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尺员制度
职责:
1、 所有木材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尺码检量; 2、 准确填写随车检尺单;
3、 提供准确的检尺数据及完成相关统计报表; 4、 协助仓管员完成日常仓库管理工作及操作。
多装少算、少装多算”或“以好充次”等营私舞弊现象
为了加强木材检尺管理,规范我区木材检尺标准,充分发挥木材检尺员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林业部《木
材检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木材检尺员(以下简称木检员)的聘用和进行木材检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木检员的聘用,由聘用单位提出,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对其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木材检尺员合格证书”和“岗位工作证”。
“木材检尺员合格证书”和“岗位工作证”,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对未经培训、考核的木检员,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发证,并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木材检尺员资格。
第三条 木检员应由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基本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
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正式职工担任(县办林场由所在县林业局派员负责检尺)。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木检员,并保持木检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木检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林业部《木材检验条例》和木材检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木材标准,做好木材检尺、记载,保证数量、质量准确,票货相符;
(三) 对非法木材,有权拒绝检尺和送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木检员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
监督、考核制度。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每二至三年,对木检员进行一次技术考核。考核成绩作为木检员晋级和提职时的参
考。
第七条 木检员在进行木材检尺工作时,必须佩戴“岗位工作证”,对无证者,购销双方有权拒绝其检尺。
第八条 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木检员的检尺。对拒绝检尺,无理取闹,行凶殴打木
检员者,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木检员不得超越权限实施处罚;不得刁难依法经营木材的货主。
第十条 木检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纪。
第十一条 木检员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比,对模范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木材检尺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者,予以重奖;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者,
由聘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木检员在进行检尺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世间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
、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检量技术水平。积极做
好林业政策和法规教育宣传工作。
二、熟练掌握检量技术,切实把好放行检量关。严格按规定标准对木材产品的尺寸进行检量和材积计算。
三、对木材产品的检量结果进行记码,以及数量、质量的统计。做到据实填写和认真保管好检量码表。
四、在木竹加工企业产品发货时,做到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对发货产品的数量、规格进行认真核对,做到货证相符。
五、认真完成站长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