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被询问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被询问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并捺指印;办案人员接收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签注收到的时间、地点、总页数,并签名。 九、对询问中涉及的隐私和秘密,应当保密。
证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等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
二、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诬告、作伪证以及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案件无关的问题,报案人有权拒绝回答。 三、对于公安机关及其调查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四、对公安机关及其调查人员的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核对笔录的权利,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按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侵害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 期间,被侵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调查人员侵犯其权利和人身 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要求回避的权利。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 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的。
4、对公安机关及其调查人员的询问有如实回答的 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5、核对笔录的权利。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 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 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 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 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 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
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 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 一次为限。
7、行政复议及诉讼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 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