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其合理性,下面对这两种方法在我国存在的现状进行分析:
1.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并存构成的必然性
①企业合并范围的不同。当今国际上的各大公司合并,大部分是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且在会计方法上都是统一采用的方法——购买法。而我国现在正处于企业合并高潮阶段,并且许多都是国有大型上市公司的企业合并,必须得依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否则采用购买法核算这类合并就会出现许多实务中的问题。为了避免种种会计实务问题的出现,我国选择保留权益结合法有很大的合理性。
②企业合并中权益结合法的使用能提高净资产收益率,比购买法产生更高的每股收益,许多管理者会更加倾向于使用它,同样使用权益结合法更易于促进企业合并,易于企业进行融资,从而更能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的收益。而且我国的企业合并浪潮正处于发展阶段,远不及西方国家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规范,所以如今我国所处的阶段使用权益结合法是很必要的。
③使用权益结合法,企业合并时是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会计操作简化,核算过程也少了很多程序,节省了时间,从而提高了效率。而且,权益法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也使得公允价值难以准确得到这一问题很好的被规避,这些方面是使用购买法所远不能实现的。
④符合本国国情。购买法的使用关键就是要确定合理明确的市场价格,然而这一公允的市场价值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完成前是很难取得的,在这一情况下,采用权益结合法便能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也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客观性要求。
2. 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并存构成的局限性
国际会计合并准则是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为基础制定的,与成熟的市场经济相适应,而我国企业合并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采用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并存,是一种权宜之计,但是不得不承认两种方法并存的局面还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①会计方法选择的基础不合理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是实质重于形式,管理者选择购买法或权益结合法的关键从理论上来说是要看合并前后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即从合并业务的经济实质来判断,然而新合并准则更多的是从技术层面的角度思考,并未以合并的经济实质来看;从技术层面来看,只要合并双方能通过讨价还价取得一个“公允性”很高的合并对价则可以运用购买法,一旦合并对价的公允性由于“控制”的产生遭到质疑就应当采用权益法,这种放弃经济实质作出会计抉择的做法难以得到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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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资源配置无效性仍存在
历史上FASE关于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争论,实际上是由于商誉摊销的规定所造成的两种方法之间的不平衡性,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资本市场还远未达到有效的程度,普通投资者很难识破管理当局利用会计政策操纵利润的企图。因此,一家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与否,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企业管理者在面对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选择时的倾向。这是因为对那种实际盈利状况不佳的企业会选择能使报告中收益变高的权益结合法,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为了避免企业对于权益结合法的滥用,FASE最终取消了权益结合法,并规定商誉不再摊销,只进行减值测试。
从财务指标角度来看,只要物价平稳,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反映在财务结果上的差异不会很大。但是,即使商誉不再成为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影响因素,权益结合法在留存收益的合并、折旧的计提以及未来资产的处置收益等方面仍然具有购买法所不能代替的优势。因此,管理者对权益结合法的偏爱也不可能短时消除,因而资源配置的无效性自然也存在。
③秘密储备的潜在威胁并未消除
新的合并会计准则的合并方式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以及控股合并,以上三种合并都可分情况列到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可以分情况选择使用两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2]。当企业处于同一控制下发生的吸收合并,只要参与合并的一方流出相关的经济资源,无论流出的经济资源是以何种形式,都应该在相关程度上代表了合并企业的变现了的净资产的价值。准则的制定不应过于关注合并企业支付的购买成本是否被操纵,更不应放弃实质的判断而去直接选择比较“保险”的账面价值。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并的经济实质,同时也可能形成一种秘密储备,而这一储备最终会通过出售资产等形式转化为未来的收益。
四、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未来选择
无论权益结合法怎么好用,怎么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它的不足之处,一直使用权益结合法并不是长远之计,我们必须认清未来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完全使用购买法的操作性也会越来越强,我国也必将进入企业合并的下一个新的阶段,那什么时候我们该完全使用购买法,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合并的发展呢?重要的是要为购买法的应用做好充足的理论准备,要重点解决现实中的不足条件,关键我们必须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是市场经济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捕捉,二是商誉这个不明确的资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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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法中确认公允价值 1.购买法所要求的公允价值
