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兴市委文件 宜发?2008?22号
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2008年3月25日)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使一批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大、做强,成为我市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集团、大企业,进而不断推动市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对宜政发?2006?136号《市政府关于扶持企业资本经营的政策意见》、宜政办发?2006?9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局等部门关于扶持企业资本经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宜政发?2007?8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资本经营工作的补充意见》进行整合和修改补充,形成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上市,着力培育扶持后备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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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是企业扩大融资渠道、完善治理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提升产业层次、实现裂变扩张的重要手段,是现代企业做优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必须强化“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全市企业的排队梳理,长短线结合,加快上市后备梯队建设。对盈利能力较强的规模型企业、创新能力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潜力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中小企业、经营收益较稳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龙头企业,只要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含创业板),都可申报列入上市培育扶持对象名单。各镇、园区、街道要按照产业集约型、规模型、创新型、现代型的要求,积极引导、培育、举荐一批主业突出、制度健全、效益显著、发展潜力大的优势企业,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确保全市滚动建立50家以上上市后备企业队伍。
1.上市培育扶持对象的申报程序:
上市培育扶持对象名单每半年调整更新一次,由市上市办负责组织申报、初审工作,确定初步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市政府发文正式确定。
具体申报条件及程序以宜政办发?2008?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拟上市公司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通知》为准。
2.可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的对象是: 1) 已上市的公司;
2) 已正式确认的拟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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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已正式确认的拟上市公司,是指已列入当年度市拟上市公司名单,且已向市上市办提交企业改制上市计划书、与各专业机构签订的合同等各类上市工作证明文件,得到市上市办正式备案的企业(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
二、降低改制成本,鼓励优质资产合并重组
3.拟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相关契税减免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4.拟上市公司在重组中:形式上形成收购交易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需补办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应缴纳契税的,实行全额征收,然后按市留成部分结算奖励给企业。
5.拟上市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若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属企业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变的,原先按政策规定享受出让土地的优惠待遇可以承继。
6.拟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时涉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及股权转让应交纳的税收,实行足额征收后,市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7.拟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经有资质机构评估的资产增值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市留成部分由市各级财政分别结算奖励给企业。
8.拟上市公司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市留成部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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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奖励给企业;足额缴纳的墙改发展基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分别由市各级财政按各自留成部分全额进行奖励。
三、加大扶持力度,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9.拟上市公司上市前一年度,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市留成部分,按前第四年为基数,其新增部分,由市各级财政于次年全额结算奖励给企业。
10.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市内企业时,被收购企业由收购资产形成缴纳营业税的市留成部分,由市各级财政分别结算奖励给企业。
11.拟上市公司上市实质操作阶段涉及的其它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
四、完善奖励措施,建立配套考核激励机制
12.上市公司在企业上市后的三年内享受专项奖励,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每年进行奖励,按上市公司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于次年结算给企业。
13.鼓励推进上市工作。市对各镇、园区、街道实行上市考核奖励制度,每实现一家上市公司(包括“买壳”、“捆绑”上市)奖励10万元;2010年前填补上市空白的另加奖10万元。
14.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进行新的项目投资,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优先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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