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阶段性测试1234答案合体

2026/4/24 2:40:57

满分:2 分

11.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BCD )。 A. 普芬道夫 B. 奥本海 C. 李斯特

D. 宾刻舒克

满分:2 分

12.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BCD ) A. 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B 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C. 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满分:2 分

13. 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 ABC A. 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 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 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D. 非缔约国完全不受其约束 满分:2 分

14.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 ABC )。 A. 国际条约 B. 国际习惯

C. 一般法律原则 D. 有关的辅助资料 满分:2 分

15.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自然法学派提出( AC A. 社会连带学说 B. 政策定向说 C. 规范法学说 D. 权力政治说

满分:2 分

16. 下列哪几项属于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 ( AD )? A. 共管 B. 割让

C. 势力范围 D. 国际地役 满分:2 分

17. 下列权利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有:( ABCD ) A. 独立权 B. 自卫权 C. 平等权

D. 表决权

满分:2 分

18.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 AB )。

)。 )。

A. 国家领土割让 B. 国家领土合并

C. 由于先占 D. 由于添附

满分:2 分

19. 国家边界的形成有哪几种情况:(ABC ) A. 历史形成边界 B. 条约划定边

C. 继承原国家边界 D. 自然产成边界 满分:2 分

20.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 ABC )。 A. 国家的内部行为 B. 国家的外交实践 C. 国际组织的实践 D. 跨国公司的行为 满分:2 分

三、案例讨论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得分:18 1. 4.光华寮案

案情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答: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不可以受理

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

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正确的,是符合国际法的。 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不符合国际法。 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台湾当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这对日本不仅依据国际法一般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所承担的特殊的条约义务。现在,台湾当局在光华寮案中居然在日本法院享有起诉权。这完全违背了日本政府承担的不得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的具体义务,势必在政治上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所以,日本法院在处理光华寮案的问题上是违反国际法的。

2.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 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 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的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11月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 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 另加利息和诉讼费。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

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中国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 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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