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司法受众的理解和认同。特别是有极少数法院干警,由于平时不注重理想信念培养,价值观、宗旨观迷失,对当事人态度粗暴、简单机械办案,甚至以法谋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传统国情掣肘。毋庸讳言,中国社会至今仍然具有明显的乡土熟人社会特征,在各种人际往来和工作生活中表现出强烈的差序性。⑦
社会盛传“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就是一个生动例证,流行“官司到公门,两头都托人”。一些群众遇到问题习惯于通过贿赂、暴力解决问题,公民寻求诉讼外救济的行为极为频繁。一旦案件败诉或达不到心理预期,则寻求更高组织或人员寻找救济途径。以2010年为例,在全国信访同比下降21.43%情况下,法院接待涉诉信访仍达1066687人次,情形不容乐观。
⑧
少数人习惯于长期人治社会形成的思维,缺乏起
码的法治与道德理念,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论自己败诉的原因是缺证据或违背法律规定,不达目的不罢休。
三、充分发挥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作用的探索
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随着市场化、信息化、法治化、全球化的快速推进,社会管理理念、主体、方式、方法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人民法院如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为契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所为有所不为,笔者认为主要应在以下方面着力推进和完善:
一是要以确立司法权威为目标。确立司法权威既是我党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民法院在国家纠纷解决系统中的地位和功能日趋提高,表现在:一是受案范围和受案数量正在不断扩大和上升。许多过去法院不受理的纠纷和新型纠纷逐渐纳入了法院的受理范围,以金华法院为例,过去六年全市受理案件数由2005年的62892件上升到2010年的105726件,增幅高达68.11%,人均办案数连续四年居全省第一;二是法院的审判延伸服务功能正在不断拓展和深入,如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发送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督促政府依法行政、能动司法为党委人大政府依法决策提供前瞻性参考,等等。笔者认为,为进一步提高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司法权威,首先,各级地方党政应当
转变观念认识,遵循宪法第126条框架规定,确保法院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支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⑨
既然“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⑩
其次,探索由中央及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法官任命制,法官终身制与高薪养廉制,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构建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独立的依附于中央的财政体制、裁判终局制等等。唯此,司法权力依赖和落实于一定的制度保障与维护,才能作为一种令人信服的力量,获得基于公信力、强制力而享有的尊严与权威。
二是要以完善执法统一为手段。统一的法律适用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体现,也是构建良好法治环境的基础。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和法律本身滞后性、不周延性等特定历史阶段的国情,一方面,法律实施不仅要求法律条文在个案中得到正确适用,更需要在类案中实现统一适用,加强审判调研和案例指导力度,推动立法完善,才能形成对法律的普遍认同、内心确信和普遍遵守。另一方面,在实体裁量上坚持利益衡平,使“均码正义”11和“特殊正义”、法律和情理在实际司法运作中得到较好兼顾。如近年来,法院加大对特殊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开通绿色诉讼和执行通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等,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平等的司法救济。针对裁判终局不终和涉法信访压力不减的情形,建议以民诉法修改为契机,建立对大标的额、案情错综复杂、社会影响大,或者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仍存在错误情况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判处较重刑罚案件的三审终审制,完善裁判终局立法。12从而使维护法律公正与实现实质公正、维护法制统一与平衡个案差异的矛盾得到较好消弭。
三是要以规范队伍建设为基础。社会管理的实质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体系建立的全部意义不仅仅在于制定和颁布良好的科学的法律,还在于被切实执行。13执法者良好的执法行为,能为民众的普遍守法树立真正的榜样,并使人们真正相信只有依靠正当的法律途径才能寻求公平和正义并能获得可靠的安全的保障。14因此,社会管理创新有赖于法院内部司法理念、方法机制、行为作风的管理创新,打造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司法队伍。主要突出“四抓”:抓司法能力提升。既要坚持自觉学习,加大前瞻调
研力度,不断提高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的审判质量;又要及时更新司法理念,着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抓案件质效改革。充分利用审判执行质效评估系统、数字法庭系统、案件查询系统等信息化网络技术,建立健全以质效评估数据为核心的法官绩效激励考核机制,让案件质效考核数据成为服务、方便审判管理和法官办案的帮手、考核的载体。抓廉洁司法防控体系建设。要以“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贯穿法院队伍建设全过程,完善业绩考评办法,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和干警的业外活动约束,强化司法廉洁预警、防范、监控机制建设。抓民意沟通机制。着力强化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联系,自觉接受各界监督;着力强化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落实司法便民措施,深化能动司法,了解民众对管理创新的需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是要以完善协同司法为支撑。纠纷的国家解决机制,其本质是伤感情和无可奈何的选择,因而有着对社会和谐之篱笆进行最后修补的属性。