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府发〔2008〕28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1/16 20:31:16

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属各职能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国土房管局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征地统筹费的收缴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要落实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县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县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县财政局要做好征地统筹费的上缴拨付工作。

县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市政府和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开县府发〔2005〕96号文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单 价(元) 480 420 300 190 200 平方米 120 65 30 20 10 5 60 立方米 45 40 10 处 处 砖、石 砖、石 立方米 个 200

备 注

名 称 结 构 钢砼 正房 砖混 砖木 土木 偏房 砖木 土木 单 位 房 屋 ①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的70%计算补偿;②房屋层高1.5米以下的按同结构50%计算;③本补偿标准包含了拆迁房屋材料、基础设施费和迁建安置费等,即已按市政府简易棚 混凝土 地坝、院坝 石灰、石板 三合土 土 条石 围墙(含堡坎) 砖 片石 土 室外地窖 沼气池 室内粮仓 室外洗衣台 野外粪池、贮水池 55号令规定上浮50%。 指正规成形的地坝、院坝,反之不补偿。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和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1000-1500 26 60-120 40 木粮仓不予补偿 室内不予补偿 条石、坚石 三合土 土坑 机井 土石井 平头 双人 坟 立方米 20 10 1500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不予补偿 电动机抽水 手工抽水 水井 口 1000 500 250 ①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处理。②自找地点深埋,不另付占地费。 坟墓 碑坟 砖瓦窑 预制场 单人 双人 单人 座 200 330 250 座 平方米 3500-4500 废弃砖瓦窑、石灰窑不予补偿 60 含水电设施补偿费 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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