我国目前使用购买法的局限性主要集中于公允价值计量的难以捕捉上,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①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差
与采用历史成本进行比较,采用“公允价值”获得的会计信息的缺少可靠性,由于会计信息缺少这一至关重要的特性,因而其在报告中反映的数据也难以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在有着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的西方国家,由于证券市场的完善以及评估市场的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采用购买法按公允价值核算企业资产负债有着高度的可行性,从而也能防止管理者运用权益结合法对利润进行操控,因而西方国家能废除权益结合法,而将购买法作为唯一的一种企业合并方法而使用。但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阶段,远没有达到西方国家高度公正公平的水平,完全应用购买法的话可能会造成公允价值不公允的现状,因而我国保留用权益结合法是有很大益处的。中国的资本市场及相关的证券法规、评估市场的不完善,可能会导致很多的股市投机炒作以及相关机构不规范操作,市场无法精确提供公允价值,从而股票价格与公司收益联系关系程度低。所以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完全采用购买法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这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更难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
②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决定了日前购买法应用的局限性
在市场经济已经很发达的西方国家,运用购买法能防止管理者对利润的操控,并且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但对于资本市场、评估业务制度还不够完善的中国市场来说在换股合并中采用购买法难以提供令人信服的公允价值,而利用权益结合法却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因为权益结合法在我国还有合理存在的益处;另外,我国以传统产业为主的经营方式导致有形资产比例大,而我国的审计也正处于逐步完善阶段,在以前的会计信息存在漏洞的情况下,若全部采用购买法的话会造成会计信息的更严重失真,所以现阶段不适合完全采用购买法,而应该合理利用权益结合法弥补购买法在相关方面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这样更加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规范。
2.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存在较大制度性因素的影响
很多上市企业为了能获得配发股票资格以及防止公司亏损摘牌,想高价发行股票的企业都会偏爱于采用权益结合法,从而能在财务报表中表现较高的利润,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因而在我国暂且不够完善的资本市场中要在能够采用权益结合法的情况下严格限制其使用条件,即采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法应该是对立的,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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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只能采用购买法,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权益结合法,不能同时使用。我国在同一控制下使用权益结合法就能很好的防止通过企业合并来改善公司业绩,从而达到获取发行新股的资格,妨碍的资源的有效配置,阻碍资本市场公平有秩序的发展。
综上所述,解决好公允价值确认的问题关键是在不断完善健全资本市场,即政策上使我国的对外贸易更加开发,资本市场的运作更加规范;在前端的理论上,要不断根据内外部环境等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剖析,从而创造更加合理更加客观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型。
(二)购买法中的关键是商誉处理
按照国际的认定规则,商誉是指在使用购买法中,合并方的企业合并成本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对于商誉的摊销,在以往旧的会计准则中采用的是直线法,但在2006年的施行的新会计准则中,将以往的直线分摊法改为公允价值法,并且每一年至少对企业商誉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对于减值的部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3]。当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和美国会计准则FASE相同的地方就是无论是使用公允价值还是历史成本都只能从中选择一种方法来进行计量,并且规定在活跃市场上并且价值公平就可选择购买法。
1.商誉的减值测试
商誉,企业存在的潜在财富,是一种没有反映在账面上的无形的资产。当企业预估的获利价值超过自己实际所获利价值时,这事实上是一种企业未登记入账的无形资产,但鉴于企业商誉很难独立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并且不能作为资产独立于实体之外而单独存在,也不能与其他的实体资产剥离开来单独交易,因此商誉的减值不能撇开实体而单独进行,而应结合与它相关的资产进行绑定组合。对于商誉的减值,应当参照合理的方式将减值额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合,而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合应该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因而,在前期我们就要合理划分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在对商誉的减值测试中,首先对不附带商誉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一旦资产组发生减值,则商誉整体就要进行减值从而确认为资产组的减值,若不含商誉的的资产组没减值,然后就要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的就应该先冲抵商誉的价值,其中对于商誉减值的部分应该按照股权比例确定合并公司应该反映的商誉减值准备,同时对于资产组来说,确认减值额后,仍然需要按照股权比例计算出应该分担的减值额,并确认为当期的减值损失 [4]。
2.商誉减值测试与盈余管理的相互制约
商誉的减值测试仍是一个有待完善的的技术问题,其减值测试应该要有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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