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1月贵州省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贵州经济运行情况》,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贵州省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侵权、雇佣关系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按如下标准执行。 1、2015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48.21元/年; 2、2015年度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71.22元/年; 3、2015年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254.64元/年; 4、2015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970.25元/年; 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的标准四、交通费:
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
每天合理的住宿费(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六、住院伙食费:
根据住院天数,乘以30元每天 七、营养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天数,乘以30元每天 八、鉴定费: 实际产生的鉴定费用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实际产生的普通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21892元)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二、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在60周岁至74周岁之间,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
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伤残赔偿指数 十三、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20年
受害人在60-74周岁之间,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