15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人民法院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所作为,必须要以协同司法为支撑,即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党委领导、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司法终局”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政府的行政优势、司法的法治优势和群众的社会优势,用法律的方法解决法律争议,用社会的方法解决社会矛盾。要将法院工作摆在整个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构架中来谋划,坚持法院主导并发挥好法律共同体合力作用,使法院工作与社会各方良性对接,最大限度调动社会资源预防、控制和化解纠纷。坚持诉前调解、庭中调解、委托调解、执行和解有机结合的同时,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调解诉前分流与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制度,实现各种调解相互借力、相互支持;同时,要重视来自民间和社会各种力量如宗族长老、商会组织等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用老百姓可亲、可信的语言、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消融在萌芽状态,从而最大程度减少社会对抗,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 注 释:
①②沈德咏:《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载《人民司法 应用》2010年第21期,第5页,第4页。
③王胜俊:《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 2009年8月28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④彼得.斯坦 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⑤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第227页。
⑥何勤华:《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在提升法律体系的品质、维护法制权威中的作用》,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1日,第3版。
⑦费孝通著:《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⑧该数据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工作报告。 ⑨笔者认为,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司法独立多从政治意义而言,是一项政治原则,而审判独立则是一项技术性司法规则。
⑩(美)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11所谓均码正义,是指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为所有人提供相同正义供给模式”。参见:杨力:《司法特殊正义及其运作机制研究》,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第103页。
12笔者认为,建立三审终审制度,一方面可以较好避免下级法院法官司法能力较低、人情困扰、地方保护等问题,同时也是程序法所追求的实现正义、维护产权和保障人权之目标,并能够较好实现法律的最终救济。
13(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张智仁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0页。
14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15范忠信:《纠纷解决是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义》,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9年第2期第50页。笔者也赞同该作者观点: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追求,应当包括政府给予社会更多的纠纷解决权的含义在内。
作者单位:金华市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夏祖银
金融审判庭的实践探索
文/吴将斌 张 伟
温州民营经济非常发达,民间资本异常活跃。院为例,为应对金融类案件急剧增加,将金融类案但2011年4月开始的局部金融风波对于温州的金融环境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今年3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正式成立。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设置专业的金融审判庭既有利于快速、高效的解决纠纷,应对爆炸式增长的司法诉求,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提供切实的司法保障。
一、当前金融审判面临的形势
2011年4月以来,温州部分企业主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引发了温州地区局部金融风波,令全国关注。在此情形下,温州地区法院的涉金融类案件急剧上升,其中尤以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借款纠纷为甚,这不仅极大摧残了温州几十年所形成的民间融资信用体系,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温州地区金融业的良性、健康发展。笔者所在的温州市鹿城区在此次金融风波中影响最为显著,鹿城法院受理的金融类案件呈爆炸式增长态势。据统计,2011年该院受理金融类民商事案件2348件,涉案标的额为51.79亿余元。2012年第一季度受理金融类民商事案件1275件,同比上升208.72%,环比上升27.63%;涉案标的额高达41.52亿余元,同比上升883.89%,环比上升37.35%。目前,这种收案的增速仍没有出现明显的缓和趋势,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首先,金融案件的急速增长对于金融审判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按人民法院的通常机构设置,应对金融风波有两种选择:一种做法是所有金融类案件应集中在民二庭。但这种做法有如下不利后果:1.民二庭的案件数量十分巨大,由此需要的审判人员数量过多,不利于庭室的管理和全院各庭室的平衡。2.民二庭还需要办理其他类型的经济案件,由于精力的牵制会造成较为简单的金融类案件审限过长。另一种做法是将金融类案件分散到多个庭室办理。以鹿城法
件分散到五个庭室办理。这种情况也会带来不少的弊端:1.针对同一被告的同一类案件可能被分散到不同的业务庭室办理,在送达、查证等方面都造成重复,浪费了司法资源。2.各个业务庭室的裁判尺度存在细微的差别,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后果。因此,如何最有效地分配现有的司法资源,有效应对金融风波下的金融审判是考量人民法院司法智慧的一道难题。
