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2026/4/24 8:22:54

干部档案查借阅规定

一、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干部档案:一是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等组织人事工作;二是办理案件;三是办理社会保险、公证;四是经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五是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二、 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应了解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持《申请查阅干部档案报告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到管档单位查借阅。持其他证明材料或介绍信均不得查借阅干部档案。

三、 查借阅人员须在《申请查阅干部档案报告表》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管档单位查借阅。

四、 管档单位对《申请查阅干部档案报告表》等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并对各单位查借阅档案的情况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五、 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须事先在《申请查阅干部档案报告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并经管档单位批准后方可复制。

六、 干部档案非因特殊情况不予外借,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所借档案必须在借出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归还。

七、 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八、 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

九、 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在档案材料附近吸烟、喝水,以免污损档案材料;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批注、抽取、增添档案材料。

十、 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档案,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干部。查阅后需作旁证的,摘录材料应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和日期,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十一、 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的档案。

十二、 对违反制度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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