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写作》总复习卷(A) 一、单项选择题
1.现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开始施行时间是( ) A.1996年1月1日 B. 2000年1月1日 C.2000年8月24日 D. 2001年1月1日
2.“它是一种载体形式,和使用者没有必然联系,掌握在谁手里,就可以为谁服务。”这指的是公文的( ) A.普遍性 B.权威性 C.工具性 D.规范性
3.公文与其他文章的主要区别是( )
A.公文形成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 B.公文形成的条件是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 C.公文是具有法定效用与规范格式的文件 D.公文是办理公务的重要工具之一
4. 发文字号中的年份正确的写法是( )
A.〔2008〕 B.(2008) C.(2008年) D.[2008] 5.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能标明( )
A. 根据情况临时规定的发文字号 B. 至少两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C. 所有机关的发文字号 D. 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6.下列“请示”的结束语中得体的是( ) A.以上事项,请尽快批准
B.以上所请,如有不同意,请来函商量
C.所请事关重大,不可延误,务必于11日前答复 D.以上所请,妥否,请批复
7.一般应标识签发负责人姓名的文件是( )
A.上行文 B.平行文 C.下行文 D.越级行文
8.下列文种必须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成文日期的是( ) A. 工作总结 B. 请示 C. 会议报告 D. 条例 9.特殊情况越级向上行文,应抄送给( ) A. 直属下级机关 B. 直属上级机关
C. 有业务联系的机关 D. 系统内的所有同级机关 10.“附注”的正确位置是在( )
A. 眉首左上角 B. 版记第二行 C.版记之上年月日之下 D.标题右侧 二、多项选择题
11.应用文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 ( ) A.文种的规范 B.结构的规范 C.时间的规范 D.发文的规范
12.下列公文属于下行公文的有 ( ) A.决定 B.会议纪要 C.议案 D.公告
13.公文的主要作用是 ( ) A.指导作用 B. 形式作用
C.沟通作用 D. 信息作用
14.版心线的长度是 ( ) A.156mm B.170mm C.210mm D.225mm
15.紧急程度标注在 ( ) A.公文首页左上角 B. 公文首页右上角 C.“密级”的上方 D. “密级”的下方
三、填空题
16.公文的发文字号一般包括 和该年度发文序号。 17.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要用 _。
18.发布性通知中,凡发布上级的文件用 ,发布下级的文件用 。 19.按内容和发文目的分,函的种类有五种: 请批函和答复函。 20.从内容方面剖析,行政公文具有 规范 性、权威性、实用性、群众性和通俗性五大特点。
四、判断题
21.应用文的实用性是由应用文的真实性决定的。 ()
22.写应用文需要的一般知识,主要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哲学常识和国内外时事、科技发展的新动向。 (X )
23.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OK )
24.“表达群体意志;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必须由有一定权力的会议通过表决作出”这种公文是决定。 ( )
25.联合上报的公文都应加盖公章。 ( X) 五、问答题
26.如何理解公文语言的简明性?
(1)要重视体现政策(2)要坚持实事求是(3)要力求单纯明确(4)要遵守写作规范(5)注意行文关系
六、作文题(30分)
27.布署性通知的写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
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
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三、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卫生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尽快完成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优先制定、修订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部要立即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卫生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确保标准内容科学、合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四、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国务院将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