另一方面,今年3月,国家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在金融改革中,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借贷资本“阳光化”、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等难题而出台的各种方案,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人民法院如何在金融改革中未雨绸缪,早谋划、早行动,主动对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更是发挥司法能动性重要体现。
二、设立金融审判庭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强化金融专业审判,设立金融审判庭,有其现实必要性:既能有效实现现有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妥善应对目前的金融风波,又能及时主动对接金融综合改革,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具体来说主要有:
(一)有利于节约金融类案件的司法成本,提高金融审判的效率
设立金融审判庭,统一审理金融类案件,是审判专业化、集群化发展的需要,它有助于进一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由于金融类案件数量的持续、迅猛增长,在原有审判机制框架内,笔者所在法院某个单一部门难以承受如此大的工作压力,因此,过去金融案件被人为分散在5个审判业
务部门:民二、民三及三个派出法庭,由此可能导致不同的金融案件、同一个当事人可能由不同的业务部门来审理。现在该院成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实行集中管辖、“集约化”审判,同时设立专门的法律文书送达组、财产保全负责组来辅助法律程序的高效完成,可以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和资源浪费,缩短审理周期、减少执行时间,这必将有效加强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提高金融类案件的审判效率。
(二)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金融类案件的审判质量
统一司法尺度,防范金融风险,是人民法院保障金融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任务。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创新活动会日益增多,这将给法院适用法律带来一定的挑战,法院如何确保法律适用的整体性、统一性、连贯性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一方面,在审理涉及证券、期货等金融创新类的新型金融纠纷时,不仅应深刻理解立法的本意和精神,而且应将法律适用与国家金融政策、金融交易惯例、行业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充分保障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涉及金融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较为常见的传统金融类案件时,应兼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的关系,健全法院对金融机构的信息通报制度,对金融机构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促进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
设立金融审判庭,在实行集中管辖的基础上,推行“专人审案、适时轮换”,能够进一步提升案件的审理质量。集中管辖能够有效统一案件审理的司法尺度,而“专人审理”是以集中管辖为前提,除个别案件需要回避外,由某个法官在某个时段内负责审理特定金融机构的金融类案件,同时为了消除公众对法官公信力的合理怀疑,采取“适时轮换”的举措。通过保障个案的审理质量,提升法律适用的整体性、统一性、连贯性,保障法律实施的有效性,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
(三)有利于金融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培养 我国金融业主要由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四个部门所构成,其专业技术性强受到社会各界的公认。随着温州金融改革的深入,它必将涉及到金融业的各个部门,案件的复杂程度将超乎想象。因此,
金融改革迫切要求人民法院优化审判资源,集中一批审判经验丰富、知识结构全面、精通金融政策法律的人员战斗在司法审判一线,逐步建立一支专家型的金融审判队伍。
设立金融审判庭,通过集中的专业化审理,使培养专家型审判人才更具有实践基础,同时更方便采用各种措施加强培训。这些措施包括:一是加强专业培训,通过法律、金融知识的专题培训,使办案法官成为法律、金融复合型人才;二是在审判实务中不断加强与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沟通,搭建定期互动交流平台,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三是通过邀请专家、教授以及金融机构高管,组建金融审判专家人才库,建立专家证人、专家陪审、专家咨询等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复杂疑难案件审理、政策前瞻性调研中的智库作用。
(四)有利于及时对接相关部门,统一把握相关政策,服务温州金融综合改革
设置金融审判庭,是接轨温州金融改革的必要举措。国家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它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法院应坚持能动司法,在这项社会系统工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金融审判庭的设置,一方面将及时反馈司法层面的数据和信息,提出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司法建议,从企业经营风险预警、社会稳定评估以及利益相关者权利均衡的角度为党委和政府的金融改革提供决策参考,另一方面在于能够及时对接相关部门,跟踪把握金融改革的最前沿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将金融改革的成果加以运用,将司法实践和金融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更好的服务于温州金融综合改革。
三、设立金融审判庭的操作思路
笔者所在的鹿城区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正式成立金融审判庭,现简单介绍其运作思路。
(一)关于功能定位。金融审判庭功能定位于专门审理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涉及金融的民商事案件,确保各种金融类债权依法得到统一的保护,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二)关于受案范围。根据上述功能定位,金融审判庭主要审理以下案件:涉及金融的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