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教发〔2011〕41号
娄底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娄底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娄底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今年秋季新学年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按市、县市区、中心校、学校分级实行电子化管理。各学校要将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的学籍资料按《暂行规定》的要求于10月31日前输入娄底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管理系统,其他年级学生的学籍资料于11月30日前完成输入。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实行计算机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员与物质的保证。
三、各县市区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有关学籍管理人员对本《暂行规定》进行学习培训。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娄底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娄底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审核、编制和管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细心保存;各中心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娄底市直中小学学生学籍由娄底市教育局基教科统一管理。
第一章 入学 学籍
第四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和边远山区,可推迟到7周岁;初中严格按学生户籍所属
服务区接受完成了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为正常招生对象,应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
第六条 班额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小学每个教学班原则上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原则上不超过50人。
第七条 小学、初中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籍号一经编定,不作变更,直至该生该学段结束。转出学生空出的学号应予以保留,不能被其他学生取代。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应填写全市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学校应在开学后两个月内以班为单位编制好学生的学籍卡、成长记录册、学生花名册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复学)。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必须与户口簿信息一致,更改姓名等身份信息须凭派出所户籍室出示的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证明、学校开具证明,再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第八条 乡镇小学新生的《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报中心学校备案。初中和直管小学新生的《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小学、初中应按有关规定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学校,应为在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不得拒收未
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不得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来校复读。
第二章 转 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并予以合理安置。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接收转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无正常转学手续及学籍资料的学生就读。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三条 办理转学手续流程如下:
1、转学的学生,由本人和家长联系好转入学校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开出转学联系单一式两份和全市统一式样的转学证书。
2、县市区内转学: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并在转学联系单上签署意见→转学学生持转学证、转学联系单到转入学校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登记→持转学证和转学联系单到转出学校领取学籍卡、成长记录册等档案材料,转出学校将学籍卡复印一份存档并留一份转学联系单→转学学生凭转学证、转学联系单、学籍卡、成长记录册等学生档案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3、跨县市区转学: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并在转学联系单上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