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应和船级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监造师(以下称“验船师”),在卖方的船厂对本船进行监造。
所有和船级社有关的和为满足合同签字日前颁布的在本合同中所要求的说明书中叙述的与规则、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船舶建造的专利权使用费(如果有),除非另有规定及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均由卖方支付。为建造本船过程所用的关键图纸、材料和工艺无论何时均需按照说明书叙述的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实施检查和试验。
船级社关于是否符合船级规范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和尺度 (a)船体:
总长 : 158.43m 垂线间长 : 149.50m 型宽 : 22.60m 型深 :
11.30m
设计吃水: 8.10m (b)推进装置
本船按说明书应配备一台8G32A型船用中速四冲程柴油机。单机最大持续功率(MCR)为3906KW,转速为600转/分。
4. 保证航速
卖方保证按说明书要求的本船在设计吃水8.10m时,主机持续服务功率(85%MCR),和清洁船体、平静海面、风力不大于浦氏3级、水深不少于50m的深海中、轴带发电机脱开等条件下,服务航速不小于12.0节。
试航速度应根据风速及浅水效应进行修正。速度修正的方法应按说明书中的规定。
5. 保证燃油消耗
卖方保证在服务航速12.0节,主机功率为85%MCR情况下,燃油低热值为42700kj/kg(10200Kcal/kg)时的主机燃油消耗约为14.7吨/天,不包括5%误差。
保证燃油消耗率:185g/kW.h+5%按CSR工况及ISO-3046-1和满足IMO NOx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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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要求,燃油低热值为42700kJ/kg(燃油耗率为不带泵值)。
6. 保证载重量
卖方保证本船的最大载重量在设计吃水8.10m、海水比重1.025t/m3的情况下、不少于18100公吨。
本合同中使用的“载重量”一词,应符合说明书里的有关定义。
本船的实际载重量应由卖方计算并经买方校核,所有为此计算所需的测量在买方监造师或买方授权者在场时进行。
如果卖方和买方对此计算和/或测量有所分歧,?应以船级社的决定为准。 7. 分包
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负责将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给经验丰富的分包商,但此类分包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装工作应在卖方的造船厂完成,卖方仍应对分包工作负责。
买方对分包商完成的工作不向分包商支付任何费用。 8. 注册
卖方应在2015年3月6日将本船、船检证书交给买方,由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登记,卖方应提供买方登记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船检费用由卖方承担,产权、国籍等其他登记费用由买方自理。
第二条 合同价格、支付期限
1. 合同价格
本船建造价款总额人民币伍仟柒佰万元整(¥57,000,000.00)。由卖方净收得合同价款为人民币伍仟柒佰万元整(¥57,000,000.00)(下称“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包含从设计到交船、适航适货的全部内容和项目非买原因引起的任何项目增加(含船级社及其他授权的法定机构修改或更改本合同和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规则、设计院非买方要求的变更),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2. 币种
本合同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均应以人民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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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支付期限
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按以下分期款项支付到卖方指定的账户:
本船按合同签字生效、上船台、主机进厂、下水、交船五个节点支付。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进度款,应按本合同的违约条款处理。
4. 付款方法
4.1合同价格的支付: (1)第一期付款
本合同签字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0)。
(2)第二期付款
本合同船舶上船台,在买方收到买方监造师(代表)签定船舶上船台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0)。
(3)第三期付款
本合同船舶的主机进厂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0)。
(4)第四期付款
本合同船舶的下水后,在买方收到卖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
(5)第五期付款
卖方将船检证书交给买方后3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人民币肆仟万元整(¥40,000,000.00)。连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价格调整金额及加减帐金额进行结算,付给卖方。但大船必须移至南京大桥外交证书。
第三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本船的合同价格应随以下条款的规定而予以调整。双方理解,任何合同价格的减少,是对损失的补偿而非罚款的方式来实现的。
1. 交船
(1) 如果交船日期延迟至本合同规定的交船日期后的第贰拾(20)天的午夜12时之前,合同价格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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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交船日期延迟超过20天,则从合同交船日起的第贰拾(20)天午夜12?时起算,每延迟一(1)天合同价格减少人民币壹万整(¥10,000.00);如果交船日期延迟超过九十(90)天(为允许延迟天数加上不允许延迟天数的总和),则从合同交船日起的第九十(90)天午夜12?时起算,每延迟一(1)天合同价格减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除非双方对此另有协定,对延迟交船损失的补偿应从第五期付款中扣除。但不论如何,最大延迟天数不应超过一百五十(150)天,包括买方同意在延迟一百五十(150)天后接船,如本条1(3)所述,即扣除的最大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
(3) 如果交船日延迟了一百五十(150)天(为允许延迟天数加上不允许延迟天数的总和),买方可自行选择接船或终止本合同。如果买方选择终止本合同时,应视为卖方违约,按卖方违约处理。
(4) 如果交船日期非卖方责任或合同约定的允许延迟而导致被延迟的,则不应被视为延误交船,则价格不作调整或减少。
(5)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推迟交船造成规范、法规、公约的要求适用于本船而导致本船的建造费用增加,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 航速不足
(1) 如果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的速度)比合同约定的保证航速低于0.3节,则合同价格不应改变。
(2) 如果本船的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的速度)低于合同约定的保证航速0.3节,从0.3节算起(包括0.3节),本合同价格应作如下减少:
小于0.3节 ¥0.00 大于等于0.3节小于0.4节 ¥200,000.00 大于等于0.4节小于0.5节 ¥400,000.00 大于等于0.5节小于0.6节 ¥800,000.00 大于等于0.6节小于0.7节 ¥1,200,000.00 3. 燃油消耗过量
如果造机厂台架试验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说明书规定的保证燃油消耗值超过百分之五(5%),由造机厂按照买方和卖方与造机厂的约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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