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

2026/4/29 21:18:46

(5)按照经济成分,国家经济调节可分为国有经济调节管理和对非国有经济的调节管理。 (6)根据调节的领域,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可分为国内经济调节关系与涉外经济调节关系。 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原则基本特征和确立依据 A、

B、基本特征:

1、抽象性 2、可操作性 3、稳定性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

(1)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原则:分析见P64-65

(2)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原则,也可以说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和总体经济利益原则。分析见P65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看作一种“衡平”原则,即在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同个体经济效率、社会公平与个体之间进行衡平。分析见P67 2、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

(1)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体(企业、个人)的经济权利和自由,维护个体的经济效率和公平;国家调节及经济法不得随意侵害各个体正当的经济效率和他们间的公平。

(2)经济法所规范的国家调节只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也应当对有关个体的经济效率和有关个体间的“公平”(例如基于民法上的所有权、契约自由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进行必要规制和调整;某些个体经济效益妨害或可能妨害社会公众、社会经济总体效率,个体间公平(形式公平)妨害或可能妨害社会实质公平;并且,上述该种妨害和冲突单靠市场和民间社会自身无法排除和解决,必须由国家予以调整。 六、经济法责任制度

(一)经济法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 1、法律后果

〖看看〗法律规范的结构(逻辑结构)有三元素说和两元素说。 三要素说:一说:法律规范是由假定、指示(或称处理)、制裁三要素构成的。二说:三要素应表述为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二要素说: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后果两部分组成。 现在多数教科书采取上述第二种主张,即把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看成是由条件(或称假定)、模式(或称行为模式)、后果(或称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

否定式后果的构成包括两个相关联的环节,即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是指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法律制裁则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强制违法行为人付出代价,以履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2、经济法责任

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须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即行为人应

负经济法责任,要受到经济法制裁(强制履行法律责任即为法律制裁)。

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是指各种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中必须依法正确实施调节,或服从和执行调节和管理。(二)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与制裁方式 1、经济法的责任形式

(1)财产责任或经济责任:这是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因其行为给国家、社会或特定的社会组织与公民造成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损害,而应当以属于自己的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给被损害者以补偿的责任承担的方式。

(2)经济行为责任:这是经济法义务违反人以其经济行为应受到某种限制作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 (3)经济信誉责任:这是经济法义务违反人以其经济信誉受到损失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 (4)经济管理责任:所谓经济行为管理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管理义务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其经济管理行为应受到某种限制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 2、经济法制裁方式

经济法的制裁就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付出代价,以履行其应负的经济法责任。

(1)经济法责任形式中的经济责任(或财产责任):制裁方式如罚款,交纳滞纳金,罚息,没受非法所得等。

(2)经济法责任形式中的经济行为责任:制裁方式如吊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 (3)经济法责任形式中的经济信誉责任:制裁方式如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撤销荣誉称号等。

(4)经济法责任形式中的经济调节管理责任:制裁方式如责令修改,纠正或撤销不恰当的管理行为等

3、根据中国现行经济法的各种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和法律制裁方式体系,可作如下初步概括:

A、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公民等基本经济活动主体(基本被管理主体): (1)经济(财产)责任和经济制裁:①货币制裁;②实物制裁。 (2)经济行为责任和经济行为制裁。 (3)经济信誉责任和经济信誉制裁。

B、对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主体):

(1)主要是经济管理行为责任和经济管理行为制裁。

(2)承担一定的经济(财产)责任,给予经济(财产)制裁。

同时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如果还同时违反有关行政法规范,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责任和受到行政法规定的制裁。 总结:经济法的法律后果体系

(一)关于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制裁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公民等基本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后果: (1)经济(财产)责任和经济制裁:①货币制裁;②实物制裁。 (2)经济行为责任和经济行为制裁。 (3)经济信誉责任和经济信誉制裁。

2、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主体)的法律后果: (1)主要是经济管理行为责任和经济管理行为制裁。

(2)承担一定的经济(财产)责任,给予经济(财产)制裁。

同时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责任和受到行政法规定的制裁。

第七章

一、反垄断法意义的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法律规定禁止和反对的垄断,概括地说,是指特定主体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在经济活动中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和行为。

具体来说,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单独或联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如行政垄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济优势地位)等,在特定市场上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实质性限制和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2、特征:

第一,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力量。

第二,垄断代表的是一种独占的力量或是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 第三,垄断者所以形成垄断力,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 第四,垄断者谋取经济利润,是依靠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实现的。 第五,垄断是一种垄断状态或行为,或状态和行为的结合,但法律倾向于对垄断行为的规制。第六,垄断是一种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的经济行为(或状态)。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性质和基本制度

1、概念: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律最典型和最核心部分之一。 有人认为:只具有公法的性质。

更多人认为:具有公法性质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私法性质。 有人认为:是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王先林认为,反垄断法在性质上也是以公法性质为主,同时兼有某些私法性质的。 3、基本制度体系

(1)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一般是由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协议)垄断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控制企业结合(经营者集中)制度这三个最基本的方面组成。少数国家还有一些特别制度,如日本反垄断法中特有的垄断状态规制制度。在我国和俄罗斯及东欧还有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

(2)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或实施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制度、反垄断执法程序制度和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等。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与特征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

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就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 首先,反垄断法应当体现实质公平的价值。 其次,反垄断法应当体现社会整体效率的价值。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 1.国家干预性。 2.社会本位性。 3.经济政策性。

四、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1.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首先,调整主体范围的泛化:(1)关于企业;(2)至于企业联合组织 其次,调整客体范围的泛化。 2.反垄断法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

第一,各国反垄断法在内容上呈现趋同化;

第二,各国反垄断法在适用中越来越多地考虑国际因素; 第三,反垄断法领域的国际合作越来越多。 第四,国际统一反垄断立法已初见端倪。 五、几大垄断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 (一)禁止垄断协议

联合限制竞争(垄断协议)的概念和构成 1.概念:

所谓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特定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的行为。 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在业务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独立经营者(主体要件) (2)竞争者之间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共谋合意。(主观方面)

(3)须是经营者之间共谋行为。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合同、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客观要件之一)

(4)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客观上排除或限制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客观要件之二)

(5)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需要有特定的市场条件 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确认与豁免

(1)确认:概念+列举(禁止或限制)方式;或列举方式。 我国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2)豁免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4、分类:课本127

(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定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垄断力滥用、市场支配力、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是指经营者因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而获得极强的市场权力,但在行使市场权力过程中滥用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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