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总局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从政行为。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一)发生应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情况。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应报告的事项。报告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人事部门应督促其报告。
(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3月31日前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汇总综合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
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述职述廉制度
(一)领导干部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
(二)述职述廉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测评,对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含)以上的,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 (三)述职述廉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应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包括任职廉政谈话、任期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任期廉政谈话可视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
(二)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组组长应当不定期与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上级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组组长或同级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三)对提拔、转任或易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四)上级党组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任期廉政谈话。 第二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对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负领导责任。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5日内分别向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开会时间和会议准备情况,会后15日内,分别向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党组成员发言提纲、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资料。
(三)党组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监督。 第二十四条 信访监督
(一)各级党组、纪检组通过信访处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妥善处理。 (二)凡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信访监督采取函询、约谈、初核、留存等方式。
第五章 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组织收入原则组织税收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严格程序,依法审批,审批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严格实行报告、督办、通报和“一案双查”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各项规定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正确行使人事管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