细则》的权力源自法律的授予。但是,法院并没有认为高等学校在获得授权后取得对学位授予要件的自主设定权。因此,高等学校需要进行依法设定。在此基础上,法院将是否与法律相抵触作为审查的重点,确立了“不抵触”的审查标准。

法院将作弊作为道德品行方面的表现来看待,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法性审查。当《学位条例》第5条完全无法涵摄道德品行方面的要求时,在不承认自主设定权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新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被告将考试作弊作为学位授予否定要件则应当被认为与法律规范相抵触。然而,法院根据《学位条例》第2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第2条的解释,将作弊作为“道德品行、遵纪守法”的具体情形涵摄于其中,从而得出学校规定与法律规范不相抵触的结论。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在上下位阶的纵向等级中认识《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高等学校制定细则的授权和高等学校据此制定的细则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论证高等学校通过细则设定的学位授予要件的合法性时,如果法官通过对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能够将这些要件涵盖到法律规范的内涵内,则学位授予要件的设定就是合法的。“不抵触”审查标准的采用暗含着对法律优位原则的遵守。但是,似乎只采用了一个面向,即法律作出规定的,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而缺少另一个面向,即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下位规范可以自主设定。因此, 13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作弊的事实是否成立。囿于主题,本文不作讨论。


陈越峰(高校学位授予要件设定的司法审查标准及其意义).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陈越峰(高校学位授予要件设定的司法审查标准及其意义)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