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17、开、评标秩序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价过程中,投标人违反规定滞留在开标、评标场所、扰乱秩序、影响工作,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招标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18、授予合同
18.1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招标办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未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招标办关于违法行为查处通知的,可以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18.2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招标办审查备案。
18.3 《合同备案表》连同招标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完成工程招标和场内交易的法定凭证,招标人和中标人凭此向质监站、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办理受监手续和申领施工许可证。
19、其他
19.1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附安全、质量事故处罚有效期内的相关资料(如有)。如在处罚期内被限制投标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中标的,一经发现、查实,即取消其投标资格;若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公开曝光。
19.2 投标须知以及答疑文件、补充通知对本通用条款作出补充调整的,从其规定。
19.3 本通用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 19.4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16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招标方式
1.1本工程采用 公开 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2、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的依据及要求
2.1 投标报价范围: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2015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工程工程
工程的施工,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2.2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的依据及要求: 2.2.1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2.2.2 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2.2.3 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2.2.4 本招标工程执行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附录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2.2.5 2014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及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
2.2.6 苏建价[2014]569号文及现行省、市其他文件规定。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苏建价(2009)107号文、盐市建字[2009]113号文和盐市建字(2006)26号文,具体详见投标须知中的约定。
2.2.7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
2.2.8 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格表》、《盐城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3期市场指导价及工程所在地周边的建材市场价格。
2.2.9 《材料暂估价格表》中的材料为《盐城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市场指导价的特种材料。对《材料暂估价格表》特种材料所涉及的清单子目,投标人投标报价时须填报施工费用,其主材价格按招标人提供的暂定价格进入报价,招标人规定的暂定价格不允许投标人投标时进行让利。《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招标人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也不允许投标人让利,必须足额填报。
2.2.10《其他项目清单计价与汇总表》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金额填写。由中标人负责该部分的统一质量管理、施工管理、工程验收以及提供相适应的配套工作。
2.2.11如投标人承诺质量目标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应在投标报价时足额考虑创优所增加的施工成本,相关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2.2.12如果投标人认为清单内容有误或遗漏,只能通过答疑的方式由招标人统一修改更正;一号标书投标报价书必须采用招标人提供的格式,并且不得调整清单中的编号、名称、单位、工程量等。
2.2.1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因素外,在合同实施期间材料价格不因市场变化或其他任何因素变化而变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工程项目合同的风险。
2.2.14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未填报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人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其他单价中,无论何种原因使该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
17
的变更,结算时均不作调整。
2.2.15本工程各标段招标代理费及清单预算编制费分别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苏价服(2004)483号文收费标准的40%,如发生不足2000元时, 按2000元计取。由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前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此项费用不单列由各投标人投标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此项费用且不得下浮,招标人不再单独支付此项费用。
2.2.16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进行投标总价或合价的优惠(或降价、让利)或隐性提价,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中汇总的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应与合价一致,合价(金额)之和应与单项费用汇总价格一致,如有不一致且累计偏差超过投标报价的万分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将视为投标人违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诚信的原则,作重大偏差处理,为无效投标报价。
3、工期
3.1本工程要求工期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合同工期以中标人投标时承诺工期为准。
3.2 投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要足额考虑为确保项目工期所发生的抢工相关措施费用。中标后,中标方应立即进一步细化投标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发包方批准。中标方严格按照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计划组织工程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中标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因中标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中标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工期、修改合同条款或提高合同价款。中标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期开工。中标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3.3如遇特殊情况推迟开工,合同工期相应顺延。中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如因中标人原因延误工期的,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招标人原因并且符合工程工期顺延的情况,经监理和招标人签证确认后顺延。
3.4为加强工期管理,实施单位在制定工期目标时,除规定总工期外,还需规定重要节点工期,并明确工期的奖罚措施,结算时严格兑现。因实施主体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实施主体调查、审核,报实施主体领导同意后,及时办理工期顺延手续。因工期顺延涉及索赔的,承包方应在顺延手续办理后7日内提出申请索赔的依据和清单,实施主体及时组织职能部门会商确认。过期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3.5工期奖惩约定:中标人中标后必须严格按合同工期完成(因不可抗力和发包人原因引起并经招标人书面确认的工期延误除外)合同约定范围的所有工程,以监理和招标人确认的竣工报告为准。若中标人不能按期完成的,造成重大活动影响的,一次性处罚人民币伍万元,另按每延误一天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的违约金,并直接从本工
18
程的履约保证金或到期工程款中扣除。
4、质量
4.1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国家“合格”标准。合同质量目标以中标人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目标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须足额考虑工程按质论价的相关措施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实际质量目标达“合格”以上者,招标人也不另支付质量奖励费用。
4.2 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达不到承诺质量目标,中标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承诺质量目标,另按工程总价的1.0%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直接从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同时扣除投标报价时已计取的工程按质论价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承诺质量目标的,按工程总价的3.0%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直接从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同时扣除投标报价时已计取的工程按质论价费。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将不予顺延,给招标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施工过程中的造价管理 5.1工程变更的处理:中标人必须按照经招标人批准并经审批机构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中标人提出的任何有关本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变更,必须经本工程的监理工程师签证以及获得招标人批准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批后由设计单位出具技术变更文件方能实施,且中标人应就施工图设计变更向本工程监理单位、招标人提交详细的书面说明。招标人对中标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申请不予批准的,中标人有权要求复审,招标人复审后仍不予批准的,中标人必须按照原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
招标人提出的经原审批机构审批的施工图设计变更,中标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
5.2 签证管理
中标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将有关签证资料整理齐全书面报送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初步核查后,报送审计组,并由双方共同检查工程签证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及时沟通,必要时办理补充约定。中标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增加。
6、材料设备供应
6.1 材料由中标人自行组织采购,凡由中标人采购的材料,中标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向招标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及现场抽样报告等证明材料,对材料质量负责。如不符合质量及相关规定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6.2 对甲控的材料,中标人应至少提前30天提请招标人进行市场调查,但中标人应负责质量把关,确保材料无质量问题,并经招标人签证认可价格后,方可采购。
6.3中标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中标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