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施工单位用电、用水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
(十一)对所属能源介质管网管理不到位,造成跑、冒、滴、漏,或因管理不力,有“长明灯”、“长流水”、大功率电暖器等浪费现象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
(十二)空调设定温度夏季不得低于26℃,高温岗位不得低于20℃,否则处罚1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十三)各厂、部办公室人员离开办公室应关闭所有电器设备电源(电灯、电脑、空调等),发现违规者处罚100元/项。
(十四)生产设备在停产检修时,要及时关闭风机、电机等运转设备,发现违规或故意浪费电力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十五)党政办未按要求建立加油管理台账或加油台账数据缺失或出现错误的,处罚200元/项;出现向外单位车辆加油等违规行为的,按盗窃行为处理。
(十六)在公司厂区范围内违规使用焦、煤取暖或做饭的,每次处罚500元以上。
(十七)有其它能源管理不力、严重浪费现象发生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10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能源计量部。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